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郡县以下设乡、亭、里,具置乡官,“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续汉书·百官志》)。赖此健全的基层政权机构,政府方能顺利稽核户口,征发赋役。东汉末朝廷权力有名无实,豪强割据势力“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基层政权机构解体,坞壁林立。坞壁是战乱中豪强地主控制下的民众结宗自保的一种经济军事结合体,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军阀割据政权所遣长吏;庇护壁民逃避征役,乃至军阀割据政权“发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国志·吴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军阀政权要削平境内林立的坞壁,重建听命于政府的基层政权机构,绝非易事,而没有一个健全的基层政权系统,就无法推行汉代那种规范化的征兵制度,因此,各军阀集团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对风云变幻,盛衰莫测的局势,莫不以眼前得失为转移,无暇顾及长远,从权采用募合、料简、收降等不规范的方式集兵。①①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太祖至陈留散家财,合义兵,将以诛(董)卓。” 《三国志·程昱传》:“昱收山泽亡命,得精兵数千人,乃引军与太祖会黎阳,讨袁谭、袁尚。”《三国志·董卓传》:“卓又吏吕布杀执金吾丁原,并其众,故京部兵权唯在卓。”《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孙)坚又募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许人,与(朱)儁并力奋击,所向无前。”同传注引《江表传》:“(孙)策复就攻,大破(刘)■。..策收得■兵二千卞人,船千艘,遂前进夏口攻黄祖。”《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时先主自有兵千寺人及幽州乌丸杂胡驹,又略得饥民数千人。”第二节世兵制度的形成曹、孙、刘三个集团在创业的复杂斗争中,不得不和其他军阀集团一样,从权采用收降、募合、料简等办法补充自己的军队。魏、吴、蜀三国初具立国规模,鼎立局势日趋稳定之后,势必要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由于三方政治、经济、军事及自然地理条件各有差异,采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汉沿两汉之制,以征兵为主要集兵方式,辅之以募兵:魏、吴则以世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为辅。
世兵制度的含义,一是兵民分离(兵、民户籍各别),一是兵家终生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非皇帝特准,不得改变其身份),形成一个以当兵为世业的职业兵阶层。
汉末三国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为典型。《三国志·魏志·辛毗传):“文帝践阼..帝欲迁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士家的子女称“士息”(《三国志·魏志·陈思王植传》)、“士女’(《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士家有独立的户籍,须皇帝诏准,方能改变身份。《三国志·魏志·少帝纪》载帝褒扬合肥新城死节之士刘整、郑像诏:“今追赐整、像爵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料。”除士名,即从士家的专门户籍上除名。又《晋书·王尼传》称士家子王尼“初为护军府军士,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掳请解之。掳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晋承魏制,足证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须皇帝制诏。
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曹操在经济崩溃,战乱不息的历史环境中创立基业,深知要巩固政权,并能支持长期统一战争,必须效法“秦人以急农兼天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废。承平时期,自耕农经济比较健全,小农户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实行征兵制的依凭;汉末大乱之后,自耕农经济调弊,小农户急待休养生息,无力负重。如果照搬汉代征兵制,继续以小农户为主体组织国家军队,势必对自耕农经济的恢复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危及曹氏统治的根本。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曹氏统治集团既要保障稳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稳定可靠的粮源,就不能不因时制宜,在人口编制上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春秋时,齐管仲治国,士、农、工、商均“群革而州处”,以便子承父业,“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国语·齐语》)。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阶级秩序,达到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富国强兵的目的。管子治国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业。汉末三国的政治局势与春秋大国争霸的形势十分相似;加之大乱之后,迫切需要重建稳定的阶级秩序,以求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为夺取统一战争的胜利奠定基础,因而魏晋时主张效法管子治国者不乏其人。《晋书·傅玄传》载玄上武帝疏:“臣闻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制事,各一其业而殊其氮..臣以为亟定其制,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曹氏政权显然是远师管子经国制事之遗义,将国家控制的人口编制为郡县民、屯田户、士家三部分,各有独立的领辖系统和单独的户籍,各自向封建国家承担不同的义务。这实际上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分工。士家是兵役的主要承担者,构成国家军队的主体,这样的人口编制方式造成了兵民的分离。
曹魏士家父子相袭的制度,与管子创制之“士之子恒为士”,汉代虎贲、羽林等宫廷侍从军的父死子继的古制显然有一定渊源。但这个制度的形成和确立,绝非仅仅因袭古制。东汉未崔寔著《四民月令》,对东汉豪强地主田庄中的状况作了详尽地记述。从《四民月令》的记述反映出,豪强地主田庄中的阶级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豪强地主完全掌握了田庄中从生产到生活的每一个环节,贫苦农民“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历代为虏,犹不赡于农食”(《通典》卷1 引崔寔《政论》)。豪强地主不仅控制和支配农民本人,而且完全控制和支配了农民的家庭其他成员;不仅今主今世控制和支配他们,而且将这种控制与支配的权力世代延续下去。作为控制与支配的交换条件,豪强地主必须向农民提供生存和从事简单再生产的最起码的条件,并庇护他们逃避国家的摇役。田庄农民和豪强地主之间,形成了一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汉末军阀多系豪强地主出身,其军队的基干力量是他们的部曲私兵,其中大多数是依附农民。因此,豪强地主田庄中形成的农民对地主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照样搬入军队,演化成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曹操由一个普通军阀上升为国家统治者,曹魏国家军队也是由部曲私兵升格而成;原有的那种兵士对将帅的人身依附关系,此时自然体现为兵士对封建国家的强烈人身依附关系。封建政权凭藉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象豪强地主控制与支配私人部曲及其家属那样,去控制和支配兵士及其家属。这就使得实行世袭兵制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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