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西周奴隶制国家体制是与宗法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十分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十分注意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对祖的尊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① 朱心持:《江西余干黄金埠出土铜甗》,《考古》,1960 年第2 期。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到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诸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礼制。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②。这种原始礼在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塞础上演变而来的。
西周的“礼”与“仪”同义,所以礼仪二字常常连用。《诗经·小雅·楚茨篇》的“礼仪卒度”、“礼仪既备”便是其证,礼的内容,主要包括冠、昏、葬、祭、享、燕、朝聘、衣服、车马和宫室等。春秋以后,礼的概念逐渐扩大,几乎包括一切具体的典章制度。礼有“贵贱有等”(《礼记·坊记》)、“长幼有序”(《孟子·滕文公上》)、“朝廷有位”(《礼记·坊记》)、“男女有别”(《礼记·大传》)和“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礼论》)等作用,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人民的重要绳索。
“礼”与道德和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礼”所表现的总问题也就是所谓“意志”、“责任”、“必然和自由”等问题。“礼”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是强加给被统治阶级的责任,被统治者如果触犯了“礼”中所体现出来的阶级统治原则,就会受到非自由的对待。因此,“礼”决不是什么阶级的和谐,而是阶级的另一种方式的强制。“礼”从属于特定的道德,在阶级社会里,超阶级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来自原始社会而演变为阶级社会的“礼”,说成是原始社会的民风民俗是不对的。马克思说:很明白,在这里和在那处一样,“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①。这里所说的法律也就是周代的“礼”。周代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把从过去习惯传统一切有利于他们的东西都固定下来,变成不可侵犯的“礼”,它自然就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工具。
《左传》桓公二年说:“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② 郭沫若:《释应监甗》,《考古学报》,1960 年第1 期。
① 参见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释文。
是以政成而民听”。这就是说:“礼”的作用,一方面规定统治阶级内部依据身分不同的“礼”以维护其等级关系以及他们某种程度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又在于加强统治者对于平民和奴隶的统治。商周时期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诸侯国的国君都有权用兵,因而亦可以用刑。由于兵刑不分,因而“礼”和“法”也不能分,非礼就是非法,犯法就要用刑,用刑就要用兵。《荀子·富国篇》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杨倞注云:“君子用德,小人用刑”;《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都是说的在统治阶级内用“礼”,统治人民之道用“刑”。由此可见,西周时代的制礼的目的,正如《礼记·乐记》所说:“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敬天保民思想西周奴隶主贵族不但强化了国家机器,建立了宗法和礼制,而且还相应地发展了敬天保民思想,加强其对被压迫阶级的精神奴役。在“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社会里,宗教世界观占据着支配地位。《尚书·西伯勘黎》记载西伯灭黎之后,形势对殷颇为不利,纣臣祖伊奔告于王时,纣王说:“呜呼!我生不有命在天?”这句话洁生生地反映了殷人迷信天命的思想状况。周人也相信天,但不象殷人那样迷信,而是采取一种敬天命、尽人事的态度,提出了“天不可信”(《尚书·君奭》)、“天畏(威)棐(非)忱(诚)”(《尚书·康诰》)的思想来。《诗经·大雅·大明篇》云:“明明在下,赫赫在上。天难忱(信)斯,不易维王!天位(立)殷■(敌),使不挟(有)四方。”《大雅·荡篇》”也说:“荡荡上帝,下民之辟(君);疾威上帝,其命多辟(乖辟)。天生■民,其命匪谌;靡不有初,鲜克有终。”这种思想也见于《尚书·唐诰》、《君奭》中。周人一方面怀疑天,另方面又在敬天,这在表面上似乎是一个矛盾。其实,从周初的一些记载中不难看出,凡是尊崇天的话,都是对着商族及其旧属方国部落说的,而怀疑天的话,则是向周人自己讲的。由此可见,周人的敬天思想,只是一种策略,这和禁止周人酗酒而放纵殷饮酒一样,是一种具有政治目的的统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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