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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63天前 | 55962 次浏览 | 分享到:

  ① 《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

  ② 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③ 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④ 均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① 参阅高敏《从居延汉简看内蒙额济纳旗的古代社会经济伏况》,见《丝路访古》,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② 《汉书·沟洫志》,颜师古注。

  帝纪》有“故稻田使者燕仓”。燕仓为主管官有土地的官吏,其官名为“稻田使者”。顾名思义,其所主管之土地,所种当为水稻。还有《汉书·沟洫志》说,武帝时的“左、右内史地,名山川甚众”,而这些土地中,多有稻田,故武帝有“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的诏令。武帝所以在北方的土地上推广水稻种植,目的无非是为了提高单位产量,同时也适应盐碱地宜于水稻种植的特点。

  为了经营这些官有土地,武帝采取了两项新的经营措施。一是在边防地区大力扩大屯田制,具体表现为以兵士屯田的军屯制度和以徙民实边的民屯制度,事详《汉书》的《食货志》、《匈奴传》、《西域传》及《赵充国传》等。居延汉简也不乏这方面的记载。这种田制的类别、剥削方式、组织系统与管理机构等方面,均为东汉及曹魏时期的屯田准备了条件①。二是租佃制,即把官有土地租佃给无地与少地的农民耕种,然后课取不同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的高额地租——“假税”。这种经营方式,又叫“假民公田”制。这里的“假”,是租赁、租借的意思。前引《汉书·昭帝纪》所说的“稻田使者”,便是管理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曹魏人解释“稻田使者”说:“特为稻田置使者,假与民而收其税入也。”见于《汉书·食货志》与《元帝纪》的“北假田官”,也是主管这种“假民公田”制的官吏。故《元帝纪》注引李斐语,释“北假田官”曰:“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这种“假民公田”制下的“假税”,是高于三十税一的田租率的。

  汉武帝经营官有土地的措施,虽然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好处,但连年用兵、广兴屯田和不断徙民实边,也给农民带来了不少灾难,以致国内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导致农民起义不断爆发,迫使他不得不改弦更张,下罪己之诏,实行较大的政策性转变。于是,武帝末年采取了改进耕作技术、废弃轮台屯田、停止征伐战争和移民实边等措施。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是把官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由租佃型“假民公田”改变为授田型“假民公田”,或曰“赋民公田”①。自此以后,昭、宣二帝相继实行的“假民公田”与“赋民公田”,就是这种授田制,甚至还不断把官有土地正式赐予贫苦农民,以缓和阶级矛盾。由于授田制与赐田制的实行,特别是由于民田的迅速发展,使官田土地量日趋减少。加上官吏、贵戚和豪族地主经常不断地以借贷、强占、请射等方式侵占官田,以至到了西汉后期,官有土地在日益减少,不得不依赖于外戚王氏和其他官吏、地主的“献田”来补充官有土地量②,从而表现出官有土地制的趋向衰落。

  官有土地制的进一步衰落,还是东汉时期的事。当时全国的可耕地面积有一个基本固定的总量。在全国的可耕地面积被区分为民田和官田两个部分的情况下,前者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后者的减少;反之,亦然。西汉时期的民田,主要是豪富占有土地,一直处在不断发展之中,而官田的比重则相对地处于不断下降之势。到了东汉,豪富的土地兼并,其发展程度又超过西汉,故东汉官田的比重较西汉又有下降。到了汉末三国时期,官田制又抬起头来,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总之,在土地占有关系中,两汉的官田与民田的地位是① 参阅高敏《论曹魏屯田制的历史渊源》,见《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① 详见高敏《试论汉代“假民公田”制的两种类型》,《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② 《汉书·平帝纪》。

  一个有起有伏的过程,而总的趋势是在官田制经过一段盛世之后,豪富势力占有的民田逐渐取得上风,一直延续到东汉末年。

  世家、豪富的土地兼并秦汉时期地主阶级中的三个主要等级,一有机会,就致力于土地兼并。

  他们的社会身份不同。世家是封建贵族,是身份性地主,他们受封的田仍可说是官田性质;豪族是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的人物;高资富人是靠经商致富的人物。豪族和高资富人在社会上有经济上的影响,一般没有封爵,没有封地和封户,这是不同于世家的。他们是非身份性地主,他们手中的田是民田。在这三种人之间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对于土地兼并的贪婪是相同的。从阶级关系上说,这三种人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基础,但从具体的经济利益说,他们的土地兼并,一方面是侵占官有土地,一方面是掠夺民田,这又都是对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上的损害,甚至可以对政权的稳定带来了威胁。但这三种人间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他们相互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或同时具备两种不同的身份。

  秦始皇时,“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①。这些豪富占有土地的情况不详,但都可说是土地兼并的苗子。《史记·货殖列传》记乌氏倮和巴蜀寡妇清的事迹:“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十倍其偿,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而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赀。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倮和清,可能是秦始皇时最著名的高资富人。倮是牧主,清是矿主,都一定占有大量的土地,但又都地处边远,跟一般的土地兼并,是有不完全相同的社会意义。倮、清以富受到特殊的政治待遇,身份已与一般的富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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