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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7天前 | 28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东汉初年,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公卿、二千石、刺史均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临朝,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又兴丧礼。其后或兴或废。东汉一代,丧礼废兴不定,或予宁三年,或不予宁三年,始终没有定制。汉代统治者标榜以孝治国,故主张行三年丧制;但丧假三年,影响正常工作,尤其是高级主管官吏,一旦归宁离职,官事皆废,所以又不得不明令制止。甚至还有提前释服或夺服之举。如果大臣归行丧礼,皇帝遣使者赉牛酒至家,为其释去丧服,以返署视事,这就是释服;如果志守丧期,不肯释服,皇帝也会采取强迫方式,即夺服。例如太傅桓焉,为母“行丧逾年,诏使者赐牛酒夺服”①。东汉崇尚名节孝道之风盛于西汉,宁期较西汉为长,却又废而复兴,这是一个主要原因。

  致仕致仕,近似今日的退休。不过汉代致仕,一般指高级官吏。致仕的条件,主要是年老或有病。其手续,一般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或以老请,或以病请,谦称为“乞骸骨”,然后再由朝廷批准。致仕后的归养俸禄,以及是否岁时朝见皇帝等,则要看其官位、功绩和皇帝的恩宠程度。从两汉致仕事例中,① 《后汉书·桓焉传》。

  可知两汉公卿大臣病老退休,一般均受国家的优厚待遇,不过情况不尽相同罢了。致仕就是去职,去职后不应享受在职期间的秩俸,故须另有诏令规定其俸。汉代高级官吏致仕的诸例说明,有的可以享受全俸,有的三公享受二千石俸。在一般情况下,大概只能享受原职三分之一的俸。正如《汉书·平帝纪》所载元始元年(公元1 年)令: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不过,还有的官吏致仕时是一次性赏赐,或黄金、或钱币、或粮谷、或房屋、或车马等等。致仕后的政治待遇,除地方官定时派人“存问”之外,有些功高望重的老臣,仍可依时朝见皇帝。总之,汉代官吏致仕后的待遇高低,主要是由皇帝恩宠程度的高低而定。

  与致仕相关的另一项制度是恤典。恤典,是朝廷对于高级官吏死后的一种抚恤制度。高级官吏死后,朝廷或赠赙(即以财物助丧仪)、或赠印绶、或赐谥、或赐冢地、缯绣、衣物之类,不一而足。从丧葬到死后享受的各种赠赐,因人因时而异,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例如,有一定身份的官吏,皆赠以东园梓器,数量和品种各有不同;皆派遣官吏持节视丧,所派官吏的地位因死者身份而定;皆发部分军士送葬,数量有多有少。除赠送钱物外,又往往加官进爵。此外,官吏因公死亡,除厚加赏赐,有的并得荫其后代,如除子为郎等等。总之,恤典也是汉代官吏的一项制度,只是抚恤程度如何因人而异而已。

  用人是否得当,治吏是否有方,这无疑是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问题。

  西汉选官的范围很广,再加上察举与考试相结合,因人而授官,汉之得人,实有赖于此。尤其是汉武帝时代,求贤若渴,不拘一格选用人才,这就使武帝一朝成为人才辈出、功业兴盛的一个黄金时代。《汉书·儿宽传赞》对此有一段综述:是时,汉兴六十余载,..上(武帝)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轮迎枚生,见主父而叹息,群士慕向,异人并出。卜式拔于刍牧,弘羊擢于贾竖,卫青奋于奴仆,日c 出于降虏,斯亦曩时版筑饭牛之朋已。汉之得人,于兹为盛。儒雅则公孙弘、董仲舒、儿宽,笃行则石建、石庆质直则汲黯、卜式,推贤则韩安国、郑当时,定令则赵禹、张汤,文章则司马迁、相如,滑稽则东方朔、枚皋,应对则严助、朱买臣,历数则唐都、洛下闳,协律则李延年,运筹则桑弘羊,奉使则张骞、苏武,将率则卫青、霍去病,受遗则霍光、金日c ,其余不可胜纪,是以兴造功业,制度遗文,后世莫及。武帝一朝这种英才济济的盛况,即使在整个封建时代也不多见。西汉之所以能在我国历史上成为一个盛大皇朝,用人得当是一重要因素。东汉察举逐渐遭到破坏,后期又大规模公开卖官,朝廷完全不顾有关国家兴衰存亡的用人大计问题,灭亡是其必然趋势。

  在治吏问题上,秦与两汉相比,最为得法。据《秦简》反映,秦的各级官吏,职责分明,有功者赏,有过者罚,条律不仅清楚具体而且赏罚必须执行,例如《行书》云: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紧急的文书要立即发送,不急的也必须当日处理完毕,否则以法论处。《秦简》中这类有关治吏的律条为数很多,说明秦治吏有方。官吏不敢怠于职守,办事效率高,吏治清明,这是秦能统一中国的一个重要因素。汉代治吏,则较秦略逊一筹。汉律中,没有秦律对官吏职责规定得那样具体。而朝廷对地方官的考课,主要是通过上计,在上计簿“具文而已”的情况下,考课也就徒具形式。然而,汉代治吏方式中,亦有比秦高明之处。汉代设置刺史,以低秩督刺和考察地方长吏,位卑权重,直通朝廷,不属守相所辖,且巡回流动,不固定于一地,这就能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而秦每郡置监御史,固守一郡,易于和太守勾结,狼狈为奸。总的看来,汉代还是有一套治吏办法的,但贯彻并不彻底,尤其是东汉后期,几乎是放任官吏胡作非为,完全不顾祖宗治吏之法规,以致吏治腐败不堪,东汉政权亦随之灭亡。这是历史的教训。第十四章兵制兵制是秦汉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秦代兵制是以个体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兵农合一的郡县征兵制,并辅之以军功赐爵制度。西汉初的兵制因循秦代而有所损益,出现了南北军制度及诸侯王国军队。汉武帝时期,为进一步加强皇权和对外战争的需要,对兵制进行了改革,而有北军的发展和募兵制的兴起。东汉时,征兵制渐被募兵制取代,地方州牧刺史多掌兵权,边兵强悍,逐渐形成军事封建割据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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