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费“献费”之名,始见于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二月诏。诏云:“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②从其按人口征收现钱而言,它也属于人口税的一种,但是,它不同口钱、算① 《汉书·食货志》。
① 《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注引如淳语。
②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语。
① 参阅高敏:《秦汉赋租制度考释》,见《秦汉史论集》。
② 《汉书·高帝纪》。
赋,是在二者之外的另一种人口税。从其“献费”的名称来看,显然是诸侯王和地方官以贡献方式输于朝廷的;其数量并无固定,故而有任意“多赋以为献”的现象。汉高帝十一年之所以限制为每人每年六十三文,意在防止多赋于民。高帝十一年时说“今献未有程”,可见此年之前已有“献费”税目,也许还是始于秦之税目,只是具体实行年代不详而已。西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 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惠施天下。”③《汉书·贾山传》也载贾山于“文帝时,言治乱之道,借秦为喻,名曰《至言》”。其中有“陛下即位,亲自勉以厚天下,损食膳,不听乐,减外徭、卫卒,止岁贡,省厩马以赋县传,去诸苑以赋农夫。”这里的“止岁贡”,与《文帝纪》正合。可见“献费”从此取消了。是以史籍不再见“献费”之名,代之而起的,则为方物之贡,故《盐铁论·本议》云:“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充输。”关于商业和私有财产的税汉代关于商业和私有财产的税,名目繁多,有算缗钱、占租、算訾、市租、关律税、六畜税、酒税等税。在这类税目中,不少为汉武帝时期所新增者,有的仅行于一时。其为长期存在的定制者,仅“算訾”、“市租”、关津税与六畜税等而已。
(甲)“算缗税”:“算缗钱”之制,秦时无之。据《汉书·武帝纪》,谓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冬,“初算缗钱”,似乎“算缗钱”之制始于此年。然而,《史记·平准书》载公卿们于元狩四年议论算贾人缗钱时,有“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语,表明算轺车与算贾人缗钱之制,在元狩四年之前已经有之,元狩四年只是恢复旧制而已。据考,算缗钱之制应始于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 年)①。所谓“算贾人缗钱”,即按贾人所储藏的现钱课税,本质上是对工商业主的“储钱”课以现金税。“算缗钱”的税率,历来有两种说法:李斐以为是“一贯千钱,出算二十”②,即每千钱纳税二十钱,税率为百分之二;但颜师古注引臣瓒的解释就大不相同,他据《茂陵书》所载占租税率为“率缗钱二千而一算”③,即每千纳税一百二十钱,则税率为百分之六。其实,臣瓒所云为“占租”的税率,非“算缗钱”的税率,故应以李斐说为准。算缗钱之制,盛行于武帝时期,由此而引起了“算缗令”的发布,又导致了“杨可告缗遍天下”的局面,结果使富商大贾受到极大的打击,可见“算缗钱”制是专门针对商贾的税制。武帝末年,“不复告缗”①,且以后的史籍中,不见有此制的实行,故此制可能仅行于武帝时期。
(乙)关于“占租”:此制秦时无之。但汉代确有此制,而且被写进了法律条文。《汉书·昭帝纪》始元六年(公元前81 年)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注引如淳曰:“《律》: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③ 《汉书·文帝纪》。
① 详见《史学论集》第一集所收高敏著《读史拾零八题》。
② 《汉书·武帝纪》及注。
③ 《汉书·武帝纪》及注。
① 《汉书·食货志》。
这就是《汉律》关于“占租”的规定。
关于“占租”之制的始行时间、税率和课税对象,《史记·平准书》的下述记载就可回答。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 年),令“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者以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这段记载,有人把它当作“算缗钱”制,实为“占租”制。这是因为,它同“算缗钱”制有几点不同:首先,课税的对象不同。算缗钱的对象仅限于商贾,而占租的对象除商贾外还有高利贷者、手工业者及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之有轺车者。其次,课税的内容不同。“算缗钱”仅对商贾的“储钱”课税,而占租是把上述诸人的所有财产折合成缗钱再课税,故前者为“储钱”税,后者为财产税。其三,税率不同。“算缗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二,而占租的税率则随课租对象的不同和财产性质的差别而不同,如同为轺车,三老等人有之则每车税一算;商贾人有之,每车税二算;商贾人的财产,每二千而一算;手工业者的财产,每四千而一算。至于船,则按其长短课税,更与算缗钱格格不入。由于“占租”同“算缗钱”有如上一系列明显的差别,故“算缗钱”为课之于商贾的“储钱”现金税;而占租则为课之于工商业者及车、船拥有者的财产税。(丙)关于“算訾”:此制始于何时,已不可详,但知景帝之前就已有之,因为景帝曾于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五月下诏降低按“訾算”多少为官吏的标准,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降为“訾算四得官”①。而所谓“訾算”,据颜注引服虔语,为“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即家财每一万钱纳税一百二十七钱,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七。因此,“訾算”或“算訾”,就是按财产课税,即《盐铁论·未通》所说“以訾征赋”,其课税对象应是除上述“占租”对象之外的一般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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