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对水源的开发和疏浚水道,不仅使漕运有较大的恢复与发展,也有利于商业水上交通的发展,但往往由于水运管理不善,运河湮塞现象很多,所以经常驱使百姓车挽陆运,而且“官吏取贿延阻,人不胜苦”③的弊事是非常严重的。
③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西夏<天盛律令>译注》,科学出版社1993 年版。① 《金史》卷81《耶律怀义传》。
① 《金史》卷27《河渠志》。
② 《金史》卷27《河渠志》。
③ 《金史》卷79《张中彦传》。
第七章赋税和役法第一节五代、宋的田赋(两税)
唐代“两税法”所定,田赋“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五代时杂赋增多,后唐初期又提前起征田赋,史称“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④,其实到南宋才达到顶峰。
后唐明宗对征税时间的改革后唐明宗不仅减轻了赋税,天成四年(929)还规定,全境按季节早晚,分别规定几种纳赋期限,自气候比较温暖的黄淮地区,“夏税”自五月十五日起征,八月初一日纳足,最北部的沿边地区,则自六月初十日起征,九月纳足。比唐制晚一至三月,便于税户纳税,这是两税制(田赋)实行以来最重要的改革。
后周显德三年(956),又规定“今后夏税以六月初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初一日起征,永为定制”①,进一步推迟两税的起征时间,但似并未能贯彻,宋初实行的大体上仍是后唐天成四年的制度。
宋代田赋征收时间的变化宋朝将后唐明宗所定,“两税”征收时间不同的制度推向全国,原后周统治区中南部,夏税以五月十五日起征,七月三十日纳毕;北部纳毕的时间则为八月五日,比后唐规定要早得多,这可能不是宋初的新创,而是后晋、后汉、后周三朝沿用后唐天成制度时逐渐改变所成。后周旧统治区南部的部分地区,以及后周、宋朝相继征服的淮河、秦岭以南广大地区,夏税起纳时间为五月初一日,七月十五日纳毕,宋初的制度比后唐天成的制度苛刻。秋税起纳时间统一为九月初一日,十二月十五日纳毕,这比唐制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晚了十五日。但实际上夏秋税的纳毕时限还是过紧,端拱元年(988),规定夏、秋税的纳毕时间,均可比上述规定推迟一个月。淳化二年(991),又考虑到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九月初一日稻谷还未完全成熟,秋税的起纳时间改为十月初一日。
北宋后来又对部分地区的征收时限作了调整,西北部地区夏税的起征推迟为五月二十五日,纳毕为九月十日。秋税起征,福建推迟为十月十一日,而淮南则提前为九月十五日;纳毕的时限,福建地区推迟为正月三十日,长江中下游、珠江流域则均推迟到二月十五日。
夏、秋两税的纳税时限,各分为初、中、末三限,天数大体相等,各限又以本限时日之半,称为半限。当年的夏秋“两税”,通常都要分限送纳,末限的半限时纳足九成,末限满时纳足;积年所欠两税,则分别在中限的半限时纳足七成,末限满时纳足。如遇灾荒年份,可似减或免;也可延期交纳,④ 《金史》卷27《河渠志》。
① 《金史》卷27《河渠志》。
称为展限,也分为三限。宋代田赋交纳时限的法令,比唐、五代更适应农作物的收获季节,也比较完备。
预催“先期而苛敛”,五代时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都非常严重。
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临安,各地就必须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到宋孝宗时,送达临安的时间,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1177)二月,“刘溥奏: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民间苦之”,孝宗认为:“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别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采取动用南库的库金(储备的军费)临时垫交户部,解决当年的朝廷经费,待次年春季田赋解到后拨还南库,以解决田赋“夏税”的预催问题①。但在孝宗以后,预催问题日益严重。
预借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
建炎四年(1130),“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是预借当年田赋。绍兴六年,“预借江、浙来年夏税绢之半,尽令折米”①,则是预借次年田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甚至预借第三年的田赋。淳熙五年,有官员指出:“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可见所谓预借,实际是额外增税,其后宋孝宗明令以库金归还,并“委制、总及漕臣考核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①,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1248),陈求鲁指出:“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预)借淳祐十四年者矣”①,反映了南宋末年的严重情况。支移、折变(折纳)
民户将田赋由应交纳地点改为输往其他地方,实际是服力役。最初只实行于西、北边境,最远不超过300 里,称为支移。元二年(1087),改为一、二等户300 里,三、四等户200 里,五等户100 里,不愿支移的交纳“道里脚钱”,后又在不承担支移的地区也征收道里脚钱,多的达到正赋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规定随田赋两税交纳,正式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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