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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2天前 | 33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女真族牛头税同封建制度下的个体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地税,以及农民向① 《历代名臣奏议》卷343。

  ② 《西夏书事》卷9、18。

  ① 《金史》卷47《食货志》。

  ② 《金史》卷47《食货志》。

  地主交的地租截然不同。牛头税不是以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为征课的对象,而是以二十五口为单位从国家分得的一牛具土地为征课的基础。女真族的奴隶制是家族奴隶制,由氏族制变革为奴隶制以后,公社组织以及公社内部土地共有和合产聚种的遗制作为残余而保留下来,族长制和氏族制残余还严重地存在,但这并非与奴隶制的集体经营和以家族的形式占有、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相矛盾,相反,更便于把财产的占有权集中于一人,通过公社内各家族集体耕作以及生产物最终由族长来支配,同时也便于以家族的形式占有和使用奴隶集体生产,以及把家族内成员降于无权的地位。由这种关系而确定的牛头税,是女真族不同于封建制的一种特殊的田税制度。

  二、物力钱物力钱是金朝实行的按物力征钱的资产税。在金世宗以前,只有物力,没有物力钱,大定四年始确立物力钱的征税制度。金初为根据物力征赋调,曾实行三年一大比制度。大比,就是每到三年,使天下通检民数和物力,重新进行一次登记,以便征课赋调。到金世宗时,由于猛安谋克内部贫富变易,版籍不实,赋调不均,特别是新的封建关系的增长,一方面为防止猛安谋克内部变化,抑制女真贵族;另一方面为对汉族等人民增加赋敛,因而需要在金的全区域内进行统一的物力钱的征收。物力钱的征收,同金社会经济和货币关系的恢复发展不可分割,是朝廷在正税之外,增加赋敛收入的一种手段。根据《金史·食货志·序》的记载,物力钱征课的对象及其所包括的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其一,金制规定“官田曰租,私田曰税”。但在租税之外,同样的土地又被列入物力之内出赋。完颜永元曾面责张弘信说:“朝廷以差调不均,立通检法。今使者所至,以残酷妄加农民田产,箠击百姓,有至死者。”③刑部郎中路伯达等也说:“民地已纳税,又通检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④可见金之土地,既是租税所出,又是财产税征课的最重要的内容。其二,金代女真奴隶主贵族乃至官僚、地主的家庭中,都有数量不等的奴婢,因为奴婢被视为主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也是物力钱征课的对象和内容之一。

  其三,园地、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均属物力钱征课的对象。

  其四,依其贮藏货币多少而定物力钱的征课。

  金代物力钱的征收,主要是根据土地、奴婢、园地、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以及货币等资产征收赋税。因此,户是物力钱征收的根基,所以物力钱的推行必须定版籍,版籍不实就失去了“按籍科差”的基础。确定版籍又主要依据人口和资产两个方面。

  金代以户口多寡、富贵轻重定户籍,这一方面是女真“人丁军”和“家户军”征调的根基;另一方面也是定户等征课物力的根基。物力钱的征收,是先由官府勘查出应当征收的总数,然后再按规定的户等来征课。

  金代物力钱征课之制,最初源自女真族本身的三年一大比之制,亦即适应奴隶主最高统治者征课的需要,按各户所有牲畜资具多寡随时征发,即所谓“辨物行征之制”。其后,随着女真族进入中原,特别是由统一的皇权制代替了勃极烈制以后,为对其属下的汉户和猛安谋克户实行统一的物力钱的征课,便取宋物力钱的名称和规制,并以唐户税的内容和精神,制定出金代③ 《金史》卷88《纥石烈良弼传》。

  ④ 《金史》卷58《百官志》。

  的物力钱征课制度。因此,金代物力钱征课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多类于唐的户税制度,唐代户税与金代物力钱,均以资产为主要内容,按资产的等第而异税率;均以户等为根基,三年一籍,分课役与不课役之户两种,唐户税规定自王公以下都要负担,金则规定“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①。

  金世宗时,正处于女真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急剧地转化时期。大定二十年后封建制发展特别快,在这种形势下曾对通检推排问题展开争论。其中一部分人主张止验财产多寡分为户等,奴婢孳畜、地土数目不在通检推排之内。另一部分人主张奴婢孳畜、地土数目应在通检推排之内,只有这样“贫富自见”②。在当时占有奴隶生产的是女真奴隶主贵族,把奴婢、牛具等列入通检推排,对奴隶主很不利,相反的,只按财产多寡定户等,不把奴婢、牛具等列入通检推排,对那些把土地都出租,不蓄奴,而又豪富的新兴地主来说又不利。金世宗结果采纳了后一种意见。金世宗通检推排物力的政策,一方面不想改变猛安谋克内“计口授地”制度,强调自种,但力果不足者允许有限制地出租土地;另一方面按猛安谋克户等均赋役,把奴婢等作为物力钱的征课对象。

  金世宗通检推排物力,是想“以革前弊”,但前弊未革,后弊复生;是想解决出现的“富贫差发不均”问题,结果是“贫者自贫,富者自富”。在通检推排物力过程中出现严重的专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的现象,但也有“称其平允”的,两者成为鲜明对比。《金史·梁肃传》:“(大定)四年,通检东平、大名两路户籍物力,称其平允。他使者所至皆以苛刻增益为功,百姓诉苦之。朝廷敕诸路以东平、大名通检为准,于是始定。”推排物力的弊病终不得纠正,成为对人民财产的掠夺。至于把逃户的物力钱,抑配给未逃户承担,民不堪命,更是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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