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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87天前 | 480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秦《田律》所反映的战国土地赋税制度睡虎地秦简《田律》云:“入顷芻稾,以其受(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稟二石。芻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稟,相输度,可■(也)。”这里提出了由国家“授田”给农民和按授田的顷亩数(不论其垦与不垦)缴纳刍、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所谓“授田”,就是国家把国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配给农民,土地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民。《吕氏春秋·审分篇》所说的“分地则速”的“分地”即“份地”,也就是《田律》中的“授田”。《为吏之道》又云:“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条规定,说明凡非“假门逆旅”、“赘壻后父”,都可以立户和都应给予田宅。据秦简整理小组考证,文中的“廿五年”当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① 详见徐喜辰《晋作“作爰田”解并论爰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 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 页。

  ① 详见徐喜辰《晋“作爰田”解并论爱田即井田》,《中国古代史论丛》第8 辑, 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1~276 页。

  元前252 年),这距李悝、商鞅变法已有百年上下,魏国同秦国一样,也在实行“授田”制度。这是秦、魏两国的情况。东方的齐国大概也是如此,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前期墓出土竹简《田法》①,可以为证。如云:“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当系“州”字之误)而为州(当系“乡”字之误)。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成或(域)。”此言州、乡按土地等级授田。“..□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均之数也。”此言“更赋田”、“易田”。“□□□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半作。”此言有关缴纳和免除赋税的年龄规定。“岁收中田小亩亩廿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大(太)上与大(太)下相复(覆)以为■(率)。”此言以中常年景的收成为标准。“大(上)与大下相复”制定出租税率。“叔(菽) (萁)民得用之,稟民得用其什一,刍人一斗,皆■(藏)于民。”此言受田之民除缴纳田租外,还需缴纳赋税即稟、刍等物,与上引《田律》意思相同,但是两个简文所言刍、稟数量相差较大②。文献资料中也有授田制的记载,如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商君书·算地》);“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管子·乘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管子·国蓄》);“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传曰:‘农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均井地,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尉缭子·原官》),等等。

  秦律中有二十多个律名,其中专讲土地制度的有《田律》,其他涉及到土地制度的还有《厩苑律》、《金布律》和《仓律》等。此外,在《法律答问》中又有关于《田律》的解释。这些事实,反映出秦国对于土地制度的重视,也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秦国土地制度的新资料。例如,秦国为了实行授田制,非常注意建立严密的田界系统。除前引《田律》外,1979 年在四川省青川县发现的《秦更修田律木牍》①,也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如云: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田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脩封捋(埒),正■(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

  这条命令颁布于秦武王二年(公元前309 年),大约在商鞅被害三十年后,可知阡陌确是秦国的田土界限,当时政府颁布法令予以保护。根据现有材料看来,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还为农民提供籽种、耕牛和农具等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如云: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亩大半斗,叔(菽)

  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均见《秦律·仓律》)以四月、七① 裘锡圭在其《啬夫初探》中说:“我们初步推测这三篇法(指《田法》、《布法》、《库法》)也是齐国作品。伐们的据根是薄弱的,这三篇法的国别问题,今后还需要继续研究。”(见《云梦秦简研究》第247 页,中华书局编辑部编)

  ② 上述《田法》条文,转自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齐国法律考析》(《史学集刊》1984 年第4 期)一文引例。

  ①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 年第1 期。

  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其以z 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

  ■(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均见《秦律·厩苑律》)

  秦国的土地所有制由于是一种国有制,因此也就实行着马克思所说的地租和赋税合一的方式进行剥削,就是以授田制为基础的定额剥削,即前引的“入顷刍稟,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稟二石。”这是征收饲草,征收量根据授田数字,不论耕种与否,每顷都须缴纳一定数额。根据上面的简单叙述,可知秦国的授田有着一套完整的制度,构成了一个系统,通过直接对生产者的授田,也保证了国家向直接生产者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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