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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99天前 | 899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这是贵族降为奴隶的一个明显例证。

  “国人”参政及其限度西周时期由于有着“国”“野”区别,“国人”和“野人”不仅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同,而且在建学受教育方面也有差别。但是,到了春秋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公社的内部量变和井田制度从“换主(土)易居”向“自爱其处”的转变,“国”“野”和“国人”“野人”的差别也就逐渐走向混灭。这时的“国人”已经包括“野人”在内,有时又称“小人”或“庶人”。

  春秋时期的邦国建立在国人之上,当时的统治者如果得不到国人的支持,往往败亡,所以楚沈尹戌曾说:“民弃其上,不亡何待?”(《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楚灵王时,贵族政变“入楚”,灵王在乾溪,右尹子革劝他“请待于郊,以听国人”。灵王无道,不得民心,自知“众怒不可犯”,不敢入楚,田缢于芋。后来发动政变的贵族子弟子干、子皙也曰:“众怒如水火焉,不可为谋”,惧国人之怒而自杀(均见《左传》昭公十三年)。“国人”干政的方式,或决定国君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这在例如郑、卫、宋、曹、陈、许、莒等中小国家里表现得最为明显,可能这是保留的原始共同体的遗习较多的缘故。公元前642 年,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苟能治之,燬(卫文公名)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于訾娄。狄师还”(《左传》僖公十八年)。这里的“众”,当指国人。国人无权指染王位,但是凡国之事需要经过全体国人的认可,所以卫侯让位而朝国人,国人反对,贵族也无可奈何。公元前497 年,晋国大夫范氏、中行氏攻晋定公,“国人助公,二子败,从而伐之”(《左传》定公十三年),“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得到国人的支持,甚至太子可以弑其君父,“莒纪公生太子仆,又生季佗。爱季佗而黜仆,且多行无礼于国。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便是其例。除内政外,在外交方面,国人也起决定作用。春秋时代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伐之。卫国在晋楚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放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信公二十八年)。春秋末年,吴国兴起于东南,与楚争霸,滨临的陈、蔡两国亦蒙其害。公元前506 年,吴军入楚都,“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597 年,楚子围郑,封锁十七日,“郑人卜行成(求和),不吉;卜临(哭)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左传》宣公十二年),国人与统治者皆大哭,准备迁都。公元前640 年,秦、晋战于韩原,晋惠公被俘。秦伯合晋使吕甥,盟于王城。秦伯问:“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左传》僖公十五年纪其事云: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圉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以晋这样一个国家,还认为一国也是由君子(贵族)与小人(国人)所组成,国人在当时政治中有着重要地位,必须贵族与国人“和”,国家才能有指望。公元前634 年,齐孝公伐鲁北鄙,僖公命展喜犒齐师,让他向展禽请教如何措辞。齐侯问曰:“鲁人恐乎?”展喜对曰:“小人恐矣,君子则否”(《左传》僖公二十六年)。展禽即柳下惠,对于国家存亡的应答,依然也是小人、君子并举,可见国人在当时各国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由此我们认为《周礼·秋官·小司寇》职:“致万民而询焉”的“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决非向壁虚构之事,当与公社残存息息相关。

  春秋时代的国人,与当时各国的国君、贵族虽然形成了鼎足而立的势力,但其干与政治是有先天的限度,即他们平时影响政治的行为只是诉诸舆论,即所谓“谤言”而已。例如,晋平公问师旷“卫人出其君,不亦甚乎?”时,师旷回答说:“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辅察其政。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商旅于市,百工献艺”(《左传》襄公十四年)。这里的“庶人谤”就是《国语·周语上》周邵公所谓的“庶人传语”,也即“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左传》襄公三十一年)的意思,都是止于舆论批评而已。《诗经》有国风,诗序曰:“风,讽也。”国风确实包括有国人的舆论。中国古代一般都有采集民意之官,所谓“询于刍荛”(《诗经·大雅·板》),便是其例。但是贵族对于这仲“谤言”“知而不已”、“讯予不顾”(《诗经·陈风·墓门》),即可听也可不听,并不致于制约政治制度。所以,周厉王为虑“国人谤王”,厉王怒,派人监视,谤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国语·周语上》),即使在国人忍无可忍起而暴动时,也都是与贵族共同发起的,象“陈国城,版筑而杀人。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逐杀庆虎、庆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并非常例。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残存着公社组织,加上氏族共同体的遗习,也就造成了一种力量,使当时的贵族不敢轻侮他们,一旦生产力有了发展,公社逐渐解体,公社凝结体烟消云散时,国人干预政治的力量,就必然随之瓦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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