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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8天前 | 28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消灭异姓王的同时,刘邦鉴于亡秦孤立之败,各地统治不稳,又大封同姓子弟九人为王,《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序》云:自雁门、太原以东,至辽阳,为燕、代国;常山以南,太行左转,度河、济、阿、甄以东薄海,为齐、赵国;自陈以西,南至九疑,东带江、淮、穀、泗,薄会稽,为梁、楚、吴、淮南、长沙国。..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颇食邑其中。

  封同姓王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对地方的统治,以拱卫朝廷,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同姓王的势力迅速发展,至文帝时,遂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贾谊评论当时形势,说好比是害了臃肿病,小腿肿得差不多像腰一样,指头肿得差不多像胳膊一样,身体转动都很困难。他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解决办法。文帝采纳其建议,分齐国为七国,淮南为三国。景帝时又采纳晁错的“削蕃”政策,先后削去楚之东海郡,吴之豫章、会稽郡,赵之河间郡以及胶西六县收归朝廷,遂爆发吴、楚、赵、胶东、胶西、济南、淄川七国之乱。叛乱平定后,反叛王国或被分或被削,王国政权收归朝廷,独立地位被取消。武帝时又采纳主父偃的建议,颁布推恩令:诸侯王除了以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可以推恩将自己的封地分给其他子弟,由皇帝制定封号,别属汉郡。这样,从王国中就不断分出许多小的侯国,而王国封地越来越小,加之汉法对王国的层层限制,势力也越来越弱,诸侯王实际成了只有爵位而无实权的封建贵族。

  吴楚七国之乱以前,朝廷对于王国已有立法限制。例如:1.诸侯王不得窃用天子仪制:警跸、称制以及戴黄屋,均为天子仪制,诸侯王窃用,即为僭越违法。淮南王刘长就是因为窃用天子仪制坐罪,死在迁徙途中。

  2.诸侯王置吏需依汉制:汉初立法规定,王国二千石官,均由朝廷代置;二千石以下官,始由王国自置。景帝以后又定制四百石以上官吏由朝廷任免。3.诸侯王无虎符不得擅自发兵。如《汉书·高五王传》:“王欲发兵,非有汉虎符验也。”

  4.诸侯王不得在国内私自煮盐冶铸:山海之利,本属天子所有,故诸侯王不得在国内擅自煮铸。晁错所举吴王罪名,就是“即山铸钱,煮海为盐”。七国之乱平定后,“名山陂海,咸纳于汉”,朝廷更进一步从经济上限制诸侯王,不得专山海之利,否则处以死刑。

  5.诸侯王不得擅爵人,赦死罪。

  6.诸侯王不得收纳亡人,藏匿亡命。

  7.诸侯王必须按时入朝:诸侯王定期朝见天子,如不按时入朝,即当死罪。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故汉初诸侯王入朝率以冬十月。武帝太初改历以后,以正月为岁首,诸侯王入朝改为正月,称为“春朝”,诸侯王必须亲行。春朝之外,尚有“秋请”,秋请则可使人代替。诸侯王在朝请时,对天子要有三种贡献:一种是献费,根据王国户口数而定,人岁六十三钱,制与郡同,是郡国从算赋中提交朝廷的人口税。一种是聘币,乃诸侯王私人对天子的贡礼,原为苍璧,价值不过数千,武帝改为以皮币荐璧,价值四十万。一种是酎金,酎金是一种助祭费,《汉金布令》曰:“诸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又诸侯王入朝,不得稽留京师,凡留长安不过二十日,过期即为非法。

  8.诸侯王不得与外戚家私自交往。

  9.诸侯王不得与其他诸王私自会晤。

  10.诸侯王不得私自出境。

  11.诸侯王不得对朝廷大臣私行赏赐。

  另外,诸侯王私行不检,更要受到汉法的严厉制裁,或削地,或夺爵,甚至诛死。

  吴楚七国之乱平定后,朝廷除直接剥夺诸侯王的政治权力与减省王国官属外,又作左官之律,设阿党、附益之法,进一步对诸侯王加以限制:1.左官律:关于左官律,史无详文,《汉书·诸侯王表序》注引应劭说:“人道尚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又引服虔说:“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当作朝)也。”一说仕于朝廷为尊,仕于诸侯为卑,仕于诸侯者为左官;一说既仕于诸侯为左官,就不准再仕于朝廷。二说并不矛盾。大概在汉初,仕于王国远不如仕于朝廷为尊,而七国乱后,朝廷又定为律令,不许左官再仕于朝廷。如史书屡载王国人不得宿卫就是明证。不过自武帝后,王国势力日衰,不足为患,而左官律亦渐变成具文,并未严格执行。

  2.阿党法:《汉书·高五王传》注引张宴曰:“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可见汉初即有阿党法,但由于当时诸侯王有除吏之权,阿附之势在所难免,故景帝以后又重申阿党之法,制为律令,以便加强对王国的控制。如果诸侯王有罪,而官属知情不举,即为阿党,要受朝廷的严厉制裁。而王国官吏执行汉法,亦奉命唯谨,宁严勿宽。

  3.附益法:《汉书·诸侯王表序》颜师古注曰:“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七国叛乱之首吴王刘濞的罪名即为煮盐铸钱,汉朝为从经济上限制诸侯王的努力,特设附益法,使各级官吏不敢背法厚私,为王聚敛。御史大夫张汤劾博士徐偃矫诏使胶东、鲁国煮盐铸铁,法至死,其“法”当即附益之法。此外,朝廷为便于监督王国,还允许各级官吏和王国臣民举奏诸侯王的不法行为。

  东汉光武中兴,虽亦封诸侯王,但鉴于西汉王国叛乱,故对王国权势的限制尤严。当时王国封地很小,据《晋书·地理志》云,东海王疆以去就有礼,优以大封,才兼食鲁郡二十九县,其余称为宠锡者,也不过兼一郡而已。明帝时封国更明确以租税多少为准,而不以封地大小为准,也就是说,名为封国,已渐无封土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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