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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39天前 | 369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中型墓墓室多呈长方形,也有呈方形者,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五十平方米以上,也都有椁室。目前只在殷墟西北岗和河南浚县辛村两地发现:前者亦为商代后期帝王陵;后者为西周卫侯墓。随葬情况大抵如大型墓,惟辛村墓很少有殉葬人,只有1 号墓殉一人。

  中型墓墓室多呈长方形,也有椁室呈“亞”字形者,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十平方米以上,椁室亦相应变小。随葬器物多寡不等,但都较大型墓为少。这种墓除殷墟外,在湖北黄陂盘龙城、河南辉县、洛阳、浚县、北京琉璃河、山西曲沃和陕西长安等地都有发现,墓主人都是中上等贵族。商代的中型墓都有殉葬人,个别的有人牲,少者数人,多则十余人,最多有二三十人;西周早期墓殉葬人较少,一般仅数人,有的甚至没有。

  中小型墓一般商周遗址都有发现。墓室多呈长方形,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三平方米以上,皆具棺椁。随葬器物更少于中型墓。殉葬人商墓比周墓普遍,少则一人,多则数人,但均无人牲。墓主人大抵属中下等贵族。

  小型墓各地商周遗址普遍发现。墓室都呈长方形,面积在三平方米以下。有的棺椁具备,有的仅有棺,最小者甚至无棺而以席裹尸。随葬品或多或少或无,随葬铜礼器者不甚多,一般随葬陶器。也有极少数墓有殉人。这类墓主人中可能包括少数的末流贵族,也有少数一贫如洗的穷人,但一般都是自由民。

  在殷墟西北岗王陵区和小屯宫殿区都发现了大批的排葬坑,大小相似,排列整齐,显然是有计划分批埋葬的。一坑之中通常埋十人左右,有的尸骨不金,甚至身首异处,有的则与兽类或铜礼器混葬。据推断:这些排葬坑应该是商代后期帝王们举行祭祀时的人祭坑。在商代前期,偶亦发现零散的人祭坑,但数量极少。这些人祭坑中的死者都是当作人牲而成批被处死的;不难推想,他们生前的地位同牲口是差不多的。至于这些人的身分,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他们是战俘、罪犯或是已由前者转化为奴隶,总之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对他们的生杀予夺之权完全操在帝王贵族之手,这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阶段,西周中期至春秋中期自西周中期以来,丧葬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随葬铜礼器的组合上尤其明显。在商代,随葬铜礼器是以酒器为主的,可以说是重酒器的组合。从西周早期开始,礼器中酒器相对地减少,食器的比重逐渐加大,变成了重食器的组合。食器中以鼎、簋二器最为常见,且形成固定的配合:九鼎配八簋;七鼎配六簋;五鼎配四簋;三鼎配二簋;一鼎或配一簋,或无簋。从西周中期开始,成奇数的鼎往往大小相次,排列有序,通常称为“列鼎”,古文献中称之为“牢”。依礼书所记,九鼎为天子所享用,东周时的国君宴卿大夫亦用九鼎;七鼎为卿大夫所享用;五鼎为下大夫所享用;三鼎为士在特殊场合下享用;一鼎为士所享用。据此,我们可用随葬铜鼎的情况,区分本阶段的墓葬为以下四等:第一等,九鼎墓周天子墓未发现。现在发现最早的九鼎墓是湖北京山宋河壩的曾侯墓,属东西周之际。春秋中期的九鼎墓可举出两座,即河南辉县琉璃阁第60 号墓和新郑大墓。前者墓室面积三十五·七平方米,属中型,无殉人;后者不详。应该都有椁室和单独的车马坑,随葬礼、乐、兵器等。以上曾侯、郑伯都是一国之君,应当用九鼎。辉县墓决非卫侯、晋侯之墓,其墓主人至多属卿大夫之类,其用天子国君之礼,显然是一种僭越。

  第二等,七鼎和五鼎墓西周中期末发现七鼎墓,陕西宝鸡茹家庄曾发现五鼎墓。东西周之际的七鼎墓在河南三门峡市虢国墓地发现一座,即唬太子墓。同墓地还发现两座五鼎墓。春秋早期可举出两座五鼎墓,即河南邦县和陕西户县各一座。春秋中期的七鼎墓曾在河南辉县琉璃阁发现两座(M55、M80);五鼎墓曾在山西长治分水岭发现两座(M269、M270)。以上这些都属中型墓,墓室面积十二——四十六平方米,都有椁,有的是双棺。一般都有单独的车马坑:虢太子墓的车马坑殉车十辆、马二十匹;同墓地两座五鼎墓的车马坑各殉车五辆、马十匹。七鼎墓都随葬礼、乐、兵器;个别的五鼎墓只有礼器和兵器。一般都没有殉人,惟宝鸡茹家庄西周墓和户县秦墓有殉人。

  第三等,三鼎、二鼎、一鼎墓这类墓各地都有发现,多属中小型,也有属中型或小型者。都有椁,有的为双棺。极个别的三鼎墓有附车马坑者,多数有车马器。随葬礼器和兵器者居多,有乐器者少见。一般都没有殉人;惟西周中期的陕西长安长甶墓殉二人。

  第四等,随葬陶器的小墓各地普遍发现。棺椁具备者较多,有的仅有棺。绝大多数随葬生活用陶器,极少数随葬陶礼器和铜兵器等。这些小墓大都属于族葬墓,死者生前应该是聚族而居的。他们都没有自己的礼乐器,据《周礼·地官·乡师》记载:“闾共祭器,族共丧器”,他们需要时,大概是可以借用的。

  以上这四个等级的墓葬,实际上在商代和西周早朗就已经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自西周中期开始,各级墓葬的界限更加趋于固定化而已。这种丧葬制度的固定化,显然是当时社会等级关系进一步严格化的反映。

  第四阶段,春秋晚期至战国时期本阶段的墓葬也可用随葬礼器鼎的情况区分为四等:第一等,九鼎墓春秋晚期者可举安徽寿县蔡侯墓和河南固始侯古堆1 号墓两例。战国时期者可举五例:一为河南辉县固围村1 号墓,应为某魏王之陵;二为河北易县燕下都16 号墓,应为某燕王陵;三、四为河北平山1 号和6 号墓,均为中山王陵;五为湖北随县曾侯乙墓。以上蔡侯墓和燕王陵均属大中型,后者有封土堆;固始墓、曾侯乙墓、中山王陵和魏王陵均属大型,后二者都建有墓上享堂,固始墓有封土堆。这些墓都有椁室,有的为重棺,椁内外大都积石、积沙、积炭。除随葬礼器之外,且皆有数套金石乐器;惟燕王陵、魏王陵则以陶器代铜器,说明其财力之不足。魏墓、燕墓无殉人;中山墓有陪葬墓,杀殉;曾侯墓殉21 人;固始墓殉17 人;蔡侯墓殉一人。第二等,七鼎和五鼎墓七鼎墓可举河南汲县山彪镇1 号墓、辉县琉璃阁75 号墓和山西长治分水岭14 号墓共三座。五鼎墓可举洛阳中州路2719 号墓、辉县赵固1 号墓、琉璃阁76 号墓、长治12、25、26、53 号墓、长于县7 号墓和河北邯郸百家村21 号墓共九座。以上诸墓均属战国时期。七鼎墓大都是大中型;五鼎墓有一座大中型,余皆属中型。都有椁室,有的是重椁或双棺,椁外多有积石、积炭。七鼎墓都随葬礼器、乐器和车马器;五鼎墓只有长治25 号墓有乐器。赵固墓、百家村墓和中州路墓皆以陶鼎代铜鼎。以上诸墓中,山彪镇墓殉四人,长子县墓殉三人,百家村墓殉一人,余皆无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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