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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29天前 | 25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万石350 350 350中二千石180 180 180二千石120 120 120比二千石100 100 100千石90 80 80比千石80六百石70 70 70比六百石60 55 50四百石50 50 45比四百石45 45 40三百石40 40 40比三百石37 37 37二百石30 30 30比二百石27 27 27百石16 16 16斗食11 11 11佐史8 8 8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俸钱月九千二百。..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俸钱月万二千。又如《史记·汲黯列传》《集解》引如淳曰:《律》:真二千石,俸月二万;二千石,月万六千。

  《汉书·宣帝纪》如淳注曰:《律》:百石,俸月六百。

  另外,《居延汉简释文》卷二《簿录·钱谷类》也有西汉官俸的零星记载,如候官月俸三千,塞尉月俸二千,候长月俸千二百或千六百、千八百。■长月俸六百或九百。这些,都说明西汉官俸有时发放钱币。

  至于东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 年)百官受俸说:“凡诸受俸,皆半钱半谷。”此文之下刘昭补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曰:汉延平中,中二千石俸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这个记载虽不一定精确,但由此可见,东汉与秦、西汉一样,官吏也是以石定秩,月俸也是以谷数定额,但实际发放则是钱谷并用。

  汉代官吏除常俸外,尚有节日赏赐,实际是常俸以外的加薪。但其赏赐对象,多为高级官员和朝廷官吏,地方官吏尤其是地方低级官吏,是难能得到朝廷这种赏赐的。与此相反,县令长以下的俸禄则比较低,时人颇以为非。如东汉人崔寔在《政论》中分析了一个“百里长吏”的收支情况,认为:月俸钱二千,粟二十斛。庸客用钱一千,薪炭及二人的伙食生活费再用一千,两千钱就完了。二人食粟六斛,其余才够马吃,连四时衣被、会客吃酒的费用都没有,更不用说养家糊口。崔寔的说法虽未免夸张,但当时地方小吏的薪俸低微倒是事实。薪俸微薄,就设法取给于民,这可以说是促使地方小吏贪污的一个因素。

  休假秦时官吏已经有休假制度,休假称为“告归”。如《史记·李斯列传》记载,李斯长男为三川守,告归咸阳。《高祖本纪》载,刘邦为亭长时,常告归之田。两者均为休假。但秦的休假制度不可详考。汉代官吏的休假,大体上有休沐、告、宁三种形式。

  1.休沐。汉代官吏,一般利用休假日洗沐,故休沐成为休假的代名词。

  休沐是一般的例假,每隔五天休息一天,这一天的休息,实际是处理各种家务事,而拜谒父母是其中的头一件大事。其次是接待宾客和处理各种杂务。西汉时期,这种例假在郎官中曾一度受到破坏,《汉书·杨恽传》云: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或至岁余不得休。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货赂流行,转相仿效。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其疾病休谒洗沐皆以法令从事。富郎可以不循常假,日出游戏;贫郎长病,却以常假抵偿,至有岁余不能休假者。这就破坏了五日一休沐的正常规定,所以杨恽罢山郎,皆以法令从事。

  五日一休沐的常假之外,还有时节假,《汉书·薛宣传》说:“日至休吏。”日至指冬至日和夏至日。据《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冬至前后,君子安身静体,百官绝事,不听政”,“日夏至,礼亦如之”,可见冬至和夏至的休假还不止一天。

  2.告。告是因功或因病而休假的制度。告之中,又有予告和赐告的区别。《汉书·高帝纪》注孟康曰:《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至和帝时,予赐皆绝。由此可见,所谓予告,乃在职有功,课为上等者,依法应赐予休假,其性质等于赏赐。所谓赐告,乃当时规定请病假不得超过三月,过三月者免职,但由皇帝赐告,则可延长假期而不免官。赐告与否,完全是依皇帝意旨而定。所以汉史上,有如汲黯者,赐告数次亦未免职;也有如谷永者,未得赐告,期满即免。予告和赐告的休假制度,在两汉时期也有一些具体变化,上述只能是一个大体情况。可能是由皇帝诏令的予告、赐告仅限于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吏;至于一般的下级官吏,也应有予告、赐告,不过由其主管部门批准执行而已。3.宁。宁是丧假的专称。告宁本来连称,为休谒之名。但告和宁又有区别,吉曰告,凶曰宁,所以宁的单称指丧假。官吏宁期的长短,大抵依丧服制度的推行情况而定。

  西汉文帝崇尚节俭,也提倡丧制从简。他在遗诏中对自己的丧事作了安排。行丧的时间是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纤七日,一共三十六日。东汉人应劭认为古制丧期三年(三十六月),文帝以日易月,故三十六日。文帝以后,三十六日释服成为西汉定制。如《汉书·翟方进传》:(翟方进后母死)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西汉时官吏父母丧亡,宁假三十六天为“国家之制”。《汉书·扬雄传》应劭注云:“《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又《哀帝纪》载诏令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这些,或许不是指在职官吏的丧服制,也或许反映西汉后期丧服制有所变化,均不可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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