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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09天前 | 46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② 《续汉书·百官志》。

  ③ 《汉书·萧何传》。

  ④ 《汉书·贡禹传》。

  ① 《论衡·谢短》。

  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稿上里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二斗为钱一石当稿定十三石四斗六升给当□田稿八斗三升刍为稿二石凡二石八斗三升①据木牍内容,知为记录平里与稿上里的刍、稿税征收情况的牍文。记录的格式二里完全相同,即先讲应征户刍若干,再讲应征田刍若干,总计应纳刍税额为若干;缴纳时规定以钱折纳者若干,以刍当稿者若干,然后才得出当纳刍税的定数。接着才讲应纳稿税若干,缴纳时规定以刍当稿者若干,合计稿税若干。以平里的情况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卅一石三斗七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输刍输总额廿四石六斗九升;其田稿原额为二石二斗四升半,加上以刍当稿者十二石,共计应纳稿税十四石二斗八升半。以稿上里而言,户刍与田刍合计为十四石六斗六升,除去以钱折纳者和以刍当稿者外,应纳刍税总额为十三石四斗六升;其田稿原额为八斗三升,加上以刍当稿者二石,则应纳稿税二石八斗三升。按照上述计算方法,与牍文中所列数字无不契合。因此,以刍当稿的折合比例是:刍一石折稿二石。从上述平里、稿上里的刍、稿税缴纳实况来看,清楚地反映出如下几个特征:(甲)刍税,已区分为户刍与田刍两种类型。这是在刍税的类别上不同于秦的第一个变化。

  (乙)刍税额重于稿税额,刍税之中,户刍又重于田刍。如平里,刍税总额为三十一石多,而稿税仅二石多;稿上里的刍税与稿税,则为十四石多与八斗多之比。再以平里的刍税而言,其中户刍为二十七石,田刍仅四石多;稿上里的户刍为十三石,田刍仅一石六斗多。这都反映出刍税重于稿税,户刍又重于田刍。此不同于秦制之二。

  (丙)缴纳刍、稿税时,按里规定了以刍折钱和以刍当稿的完纳方式,刍一石当稿二石,刍税折钱缴纳的数量同应纳刍税的总额成正比。如平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卅一石三斗七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为八斗;稿上里应纳刍税总额为十四石六斗六升,其中折钱缴纳者仅为二斗。此不同于秦制之三。

  (丁)从征税对象来说,秦制的“顷入刍三石、稿二石”,明显地都以土地的多少为征税的对象和依据,但汉制,除田刍、田稿是按土地多少征收外,户刍应当是按户征收的,否则无以区别于田刍。

  上述出土木牍,据裘锡圭考证,应为西汉景帝初年之物①。由此可见,关① 摘自《文物》1974 年7 期。

  ① 详见《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 年7 期。于刍、稿税的上述一系列变化,均发生于西汉前期。史称文、景之治时期轻徭薄赋,而实则刍、稿税的加重即在此时②。

  从史籍中,也可以看到以刍折成钱缴纳的情况。《后汉书·光武帝纪》更始元年(公元23 年)条注引《东观汉记》,载刘秀曾为其季父舂陵侯刘敞“讼逋租”,为此他“诣大司马府,讼地皇元年(公元20 年)十二月前租二万六千斛,刍、稿钱若干万”。农民拖欠的舂陵侯家的“逋租”中,除粮食外,还有“刍、稿钱若干万”,可见农民缴纳的地租中,也包括有刍、稿税,而且二者都系以钱折纳。然则缴纳给官府的刍、稿税,也必然是如此。

  东汉后期新增的田亩附加税:“亩敛税钱”

  东汉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 年)八月,“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①这显然是按田亩征收田租、刍、稿等税之外的又一项田亩附加税,只是其税率多少不明而已。李贤认为这次按亩税钱的附加税是“亩十钱也”,他的根据大约是《后汉书·张让传》所载张让劝灵帝“今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一事。实则这里讲的,是灵帝增加按亩税钱之制的税率,即增加部分为“亩税十钱”,并不等于说桓帝始创“亩敛税钱”之制是亩税十钱。以上,田租,刍、稿税,亩敛税钱,都是以私有土地为课税基础的税目。较之秦的同类税目,明显增加“亩敛税钱”制,而刍、稿税的类别与征收办法变异更多。

  口赋口赋(内含“算赋”、“口钱”)、更赋和献费,都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税目。

  口赋,秦已有之,已见前述。汉继承了秦的这一制度,刘邦于汉四年(公元前203 年)八月,正式宣布“初为算赋”②,即恢复了人口税中课之于成年人的算赋。这里虽未提到“口钱”征收之制,但据江陵凤凰山汉简,西汉文帝时的人口税征收中,除“算赋”外,还有“口钱”的征收,而从高祖四年到文帝时期,史籍中并无再“为口钱”的记载,因此,知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之时,很可能同时恢复了口钱与算赋二者。更值得注意者,整个西汉与东汉的史籍,关于记载口钱与算赋并征者不少,却均无始创“口钱”之制的记载,这也反证“口钱”之制早已存在,且历两汉而无变化。特别是《汉仪注》谓口钱本为二十钱,“武帝时,加三钱以供车骑马”,足证武帝之前确已有“口钱”之征①。

  至于口钱、算赋的税率、用途与征税的年龄等,则颇为复杂。以税率言,据《汉书》注及《后汉书》注引《汉律》、《汉仪注》、《汉旧仪》和《说文解字·贝部》段注引《汉仪注》及王充《论衡·谢短》等,知“口钱”又② 详见高敏:《略论西汉前期刍、稿税制的变化及其后果——读江陵汉简札记》。① 《后汉书·桓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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