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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8天前 | 28621 次浏览 | 分享到:

  郡守和郡廷官吏1.郡守。郡设守一人,又称太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为朝廷所任命,代表皇帝治理一郡,所以除对朝廷负责外,在一郡之内则是郡守专制。其职权相当广泛,凡民政、财政、司法、教育、选举以及兵事等,可以说职无不总。

  (1)辟除权。秦汉时期,郡守及其佐吏丞、尉等虽由朝廷任命,但郡守的幕僚属吏,则可自行署置。其任用方式,或召、或请、或署,都是辟除的意思。在汉代,除京辅郡属吏可用他郡人外,一般辟除的郡吏都是本郡人。郡的下层行政长官县令长是由朝廷署置,郡守不得更调;但遇其不能胜任,则可置守令(代理县令)以摄理其事。至于真令有缺,郡守则更有权力选署守令。按当时法制,令长有罪必须先请,郡守不得擅自治罪,但事实上,郡守不但擅治其罪,而且可以随意加以驱逐。

  (2)选举权。汉法规定,郡守任满一年后便有选举权。选举即由地方选拔向朝廷推举人才。这种选举,或为皇帝的特诏,指定其选举的科条;或为岁贡,依所定科目员额选举。诸如孝廉、贤良方正、文学、茂才、异等、明经以及有道之士等,皆在郡守选举范围之内。郡守虽有选举权,但如果不能选举人才,或举而不当,郡守本人也要坐罪。开始察举尚严,以后渐滥,郡守利用选举权以结私恩,形成了汉代门生故吏的关系网,助长了地方与朝廷的离心力量。

  (3)自设条教。秦汉郡守可以因地制宜,自设条教,或劝民农桑,或整齐风俗,以及举办文化教育等各项地方事业。其中一些好的条教,往往还被推行到全国。如景帝对蜀郡守文翁在郡中起学馆,武帝令天下郡国仿蜀学馆建立学校,对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4)赏罚、司法和监察权。郡守还具有一郡的赏罚、司法和监察权。因郡守有赏罚权,故置功曹,主选署劝劳、议论赏罚;有司法权,故置决曹,主治狱及罪法事。其中司法最重要,政平讼理是郡太守治绩的重点内容之一。郡守的监察权,主要是监察其所属县之长吏,其监察权是与其任免、赏罚等权相辅相成的。郡守行使监察权,必须以时巡行郡内,即所谓“常以春行所主县”,也有的郡守采取私访的方式。郡守亲自巡行所属县,按规定一年一次,私访则非正式制度。其对属县行使监察权,主要由督邮分部行县,分部多少,郡守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5)生杀予夺权。从法律上来说,郡守并无决杀权,虽罪至死,亦必先奏请,以待秋决。有时因特殊原因,令郡守得便宜从事或以军法从事,但除这种特许的权力外,太守却不得专杀,然而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奏请实际上往往徒具形式,类皆报可,甚至先斩后奏,或以论决为报。随着郡守权力的膨胀,郡守甚至可擅杀县令。

  (6)兵权。郡守又称郡将,实际握有一郡兵权。不过秦和西汉时期,地方如有重要军情,一般是由朝廷命将置帅,郡守不得擅自发兵。如郡守发兵,须有皇帝虎符,或边郡军情紧急,事后必立即上报。东汉郡守职权渐大,建武中省都尉,并其职于太守,虎符发兵的制度渐坏,再加上东汉后期镇压农民起义及各族反抗的需要,郡守就有了发兵、领兵之权。一般州郡有事,常由刺史、郡守亲自领兵。东汉末,刺史、太守不仅领兵,且可募兵,往往变为私人部曲,父子相袭,造成割据因素。

  (7)财权。郡守治郡,要依靠庞大的郡府组织乃至数量不等的军队。这些都必须有财政开支,还有郡守本人的俸禄,这一切经费均由国家拨给,由郡守支配。国家一般是从本郡赋税收入中拨给,收入少的边郡则由内郡调拨。按规定拨给的部分需每年上计,过此则须事先上报奏请。郡守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行使财权,朝廷则通过上计制度控制。但实际上郡县地方官往往不顾经法,附加私调,不统于上计之数,这样朝廷就无法控制。除正式经费和非法私调,各郡还都有一些公田和山泽之利,收入亦由郡守支配。

  秦汉郡守官职十分重要,郡守治理的好坏,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故汉宣帝有良二千石之叹。因此,朝廷非常注重郡守人选,并根据其治绩给予奖惩。

  2.郡廷官吏。郡守之下的郡廷组织,因任命不同,可分为佐官与属吏两类:秩二百石以上者由朝廷任命,有丞、长史、都尉等,谓之佐官;秩百石以下者由郡守自行辟除,如功曹、五官、督邮、主簿等掾史,皆为属吏。(1)郡佐官。郡佐官为朝廷命官,有丞、长史和都尉。丞佐助郡守,有时可代理郡守行事,如郡守在作战中死亡,丞有权临时代理。边郡设置长史,掌兵马。东汉时边郡省丞,由长史主丞之职,而另置将兵长史,专主兵事。都尉,掌佐太守分管军事。秦时名尉,景帝二年(公元前155 年)更名都尉。东汉建武六年(公元30 年)省内郡都尉。都尉秩比二千石,略低于郡守而高出于丞与长史。都内一切军事行动,均由郡尉具体负责,每年都试,也由郡都尉负责主持。维护境内治安,则是都尉的日常工作。都尉也和太守一样以时行县,但不管民事,专司盗贼。郡尉有自己的治所和属官。都尉治所,有的与郡守治所不在一县;都尉属官,除与太守一样有丞、掾、史、属、书佐等文职以外,更多的则是各种武职。

  (2)郡属吏。郡属吏低于郡佐官,由郡守自己辟除,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功曹、五官掾和督邮,为郡府右职。功曹主选署功劳,包括郡吏的任免和赏罚。五官掾是一种荣誉职务,无一定职掌,其实是什么都管,功曹缺任,可以主功曹事,其他曹缺任,则可主其他曹事。东汉时,五官掾常主祭祠,从而列于诸吏之首。督邮主巡行境内,督察长吏,主要是督察县政。一郡往往分为两三部或四五部,各设一督邮充当郡守耳目,故督邮多选郡守所信任而又精明能干者充任。第二类是郡守门下亲近属吏,有主薄、主记室史、少府,门下督盗贼、府门亭长、书佐、循行、幹、小史等。主簿无固定职,拾遗补阙,代读书教、奉送要函、迎接宾客等均为主簿所职。主记室史主记事、簿书等。少府总管太守私人财政,与朝廷之少府性质相同。门下督盗贼主兵卫,类似郡守的侍卫队长。府门亭长主守府门。书佐主秘书工作,包括记录、缮写、起草、宣读等等。循行为低级散吏,类似门下食客。幹、小史均为郡府做杂务工作的卑末之吏。第三类是列曹,为郡廷各部门办公机构,户曹主民户、祠祀和农桑。比曹主管检核之事。时曹主时节祠祀。田曹主田事。水曹主兴修水利。将作掾主工程兴建。仓曹主仓谷事。金曹主货币盐铁事。集曹主各县上计。漕曹主水运。法曹主邮驿科程事。兵曹主征集和输送兵丁。尉曹主卒徒转运事。贼曹主盗贼事。辞曹主辞讼事。决曹主决狱。医曹主医药事。第四类是上计掾史。地方上计中央,由来已久,最初由地方长官亲自上计,西汉时改为守丞,长史代劳,武帝时又有上计掾史随行,东汉则专由上计掾史上计。第五类是学官。武帝以后,郡国皆立学校,并设学官以管理其事。学官即文学掾(或文学史),其职责是管理学校,教授弟子,也兼管郡内教化、礼仪之事。第六类为特设官。因各地物产不同,某些郡特设机构和官吏管理,西汉时由朝廷派出官吏,直属朝廷某一系统,东汉改属地方,成为郡的属吏。如铁官、盐官、工官、木官、橘官、三服官、都水官等,各设令、丞以主其事。上述六类之外,还有一类是散吏,即闲散而无具体职事的官吏,这类人或以德高望重,志节清白,才能出众,而又不愿任职,郡守则以散吏名义养在郡府,待以师友之礼,以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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