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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67天前 | 76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税分为过境税和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①。而竹、木等物,则实行“抽解”制,也称“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为税。

  凡用船运输的物品,除正常纳税外,另据船载量多少加征“力胜”钱,以后车载也征力胜钱。海南岛征收入境货物税,依船的大小分为三等。元丰三年(1080),改为以所载货物价值征税。

  民户买卖田地、房屋、牲畜、车船等,凭契约赴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称为印税,另收牙契税,否则即是无效的白契。此外,商税的附加税还有头子钱、包角钱、席角钱、市例钱等。

  税务部门征收过境税后,给付凭证“公引”,绢帛则加盖朱色“税印”。如改变原申报或规定的路线、地点,则另收“翻税”,也称“翻引钱”,税率大体与过境税相当。

  盐、茶、酒、醋、铜等专卖与商税五代、宋代的茶、盐等商品,常由官府专卖,即禁榷制。盐、铜、酒、醋、矾、香料等,五代时即行禁榷,茶、铅、锡等则自北宋初开始实行禁榷。少数情况下或部分地区则实行自由通商,官府只征收商税。更多的则是官府控制下的通商制,商人必须用钱、金银、粮食及其他物品,向官府购买有关的钞、引等有价证券,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如商人运送粮食等到边境后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70 之26、42。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

  换取钞、引,再贩买有关的商品,称为入中、折中或折博法;商人凭钞、引或直接用钱、物向生产者取得或购得有关商品,再到官办场、务办理手续,支付各项费用,称为贴射法;需要补交钱款才能支取有关商品的,称为贴纳法;都要交纳住税、过税,一次性的事后结算或随时交纳,可概称为钞引通商法。乡村、镇市常实行商人或富户承包销售,称为买扑法。官府专卖与钞引通商经多次反复,北宋政和二年(1112),茶、盐全面实行钞引通商,钞法更严密,茶笼、盐袋都由官办合同场、盐仓、盐场印封,除交纳正常的过税、住税外,都还要交纳头子钱、秤提钱、市例钱等等,南宋时大体上沿行。官府专卖的特殊商品,还有酒、醋、矾、铜、铅、锡、香料等。酒,五代即已实行“禁榷”,宋代沿行,但有少数地方允许民间酿造。醋,五代时曾实行“禁榷”。五代末,允许民间酿造。北宋则官榷、民营并行,南宋严禁私自酿造。凡行榷酒处亦榷醋,镇市大多实行买扑法。

  矾用于染色,五代、宋都行禁榷,官设矾场、务煎炼出卖,允许商人以金银、钱、帛于京城榷货务请引贩运。以后部分产矾地区改为炼矾的“镬户”,以产品的四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纳,其余产品全部卖给官矾务,官设矾场出卖。仁宗时,晋州(今山西临汾)既设官炼矾务,又曾实行商人入纳钱、茶,“算请”生矾自炼熟矾出卖。经神宗时禁榷及元祐时通商的变化,北宋末及南宋,实行商人纳钱于榷货务买矾引,到矾场领矾贩卖,大体与茶、盐钞引通商法相似。

  铜,既用于制造日用器物,又是铸钱的主要原料,五代、宋代都严禁销熔铜钱制造铜器。五代初期,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后晋时,允许私人开矿炼铜并免税,但只许自行铸钱或卖入官府。后周初,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显德二年(955)又实行“禁榷”,规定:“起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佛寺、道观所用法器外,“其余铜器,一切禁断”;所有铜及其他铜器全部卖入官,严禁私相贸易,铜镜由官府制造在首都设场出卖,允许商人贩卖①。

  宋代对铜也实行禁榷,禁止私自开采冶炼铜、铅、锡三种铸钱原料,并禁止通商。日用铜器由官府文思院制造,官“杂卖场”出卖,允许商人凭官“引”贩卖,其他特殊铜器的制造应报官府批准。锡,在产地允许商人纳税后贩卖锡器,非产锡地的锡由官卖,商人可以贩卖及造锡器出卖。

  香料是五代、宋代的主要进口商品,实行禁榷,由市舶司“抽解”十分之一,有时多达十分之四的进口税,其余由官府收买后专卖。

  宋代的商税务宋代首都设商税院(务),府、州设都商税务,基层收税机构称商税务,不少县设有镇、市、场的商税务,商税务通常只称“税务”或“务”。税额多的专设官员,称为监税;县的商税务如税额较少,由县令或县尉等兼领。镇的商税通常由镇官“监镇”兼领,镇、市的商税也常由驻该地的县尉或巡检等兼管。小的集市或乡、村,常设有“税场”或“税铺”,由商税务派员流动收税,也常由当地豪富“买扑”,承包税额,乘机剥削,有的还私设“税铺”收税。各商税务普遍设置专栏,有拦头、书手等,负责确定应收商税的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17 之13。

  种类、税额及收税,栏头的妻、女常进入船舱内进行搜检,被称为女栏头。商税务规定只在本处收税,允许在不超过五里的地方拦税,不少税务机构则远在二三十里外,以“发关引”为名进行拦税。甚至将乡村中土产竹木等不必纳税的物品,以“钓税”为名进行收税。有的税务分为几处甚至十多处收税,称为“分额”。同一货物三番五次甚至十多次重复收税,称为“回税”。并将不应收税的货物,巧立名目进行收税,称为“虚喝”。把普通货物作为贵重物品,以一作百称为“花数”。对过往空船并无应交税的货物,照旧以容载量纳税,收取“力胜”税钱。以船上吃用的米麦作为粮食、以穿用的衣被作为绢帛,照样征收商税。商人缺少现金而用货物作价交纳,常常是十文钱的货物只算作二三文钱,称为“折纳”。或因不能满足税务、税场要求,将驾驶船只所用篙、梢作为漏税货物收缴,商人或船主被迫以重金“缴税”赎取。拦税人各带武器截拦,查检货物时还常在船上搭建临时棚屋,称为“排停”,将船上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病人、产妇,全部驱赶上“排停”,然后入船恣意搜查,还常用七八尺长的铁锥,称为“法锥”,穿插箱笼,以致其中的衣服绢帛多被锥破。商税务中,尤以沿江的池州(今安徽贵池)雁■、黄州、鄂州为甚,分别被称为大法场、小法场、新法场。淳熙五年(1178),南宋朝廷列出15 项非法收税或骚扰商旅的情况,用大字公布于各税务门前,严行禁绝。宋孝宗还颁布了一些其他有关商税的禁令,非法征收商税的现象有所减少。南宋中期以后政事日非,甚至“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或有货物,则抽分给赏,断罪倍输,倒囊而归”。大小税务官吏与商人、民户“不啻仇敌,而其弊有不可胜言矣!”①进口商品来自东北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除香料外,还有铁、硫黄、铜器、药品、棉毛纺织品,以及工艺品,宋初无不全由官府垄断,不久改为除“抽解”以外,官府收购一部分,其余允许出售而征收商税。出口货物主要是丝绸、陶瓷品、金银铜铁器及各种日常用品,征收商税。禁止铜钱出口,实际流失很严重。宋初禁止华商出海经商,不久改为向“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允许出海贸易,否则没收货物。外商将货物如运向市舶司、务以外的地方贩卖,也要“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如不出引目”①,即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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