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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8天前 | 28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过年、逾时之役秦汉徭役、兵役,虽有“傅年”与止役年龄的规定,也有每年每人服更役一月及一生服正卒之役一年、戍卒之役各一年等固定役期,但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以“更役”一月而言,当其所筑城垣、所建苑囿围墙和所有其他土木工程不满一年损坏时,官府责令服更役者返工,而且返工的时间不计算在他们应服徭役时间之内,即秦简《徭律》中多次出现的所谓“勿计为徭”,这实质上等于任意延长了服更役一月的时间。又以“正卒”、戍卒等兵役来说,名义上各为一年,而实际上不乏超过一年者。《秦律杂抄》有“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废;非吏也,戍二岁”的规定;又有“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的条款。这是戍边之役超过一年之明证。或谓此为“赀戍”而非正常的戍边之役,不足为据,实则正常戍边之役,也同样有超过一年者。史称:“秦之戍卒”,“死于边”者甚多,以致“秦民见行,如往弃市”①,戍边之役几乎成了无期限的。为了改变这种逾时之役,西汉高后五年(公元前183 年)八月,“令戍卒岁更”①,这更证明在此之前的戍期是超过一岁的。然而,汉代的边吏,尚且“三年一更”②,戍卒恐怕也不例外。至于卫士之役,名义上也是一年,但一年期满之后,往往强制留下,还美其名曰:他们“自言愿复留作一岁”③,或曰:“叩头自请,愿复留共更一年。”④难道这不是任意延长卫士的服役年限吗?至于不按法定的“傅年”及止役年龄征发徭役、兵役者,更是不胜枚举。前云秦和汉初的起役年龄为十五岁,至景帝时已改为二十岁,但居延汉简中还屡见服兵役者仅年十四、年十五和年十六者;又前云老免年龄,有爵者为五十六岁,无爵者为六十岁,但在居延汉简中同样屡见有爵的戍卒超过五十六岁者,也不乏无爵戍卒超过六十岁者⑤。由上可见,役龄、役期虽有定限,但实际上却多过年、逾期之役的情况存在。因此之故,当时人往往以“古者行役不逾时”和“古者无过年之徭,无逾时之役”为理由,去反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的过年、逾时之役⑥。

  官吏擅兴徭役① 《汉书·晁错传》。

  ①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

  ② 《汉书·段会宗传》注引如淳语。

  ③ 《汉书·魏相传》。

  ④ 《汉书·盖宽饶传》。

  ⑤ 详见《居延汉简甲乙编》171.18,562.23,14.13,284.12 诸简。

  ⑥ 《盐铁论·徭役》。

  所谓“擅兴”,即不按法定的役龄、役期和徭役类别等去征发徭役。西汉长脩平侯杜恬之曾孙阳平侯,于武帝元封三年(公元前108 年),“坐为太常与大乐令中可当郑舞人擅徭,阑出入关,免”。颜师古注曰:“择可以为郑舞,而擅从役使之,又阑出入关。”①宣帝时,江阳侯仁于元康元年(公元前65 年),“坐役使附落免”②。又祚阳侯仁,于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 年),“坐擅兴徭、赋,削爵一级”。③还有宣帝于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下诏,要求“吏务平法”,不许“擅兴徭役”④。上述一系列擅兴徭役之事和宣帝之诏,都反映出擅兴徭役状况的严重性。

  严禁逃役秦简《徭律》规定:“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这说明服役者是不许迟到的,迟到了,按时间长短决定惩罚轻重。秦律还把逃避徭役与服役不足区分为“逋事”与“乏徭”两种情况,《法律答问》云:“何谓‘逾事’及‘乏徭’?律所谓者,当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已阅及屯车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为‘乏徭’。”据此,知“逋事”为根本不应役,“乏徭”为参加检阅或已到服役地点而逃亡。法律对二者作出区分,为的是分别进行惩罚。为了防止服役者逃亡,专门制定了《捕亡律》,又有奖励捕亡者的种种措施,被捕到的逃亡者一律以充谪戍。愈到后来,禁止迟役和逃役的法律愈趋严峻,如陈涉卒戍卒九百人往戍渔阳时,途中因天雨误期,按此时法律规定:“失期当斩”,“亡亦死”①。到了汉代,有逃亡者,依军法当斩②。博望侯张骞后期,按“汉法”“当死”③。从居延汉简中,屡见追捕亡犯的简牍,具载明逃亡者姓名、籍贯、年龄、衣着、身长及体貌特征等,以利搜查。统治者对服役逃亡者实行严刑酷法,正是为更残酷地榨取其无偿劳动。

  服役者自备衣物云梦出土的秦时简牍中有两枚木牍,其内容是始皇时黑夫与惊两个兵士写给家里的家书。他们二人在家书中,都不约而同地要求家里人给钱以便缝制衣服,或者给丝、布之“可以为禅襦者”,而且要求十分紧急,如果不给,则“即死矣”④。这说明秦始皇时的兵卒,在服役期间的衣服与个人费用,都是自备的,官府概不廪给。这种服役者自备衣物的制度,到汉代依然存在。例如“淮南地远者,或数千里,越两诸侯而县属于汉,其吏民徭役往来长安① 《汉书·高惠高后孝文功臣表》。

  ② 《汉书·王子侯表》。

  ③ 《汉书·王子侯表》。

  ④ 《汉书·宣帝纪》。

  ① 《史记·陈涉世家》。

  ② 《汉书·高五王传》。

  ③ 《汉书·李广传》。

  ④ 见《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附录《睡虎地四号墓木牍释文》,载《文物》1976 年9 期。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王者已不少矣。”颜注引应劭释“自悉而补,中道衣敝”语曰:“自悉其家资财,补缝作衣。”⑤这正说明被征发到长安服役的人,要自备衣物和“钱用诸费”,以致弄得家财耗尽。因此,他们不想作为郡县之民而想割属于诸侯,以免去远役长安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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