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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9天前 | 286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接着汉高帝又接连优复从军归者。如八年(公元前199 年)三月,“令吏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复终身勿事”,其复除范围为平城附近诸城守卒及从军者。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六月,“令士卒从入蜀汉、关中者,皆复终身”。十二年(公元前195 年)三月,诏:“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①这两次所复对象,虽然包括“士卒”,但绝大部分成了官吏、将领与勋贵,真正的农民是为数极少的。

  (丁)给居于特殊地区的居民赐复: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 年)四月,“令丰人徙关中者皆复终身。”

  十二年(公元前195 年)十月诏:“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所与。”②这是刘邦优抚其故乡的措施,这中间自然包括农户在内。文帝时,给应募徙边者,“皆赐高爵,复其家”③,欲以鼓励应募者以加强边防,但实际情况却是“西边、北边之郡,虽有长爵,不轻得复”。颜注引张晏曰:“长爵,高爵也。虽受高爵之赏,犹将御寇,不得复除逸豫也。”又引苏林曰:“轻,易也,不易得复除,言难也。”④由此可见,虽有给徙边者“复其家”的规定,实际上却并未实行。另外,还有中岳山下居民三百户,“独给祠,复无有所与”⑤,实则这些居民“独给祠”,已经包括贡献与徭役在内。至于东汉,因刘秀生于济阳,故建武五年(公元29 年)“诏复济阳徭役”⑥;建武二十年与三十年,分别“复济阳六年徭役”与一年徭役①。明帝以生于常山元氏县,② 均见《汉书·武帝纪》。

  ③ 《汉简研究文集》中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一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④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⑤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①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② 均见《汉书·高帝纪》。

  ③ 《汉书·晁错传》及注。

  ④ 《汉书·贾谊传》及注。

  ⑤ 《汉书·郊祀志》。

  ⑥ 《后汉书·光武帝纪》。

  ① 均见《后汉书·光武帝纪》。

  故永平五年(公元62 年),“复元氏县田租更、赋六岁”②。所有这些赐复,都以地区特殊之故。

  (戊)给有特殊身份者赐复:所谓有特殊身份者,包括许多种情况,如文帝四年(公元前176 年)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③,便是给诸宗室成员免役的措施;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 年)正月,“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④这同样是给宗族绝嗣者免役;景帝时,遗诏“出宫人归其家,复其身”⑤,便是给宫人免役;武帝时,曾“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⑥,这是给博士弟子免役的规定;宣帝地节二年(公元前68 年)三月,以霍光“功德茂盛”,“复其后世,畴其爵邑,世世无有所与”;又元康元年(公元前65 年)五月,诏“复高皇帝功臣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孙,令奉祭祀,世世勿绝,其毋嗣者,复其次”⑦,这都是给功臣后代免役;元帝因为“好儒”,于是规定“能通一经者,复”,颜师古注曰:“蠲其徭赋也”⑧,这是给儒者免役;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 年)二月,“复贞妇,乡一人”⑨,这是给贞节之妇女免役。所有这些宗室成员、功臣后裔、博士弟子、通经名儒及宫人、节妇等,无一不是剥削阶级成员。

  (己)为了一定的目的和实行某种政策而实行的赐复:属于这种情况者,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 年)十二月,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颜师古注曰:“勿事,不役使也。”显然这是为了奖励生育而实行的免役政策。文帝时,晁错上疏,主张“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颜注引如淳曰:“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颜师古曰:“当为卒者,免其三人;不为卒者,复其钱耳。”①这显然是为了增强武备以防御匈奴而实行的政策。又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 年)五月,“大旱,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三辅民就贱者,且毋收事,尽四年。”颜注引晋灼曰“不给官役也。”颜师古曰:“收,谓租赋也;事,谓役使也;尽本始四年而止。”又地节三年(公元前67 年)九月诏:“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颜师古注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②所有这些显然是为了安抚流民而采取的措施。

  以上六种“赐复”,以官府对百姓施仁政、布恩德、行赈济和奖励等方式出现,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实质在于给宗室成员及其后裔、官吏将领本人及其后裔、诸侯王子弟、博士弟子、通经名儒、三老力田、节妇宫人,丰沛亲故、高年老人子弟及从军有功者给予免役特权,主要是扶植与优待地主阶级的措施,贫苦农民获得免役权利者为数极少,即使有之,也都是临时② 《后汉书·明帝纪》。

  ③ 《汉书·文帝纪》。

  ④ 《汉书·平帝纪》。

  ⑤ 《汉书·景帝纪》。

  ⑥ 《汉书·儒林传·序》。

  ⑦ 均见《汉书·宣帝纪》。

  ⑧ 均见《汉书·儒林传·序》。

  ⑨ 《汉书·平帝纪》。

  ① 《汉书·食货志》及注。

  ② 《汉书·宣帝纪》。

  性的。因此,表面上人人均等、没有差别的徭役、兵役负担,实际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均等性与阶级性。

  第二类型:“买复”

  第二类型的免役特权,来源于服役者用钱财买得,简称为“买复”。它又可分为下面三种方式:(甲)以入粟于官府获得免役特权: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有“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①的规定;秦始皇时期,进而实行过“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②的制度。及西汉文帝时,因边郡“屯戍者多,边粟不足给食当食者”③,于是晁错建议:“募天下人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④文帝从之。“于是募民能输及转粟于边者拜爵,爵得至大庶长。”到了景帝时,“上郡以西旱,亦复修卖爵令,而贱其价以招民及徒复作,得输县官以除罪”⑤。其具体作法是:“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⑥从此入粟买爵制便进一步制度化了。按入粟买爵同入粟买复,实有一致之处。因为买爵“至五大夫以上”,就可以“复一人”⑦;秦时只要买爵到第四级“不更”,就可以不服更役。由于免役的特权可以随爵位的高低而来,故入粟买爵就等于入粟买复。因此,孝武帝时,桑弘羊“令民入粟甘泉宫各有差,以复终身”⑧,把入粟与复除徭役联系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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