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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49天前 | 480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晋律也出于名儒之手。杜预精于经籍,自称有“《左传》癖”,撰《眷秋左氏集解》;荀f “明三礼”,“知朝廷大仪”。在法律内容上,晋律“峻礼教之防”,如“重奸叔伯母之令”,“崇嫁娶之要”,首创“准五服以治罪”,使“依服制定罪”成为封建司法原则,正如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所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① 关于汉禁复仇,有不同意见。史载确有复仇之例,但属非法。建武初,桓谭上疏,认为私仇结怨,子孙相报,结果加深忿恨,以至灭户殄业,建议“今宜申明旧令”,禁止复仇,敢私复仇者加刑,家属徙边,故知汉有禁复仇之令。

  创造晋室,统治中国,其所制之刑律尤为儒家化”。南朝完全沿袭晋律,与儒家系统一脉相承,北朝法律亦是秉承华夏儒学之正宗,在法典史一章已详述。尽管拓跋氏处于较低的社会发展阶段,早期律令中带有一些落后的因素,但整个法制系统是本于儒家学说的。特别是后周律,完全模仿周礼定律,是儒化最突出的例子,但由于后周律过分注意形式上的复古,不能适应已发展的社会环境,故很快被淘汰了。

  除了儒家取代法家编纂法典,进行儒家学说的渗透外,注律也全盘儒化。曹魏明帝规定注律只能采郑玄之说,不能杂用其他解释,确认了儒家释律的唯一合法地位,从而排斥了其他学说的解释法。晋律亦规定:“凡为驳议,当合经传。”北朝凡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律令的运用及审判也儒化。春秋决狱在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一直存在,尤以北朝为突出。司法官员在决狱时,往往曲法全礼,对一些出于孝道,符合三纲五常道德规范但却触犯法律的案例,都不卒决,以疑狱上报,最终多是赦免有罪。(如晋的王谈《太平御览·刑法部》引《续晋阳秋》,宋的钱延庆,齐的朱谦之,梁的张景仁,后魏的孙男玉、孙益德等,见有关人物传)封建伦理纲常具有超越法律的效应,充分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礼治特点。

  总之,以儒入法发端于汉末,经三国两晋南北朝历代的渗透,法典的儒化一朝比一朝严重,后一朝法典不仅吸收了前一朝法典中儒家因素,扬弃法家因素,又不断加进新的儒家因素,法典内容、形式的儒化愈来愈完备,至唐代,遂产生了“一准于礼”的典型封建法典——庙律。

  浓厚的宗法家族主义色彩宗法理论的核心——孝悌成为刑罚的原则,违反孝悌可以科罪,不孝即犯法。三国时魏甘露五年(260)诏:“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夫人有不孝,尚告治之。”晋律:“子不孝父母,子弃市。”不听父母的教导,则以斗讼罪处刑。南朝律令规定子弟不听父母之训,敬恭有亏,父母可杀之(《宋书·何承天传》)。刘宋时,张江陵与妻吴氏咒骂母亲黄氏,黄氏忿恨自杀,结果判张江陵枭首,吴氏弃市,免死补治。又有民唐赐因饮酒得病,吐二十余虫而死。其妻张氏遵唐赐遗嘱剖腹检查,郡县法官认为张氏忍行刳剖,属伤夫罪,而唐赐子不禁止母亲剖父尸,属不孝,结果,判唐赐子弃市,张氏五岁刑。北朝初律令规定子不逊父母,凭刑。太和十一年又加至死刑。违反孝悌作为犯法科罪,但若为了孝悌而犯法,则可以原有,北魏永平五年(512)冀州民费羊皮因家贫无以葬母,卖女为婢,依律卖子一岁刑,但宣武帝认为费羊皮是为了葬母,孝性可嘉,不但免刑,还令官府出钱赎回其女。这一时期,为报父仇、母仇、夫仇而杀人犯法的,多得到赦有。孝悌不仅表现在父母有生之年,在父母死后的服丧期也不能有非礼的行为。三国时许嘉因父死停灵期间修道路,成不敬罪,被处鞭刑(《太平御览·刑法》十五引《汝南先贤传》)。晋时,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颜含居叔父丧而嫁女;梁龛当除妇服而请客奏伎,皆被刘隗弹劾科罪,甚至连周f 等三十人因参加梁龛的宴席而被“夺俸一月”。居父母丧不能继续出仕。晋时丘仲李遭母丧,起摄职,被除名。北魏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魏书·礼志》)偏将军龙虎丧父,守丧二十七个月,因其中碰上一个闰月,龙虎将闰月算在内,满二十七个月便回府请求授官,结果被元珍奏居丧不计闰月,依律判龙虎五岁刑。北魏初,由于战事频繁,往往课征服丧的民役,神龟元年(518)下令自今以后,民居父母丧,即使有兵马战争也不许请起居丧。

  在刑罚上,以尊卑亲疏为等级。魏律,殴兄姐加至五岁刑,为减死一等,十分重酷。晋律“重奸叔母之令”,犯者弃市,以维护家族内部伦理纲常。北魏律卖子一岁刑,但卖五服年尊长则处死刑。父祖殴杀子孙四岁刑,以刀刃杀五岁刑,但子孙杀父祖则处以( (车裂)刑。此外,刑罚上的家族连坐法,家属代刑法,也都是宗法家族主义在刑罚上的反映。在诉讼法上,允许为亲者隐;在财产法上禁止别籍异财;在婚姻法上,确认家长决婚、族长决婚。整个法律系统都带着浓厚的宗法家族主义色彩,维护家族内部伦理纲常的礼治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法治;私刑主义也存在。这种现象与门阀体系有关,门阀政治是扩大了的家族法治,血缘是世家大族赖以维持的纽带,故宗法家族主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突出。

  严格的身份法在组织法上实行九品中正制。依身份等级授官;在经济法上,曹魏“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西晋的占田课田,北朝的均田,依身份等级授田;在法律上,八议八律,官当法发达,依身份等级处刑。婚姻法上良贱禁婚,社会各阶层互为内婚制,户籍法上士庶别籍,奴婢部曲的身份有许多限制,不同阶层有不同的刑法(如士亡法,官当法),凡此种种身份法特点,是由这一时期的世族门阀体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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