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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11天前 | 470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到了东汉时期,也同样实行了上计制度。光武帝建国初期,就有奖励边远地区地方官上计于朝廷的措施。《后汉书·西南夷传》载:“建武十四年① 参见韩连琪:《先秦两汉史论丛》第382 页。

  (公元38 年),长贵遣使上三年计,天子即授越巂太守印绶”,便是例证。此事在同书《光武帝纪》下作建武十四年,“越巂人任贵自称太守,遣使奉计。”李贤注曰:“计,谓庶人名籍,若今计帐。”这里的任贵即前之长贵。通过这件事,不仅说明东汉上计的主要内容,首先是户籍名册;而且说明上计制度东汉初年便已全面恢复,以致连边远地区也不例外。

  不过,东汉时期的上计制度,也有某些变化发展。例如郡国“上计吏”

  可以补郎官的制度,便不见于西汉。《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十四年(公元102 年),“初复郡国上计补郎官”的制度。以此言之,表明永元十四年之前曾行此制。但是,此制始于何时,史无记载。据此引《后汉书·和帝纪》条李贤注引《前书音义》曰:“旧制,使郡丞奉岁计,武帝元朔中,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与计偕,拜为郎中。”其意以上计吏补郎官的制度始于武帝元朔年间。查武帝令郡国举孝廉之事,在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地方官所举贤能“与计偕”的制度,在元光年间就已有了,已于前述。但是,以孝廉为郎官同以上计吏为郎官,是不同的两回事。因此,不能说以上计吏为郎官之制始于武帝时的郡国举孝廉“与计偕”的作法。换言之,此制可能始于东汉初期,中间废,和帝时又复之。自和帝永元十四年之后迄于汉末,都在实行此制,如《后汉书·文苑·王逸传》云:“元初中(公元114—119 年),举上计吏,为校书郎。”同书《杨震传子杨秉传》云:“桓帝时,郡国计吏多留拜为郎,秉上言:‘..宜绝横拜,以塞觊觎之端。’自此终桓帝世,计吏无复留拜者。”同书《度尚传》谓度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积困穷,乃为宦者同郡侯览视田,得为郡上计吏,拜郎中,除上虞长。”由此可见,以上计吏为郎之制,灵帝时还在实行。在接受与主管上计事务的规格与机构方面,也略不同于西汉。西汉始有“计相”,旋改“主计”,为中央主管上计事务的最高官吏,东汉却无“计相”与“主计”官名;西汉时受计者是丞相,有时是皇帝亲自主持“受计”大典;而东汉则以司徒“受计”,已不见有皇帝亲自主持受计大典之事,如《后汉书·文苑·赵壹传》云:“光和元年(公元178 年),(壹)举郡上计到京师。是时司徒袁逢受计,计吏数百人皆拜伏庭中,莫敢仰视,壹独长揖而已。”以郡、国上计的官吏来说,西汉时主要以郡丞、长史担任,而东汉则主要以专职的“上计掾”、“上计史”担任,合称为“上计掾史”,又叫“上计吏”,一般属于郡丞、长史的下属。纵观这些变化,反映出上计制度的地位在东汉时期有趋于下降的迹象。第四节上计制度的作用上计制度在政治上的作用是重大的,首先,它是封建统治者及时了解全国各郡、国的土地、人口、钱谷出入及社会治安等的重要手段。《史记·萧相国世家》有这样一段记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这里“图书”,就是前引《汉书·张苍传》所说的“柱下方书”,也就是秦时全国各郡县上计于朝廷的“天下图书计簿”。刘邦入咸阳后,萧何因为首先掌握了这批“图书计簿”,所以刘邦才得以了解全国诸郡县的各种情况,足见由于上计制度而得来的材料,对于当时的统治者了解情况的重要性。具体说来,《汉书·陈平传》的下面一段记载,是一个很好的注脚:高帝南过曲逆,上望其城,室屋甚大,曰:“壮哉县!吾行天下,独见洛阳与是耳。”顾问御史:“曲逆人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余户。”

  刘邦手下的御史之所以对曲逆人口的数量与变化情况如此明白,其原因就在于御史掌管着全国各地上计来的图书计簿。因此,上计制度确是封建统治者了解全国各地各种情况的重要手段,从而它能为当时的统治者的行军作战和制定各种政策、采取各种措施提供可靠的有关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准确数据。刘邦之所以能战胜项羽,除其他原因外,也应与他占有了秦的“图书”“计簿”等材料,从而能选定敖仓这一粮食储存地等因素有一定关系。

  其次,上计制度的另一重大作用,在于它能提供各级地方官吏政绩好坏的依据,从而它也成了考核官吏和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各郡、国上计于朝廷的计簿中,有关于各郡、国的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等的数量,也有关于各郡、国的“盗贼”多少以及边郡地区的戍卒、设施等等不同簿籍。朝廷掌握了这些上计簿籍,就可以从中考察出各级地方官的勤惰和优劣。《汉书·丙吉传》载西汉有“岁竟,丞相课其(指地方官)殿最,奏行赏罚”的规定;《续汉书·百官志》“司徒公”条本注载东汉有司徒公对“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的制度。其“课殿最”、“行赏罚”的依据,就是上计而来的计簿。故《续汉书·百官志》五载各郡、国对各县、道的考核时说:“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又同书同卷县、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条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计)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缚责,以明下转相督■,为民除害也。”这就是郡、国依据上计情况考核县、道官吏的具体作法。郡、国对县、道的考核如此,朝廷对郡、国的具体考核办法,也大体相同,即也是依据上计制度而来的情况课其殿最,然后依殿最而定其赏罚。例如西汉时的黄霸,“以外课内明,得吏民心,户口岁增,治天下第一,征京兆尹,秩二千石”①;南阳太守召信臣也以“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吏民亲爱”,而被“赐黄金四十斤,迁河南① 《汉书·循吏·黄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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