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宫分人的情况,还可参见李锡厚:《辽代诸宫卫各色人户的身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 年著帐户的身份并非终身。原有的著帐户不断放免,新的罪犯不断没入,故终辽之世,“释宥,没入,随时增损,无常额”②。
此外,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部落所有的奴隶。而在国家手工业作坊中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也处于工奴地位。某些被贬黜的官员,也常被罚入作坊服役。如圣宗朝秘书正字李万因上书“辞涉怨讪”,被处以杖刑后,罚至陷河冶采炼白银。道宗朝北面林牙萧岩寿因反对和揭露耶律乙辛获罪,被流放乌隗路,“终身拘作”。
辽朝是在游牧的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政权,它在政治制度、经济成分、习俗法规等诸方面,必然还有某些部落联盟时期的残余和痕迹。建国后,统治者不断扩张境土,统治了农耕的渤海人和部分汉人,又受到了来自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和农业文化的强烈影响和冲击,这就决定了辽朝境内的政治制度、经济关系及文化等方面几种成分并存,且不断发生调整变化的社会进程。
在契丹人活动的中心地区,在部落组织形式下存在的早期封建制,即领主制占主导地位。国家建立后,部落组织转化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部落显贵、开国功臣成为国家的上层统治阶级,于是部落内部有了官员、牧主、富裕的牧民和只有少量牲畜的贫苦牧民,部落节度使等既是国家的地方官员,同时也是本部的领主。
自大贺氏联盟时期起,契丹人中已经出现了奴隶,他们当来自贫苦的牧民和战争俘虏。遥辇联盟后期,又出现了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契丹部落贵族。因而契丹社会有相当数目的奴隶存在。但牧业生产不同于农业和手工业,它不适宜大量使用奴隶,因而契丹社会的奴隶制并未得到充分发展,一直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建国后,牧业区仍有一定数量的奴隶,他们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宫廷服务和手工业生产。随着封建因素的日益增长,从事手工业等专业性生产的奴隶大批得到解放,编为部民①,奴隶制的残余成分日益减少。奴隶主要从事家庭、宫廷服务,供主人日常驱使。
投下及斡鲁朵所属的民户,为领主、贵族的部曲,但早已有了独立身份的自耕农民被长期抑为农奴,是他们所不能容忍的。投下是在国家准许的情况下建立的,他们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的控制和约束。国家也不会放弃在投下军州的权利。因而辽朝投下户尽管身份是部曲,而其地位实质上并不完全是领主的私属。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他们也在不断地改变着自身的地位。一方面是因投下军州的日益减少,投下户便随之转化为国家州县民户;一方面是对领主依附关系的日益松弛。以投下的变化为先导和动力,牧区的封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发展的进程加快,这种变化自圣宗以来日益显著。进入辽朝统治集团的汉人和渤海人上层,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同时,竟也像契丹贵族一样建立庄园,占有大量部曲、人户,由地主蜕变为领主,成为身兼地主、领主双重身份的辽朝统治集团成员,这也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地位决定的。
在靠近燕、云的奚人地区,租佃制经营方式较为普遍,这首先因为它靠近农业区,有大批被俘和流入的汉人,受到燕、云先进经营方式的影响。同第4 期。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3。
① 《辽史·营卫志》上。
时,也与握有政治权势的契丹上层早期没有过多地在这一地区干扰奚人的经济活动有关。
总的来说,除战争期间外,西京、南京原有的经济基础没有因归入辽朝而受到严重破坏,仍在租佃制经营方式上继续发展。东京地区租佃制、庄园制并存。上京、中京地区变化较大,总的趋势是部落制残余日益减少,封建领主制逐渐向地主制经济过渡。因而整个辽朝境内,早期决定社会性质的经济成分应该是领主制,与之相适应的辽政权也应是早期封建制政权。圣宗以后,地主制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赋役制度辽朝境内的牧民、农民以及诸属国、属部,都承担着向国家缴纳贡赋、提供劳役和军役的义务。由于身份、地位不同,他们承担的赋役名目也多种多样。而官僚、贵族、诸节度使等,却享有免役特权。随着辽朝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制度逐渐完善,赋役制度也经历了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大抵在辽圣宗时期,便逐渐确定下来。但受契丹社会习俗的影响,辽朝的赋役征集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辽朝的五京各有掌管财赋的机构和官员,上京有盐铁司,设盐铁使;中京为度支使司,设度支使;东京为户部使司,设户部使;南京为三司使司,置三司使;西京为转运使司,置转运使,合称五京计司或五计司。
辽朝的赋役制度主要分为部落民的赋役、农户的赋役和属国属部的贡赋三部分。
一、部落民的赋役契丹和奚人诸部牧民,岁输羊为常赋,以供国家所需和支付官俸。所输数目,以拥有牲畜的多少为等第。
常赋之外,节度使每年例向皇帝进献鞍马、珍玩。国家有急需、节庆或婚丧等情况,贵族、官员、宗室等也另有贡献。如皇帝及太子结婚,宗室、贵族等需进会亲帐幕、礼物和费用;皇帝死,进助山陵费。这些额外贡献,虽自诸宫、贵族、官员进上,而其诸物则皆出自部民和贵族的属民。此外,国家对官员额外加恩,有所颁赐,也皆取自于民。如奚六部大王萧观音奴“俸秩外,给獐鹿百数,皆取于民”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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