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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03天前 | 90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① 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 年第2 期第4 页引例。② 杨树达:《卜辞琐记》,科学出版社1954 年,第44 页。

  ① 裘锡圭:《读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 年第5 期第44 页。② 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 年第2 期第4 页引例。辞,由战俘变为奴隶的有:羌,字作■、■、■、■形,《说文通训定声》云:“西戎牧羊人也,从人从羊。”此象人饰羊首之形,大概是羌族人民之标帜。可知羌是以牧羊为主的商王国西北方的游牧族。甲骨文的“伐羌”、“隻羌”记载,说明商王国时期常对羌族进行掠夺战争。在战争中俘获来的羌人,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作祭祀的牺牲品,例如:“三百羌用于丁”(《续》2·16·3),“羌十人用”(《甲》2124),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最多时用了三百个羌人来祭祀祖先。二是将羌人用于畋猎或作生产奴隶,例如:“乎多羌逐■,隻?”(《续》4·29·2)“乎羌逐..”(《库》1976)“王令多羌裒田”(《粹》1222),最后一条辞例是说商王命令许多羌人开垦土地而种植。■,字的变体很多,郭沫若释为“宰”,叶玉森释为“寇”,也有人释为“仆”者。究竟相当于什么字,目前尚难确定,但其为一种俘虏名称则是可以肯定的。从“■■”(《契》639)、“亘羍■”(《乙》2272)、“■■4 见”(《缀二》309)等甲骨卜辞例中可以看出,上都是俘获,“■■见”的“见”,应读为“献”,就是将俘获之■献给商王的意思。甲骨卜辞中又0 有“乎多■伐■方”(《续》3·2·3)、和“贞乎追■及”(《铁》116·4)的记录,说明少数的“■”被保留了下来,参加战争,其身分明显不是战俘,而属奴隶之列,可能参加一些后勤杂役工作。

  商代的俘虏,目前所能知道的名称,计有羌、大、亘、尸、美、奚、而、印、■等三十种①,其中能够活着保留下来,取得奴隶身分的是很少的。但是,商代的女性俘虏却很多被作为“贡品”进纳给国王,甲骨卜辞中的“妇妌来女”(《乙》7426)、“入妾”(《前》4·35·5)、“其氏角女”(《乙》3005),便是其例。甲骨卜辞中又有“余令角妇古朕事”(《粹》1244)、“王姜..古朕事”(《京津》2245)的记载,其中的“古朕事”是侍奉商王的意思。可见,这些女俘被进献后多数成了侍候商王或贵族奴隶主的淫乐奴隶。

  杀戮俘虏作为人祭的,以商代后期为盛。据统计,甲骨卜辞中武丁以后商王所用的人祭数字,多达一万三千以上,实际的杀祭数,当然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字①。在甲骨卜辞和已经发掘出的人祭遗址中,武了时期的占有一半以上②。武丁在位约五十余年,在此期间内竟于一个地区杀祭了众多的人牲,死者当然主要是外族俘虏。最近有人于殷墟人骨所作的研究结果也表明,被杀者人种甚杂,同当地商代墓主的体质特征是不一样的③。卜辞所见杀祭用人的方法,则有俎、伐,■、■、■、■、■、■、■、卯、■、■、弹、用、■等十五种,其中只有■、沈两种用牲方法专施之于女俘①。一次祭用的人数,少则数人,多则十人、二十人、三十人、五十人不等,最多竟达三百人、四百人、五百人。比较统计表明:武丁时期的五十多年间,用人牲之记数者为五千四百一十八人;自祖庚至文丁的约九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一千九百五十人;帝乙、帝辛的约四十年间,用人牲之记数为七十五人,可① 肖南:《试论卜辞中的“工”与“百工”》一文引例。《文物》1981 年第3 期,第268 页。① 参见李民:《尚书与古史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第41 页。

  ② 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续编》,第11—12 页。

  ③ 张秉权:《殷虚文字丙编》上辑(一)第111 页。

  ① 《商周考古》,第105 页。

  见商代人祭是随时代的推移而急剧地减少。这种人祭数量的逐渐减少趋势,正象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只有“劳动力获得了价值”的时候,奴隶制才会被发现,“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么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②。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也是这样来摘录墨西哥的阿兹忒克部落和北部印第安部落处理战俘的方法的:“关于俘虏的处理经过了和野蛮期的三个阶段相适应的三个连贯阶段:野蛮期的第一个时期,俘虏被处以火刑:第二个时期——作为供献神灵的牺牲;第三个时期——转变为奴隶”①。可见殷虚遗存中杀祭数量的如此巨大,不但说明不了奴隶制的“发达”,却正表明了商殷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性。

  政治制度内服百官和外服分封贵族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商王朝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

  《尚书·酒浩篇》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这里指出商代有内服外服之分。内服,是商王畿即商王直接统治的地区。外服,则为分封贵族的管辖地区,在众多的方国之间及其以外的边远地区,又分散有发展程度不等的少数族部落。服,职事也,指群吏言,在内眼外服中有许多公社,贵族、平民和奴隶聚居其中,并由各级官吏来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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