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赋之外,部民还须出力役。诸部的役有力役和兵役两类,力役承担修桥、筑路、治河、搬运官物及其他工程。辽道宗时,贾师训在同知永州军州事任上,致力于减轻部民负担,又措置得法,一次就奏减永、龙化、奉圣三州,“岁供行在役调计民工三十余万”;在扈从皇帝春捺钵活动时,“规度春、泰两州河堤及诸官府课役,亦奉免数万工”①。原隶宫分的奚人三营,圣宗时置部,隶南府,专“备畋猎之役”。
部民负担最重者,莫过于兵役。国有军情,皇帝视所需,征调诸宫卫、诸王府和诸部族军。诸部民则须自备武器、鞍马随从节度使出征。平时,诸部也各有戍边兵役。其中五院、六院驻守南境备宋;乙室、涅剌驻守西南备西夏、党项和回鹘等;突吕不、品、楮特部镇守西北,防阻卜、乌古敌烈等② 《辽史·营卫志》上。
① 圣宗时,将由诸宫和横帐大族奴隶组成的稍瓦石烈和曷术石烈改编为部落,置节度使。于是二石烈人摆脱了奴隶制束缚,取得了部民身份。
部。诸部戍军由节度使管领,屯驻戍守地区。老弱贫病者留居部落,由司徒管领从事耕牧。这种长期的兵役,虽有轮换补充之制,仍使大批强壮牧民脱离牧业,不能不给牧业生产带来影响和损失。圣宗时,拓土开疆,镇州可敦城为西北军事重镇,驻兵屯戍,防备阻卜诸部。东北重点驻守鸭绿江和黄龙府,备御高丽和女真。西北、东北边境属部时降时叛,屯戍役户负担日益加重。部落富民被征调戍边,远离部落,资费既多,人又劳苦,多致破产。有的则雇人应役,被雇者或中途逃亡,更有死于戍所者。
诸部派役,有所谓“补役之法”。初期,“居者、行者类皆富实,故累世从戍,易为更代”。至兴宗时,“边虞数起,民多匮乏,既不任役事,随补随缺。苟无上户,则以中户当之。旷日弥年,其穷益甚”①,已成为影响政局稳定和国家兴衰的严重问题。
二、农户的赋役辽朝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的民户,因居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背景不同,赋役负担也存在某些差异。《辽史·食货志》载:“赋税之制,自太祖任韩延徽,始制国用,太宗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韩延徽,幽州安次人,曾献在草原安置汉人之策,并被采纳。建国后,为守政事令、崇文馆大学士,参与了制度、政策的制定。“凡营都邑,建宫殿,正君臣,定名分,法度井井”②,辽朝农户赋役制度的初定,当在此时。其范围,当只限上京和中京奚人所在地区的农户。太宗时,渤海故地和燕云十六州并入,有必要检核各地户口人丁,再定赋役制度。从燕云十六州的平稳交割判断,这时的赋役制度当是参照渤海、唐、五代之制确定的。后来,圣宗和兴宗时,又做过某些修改和局部调整,大致只是数额的增减。
农户的赋役,凡田赋,计亩征收;徭役,随户物力高下征调。
为均平赋役,辽朝也常括田、括户。
南京、西京地区的田赋,与唐、宋一样,分夏、秋两季征收,并有正色、折色之分。《宣府镇志》载:统和十八年(1000),“诏北地节候较晚,宜从后唐旧制,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这当是夏税的缴纳期限。
辽朝的农田,有官田、私田两种。私田计亩缴纳赋税。官田又有屯田、闲田两类。屯田收粟归官,置仓积储,不得擅贷。闲田多募流民耕种,垦种之初,酌情免租赋数年。然后,或由垦种者承佃,向国家交租;或许农民占为私产,依例纳赋。
东京道多为渤海移民,为了安抚降民,赋役之制多从宽减,“往来贸易关市皆不征”①。故较南、西二京为轻。
上京、中京道农户多为所俘汉人、渤海人,他们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纳税情况也不同。隶属州县的自耕农向国家缴纳田赋;佃耕奚人田地的汉人则除缴纳田赋外,还要按比例向田主交租。即苏辙所说的“力耕分获世为客”,他们的负担同宋朝境内缴纳分成租的佃客大致相同。
诸贵族投下户分别向国家和领主缴纳贡赋。他们除向国家缴纳田赋外,还须向领主缴纳“市井之赋”。即元好问所说的“输税于官,且纳课给其主”① 《辽史·萧观音奴传》。
② 《全辽文》卷9《贾师训墓志铭》。
① 《辽史·萧韩家奴传》。
②。所谓“纳课给其主”,即《辽史·食货志》所载的,“市井之赋,各归投下,惟酒税赋纳上京”,所以,他们被称为“二税户”。
燕京地区的赋税,据马扩《燕云奉使录》载,“三百年旧额,每岁出缗钱四十万”,其中二税为大宗,也包括商税、盐税等。辽末社会动乱,经济凋敝,物价暴涨,税钱增至400 余万,不能作为考察赋税负担的依据。苏辙认为,辽朝燕云地区农民负担较轻。他说:“契丹之人每冬月多避寒于燕地,牧放住坐亦止在天荒地上,不敢侵犯税土。兼赋役颇轻,汉人亦易于供应。惟是每有急速调发之政,即遣天使带银牌于汉户须索,县吏动遭鞭箠,富家多被强取。玉帛子女不敢爱惜,燕人最以为苦。兼法令不明,受赇鬻狱习以为常,此盖夷狄之常俗。若其朝廷郡县,盖亦粗有法度。”①苏辙使辽,十分重视体察辽朝国情,他所记录的辽道宗晚年珍惜辽宋和好关系,蕃汉人户得以休养生息,人人安居,不乐战斗,以及辽道宗佞佛,耶律延禧凡弱,“虽心向汉,但恐不能保其禄位”等情况,皆切合实际,他对燕地汉人负担的记录当可信。同时,上京、中京一带,赋役制度定于建国之初,出自招徕、安抚汉人,巩固统治的需要,所定税额也应是较轻的。这从并无大批汉人南逃的事实,也可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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