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记载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记》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所载之县,或即“县鄙”之意。以春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记》和《商君列传》载商秧变法时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似乎没有县制。鲁信公九年(公元前651 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术语,未可骤信。
刑法的公布春秋以前的刑律,据《尚书·吕刑》说虽有“五刑之属三千”,但它没有指出这些条款是公布的。也就是说,对于当时的奴隶和平民,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样的刑,完全由奴隶主贵族自己临时来决定,致使“令不测其深浅,常畏威而惧罪也”(《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语)。这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的历史局面,到了春秋时代已彼玉室衰微、公室卑弱,大夫专政与大夫之间的兼并的事实所打破。
为了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公元前536 年郑子产“铸刑书”,这是成文法典的初次公布。当郑国铸造公布刑书的时候,晋国叔向曾给予产一封信,责备他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之,弗可为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回信说:“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均见《左传》昭公六年)。这更证明春秋以前的刑津是掌握在贵族手中的,他不愿把刑法公布,怕的是丧失了贵族阶级过去的那种家长制的生杀予夺的权柄。但是,现在为时势所迫,子产为了“救世”而甘冒不韪,竟把刑典公布出来。
叔向虽然曾经尽力反对子产铸刑书,然而由于时势所迫,仅仅相隔二十三年,叔向自己的祖国即晋国赵鞅、荀寅也“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了。那时也遭到维护家长奴隶制的孔子的反对。孔子对他批评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均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子的话和叔向的一模一样,可见那时的奴隶主贵族是何等强烈的反对成文法典的公布!春秋未年,似乎又有私家制造的刑律的事。如公元前501 年,郑国的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竹刑》大约也是一种刑书,把条文写在竹简上的。
刑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他们利益的工具,春秋时代公布刑法本身,如同子产所说是为了“救世”,以延续他们即将崩溃的命运,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尖锐。但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也反映了随着公社开始走向解体而带来的政治上的进步。恩格斯说:“古代的公社,在它继续存在的地方,在数千年中曾经是从印度到俄国的最野蛮的国家形式即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只有是在公社瓦解的地方,人民才靠自己的力量继续向前迈进,他们最初的经济进步就在于利用奴隶劳动来提高和进一步发展生产”①。春秋时代的刑法公布,则是这种最残暴的国家形态的某些改良,它是人民以自己的反抗斗争所取得的成果,也在政治上反映了中国奴隶社会的演变。
南方的混战与越之灭吴公元前546 年弭兵会议之后,当中原各国正在闹着内政变迁期间,南方的楚、吴、越之间开始了激烈的争战,形成了三国鼎立的形势。楚在吴、越之西,吴在越北楚东,越在楚吴的东南,三国地势,以楚为优,但是,吴、越是新兴国家,锐气较盛,所以在春秋末期,楚国的势力反而较为逊色。然而吴、越毕竟基础较差,虽然一时达到了极盛情势,不久也就衰弱下去,真是所谓“其兴也悖(勃)焉”,“其亡也忽焉”(《左传》庆公十一年)。吴楚之争与吴国争霸地处长江下游的吴国,据《史记·吴太伯世家》载,“太伯之奔荆蛮,自号句吴。荆蛮义之,从而归之千余家。”可见,当时这里并无国家机构出现。太伯只是受到该地氏族的拥戴成了他们的首领而已。周武玉灭商后,“求太伯、仲雍之后,得周章。周章已君吴,因而封之。”联系到解放后在今丹徒烟墩山出土的《宜侯矢■》铭中的“矢”就是周章②。看来,《宜侯矢■》是康王时器,周章的受封也在康王时期。按,宜、虞、吴,宁镇地区方言,古音可能相近,因而中原人初称之为“宜”,因而宜侯即与吴国有关。太伯死,仲雍立,传十四世到春秋初年。吴受周封后,始终① 恩格斯说:“耕地起初是暂时的、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度,是逐渐完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第160 页)。
② 从比以后各国先后出现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的“正户籍”(《管子·国蓄篇》)、晋国的“损其户数”(《国语·晋语九》)、楚国的“乃大户”(《左传》成公二年)、秦国的“初为户籍,相伍”(《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 页)等,皆是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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