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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2天前 | 33158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夏中期崇宗、仁宗时期,是西夏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仁宗天盛时期(1149—1169)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关西夏赋役制度的规定完备而详尽。在《律令》的第十五至第十七章中关于农业租税条,对夏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纳租标准、数量、纳租时限、入库,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处罚等都规定至详。如规定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收取租户钱物及摊派杂役;农民可在所租土地边上的沼泽、荒地上开垦种植,三年不纳租税。超过三年后,“一亩纳谷物三升”。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家也实行局部免税措施。如夏大庆四年(1143)四月,西夏的兴州(今宁夏银川)和夏州(今陕西靖边北)地区,连遭地震,地裂泉涌,灾情严重。仁宗采纳御史大夫苏执礼的建议,下令二州灾区,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③。以上诸种规定与措施,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安定社会极其有利。宋代史籍上多有西夏国家储粮的记载,如“摊粮城”、“御仓”、“粟窖”、“国官窖”、“歇头仓”等,藏粮十数万至百万石。除地租税收外,工商税也是西夏国家税收的大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① 《辽史·食货志》上。

  ② 高昌回鹘“一年一次朝贡,进献玉、珠、乳香、斜合里皮、褐里丝等,亦有互市,其国主亲与北主评价”。见《挥麈前录》卷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2。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4。

  ③ 《宋史》卷485《夏国传》上。

  第十八章,对工商业税收有详细的规定。如店铺开业、牲畜乘船、边境贸易、典当,甚至说媒、离婚、求助等,都交纳税金或实物税。西夏实行盐、酒专卖,“三司”设盐铁使专门管理盐铁生产。夏景宗时,“数州之地,财用所出,并仰给青盐”①,西夏每年至少采盐数十万石,同宋、辽、金进行官方贸易,换取粮食。盐走私与逃税十分猖獗,《律令》规定,对逃税者一经发现,“偷税几何,当计其税,所逃之税数,以偷盗法判断”。西夏对过境的各族商人,征收高额的过境税,如对回鹘经西夏去宋、辽的商贾,对驼载物品,“夏人率十而指一,必得其最上品,贾人苦之。后以物美恶杂贮毛连中,然所征亦不赀”。据此可知,夏人对过境商贾征收十分之一的商税,这可能是一种定制。

  徭役西夏的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据《宋史·夏国传》所载兵制规定:“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每负赡一人为一抄,负赡者,随军杂役也。四丁为两抄,余号空丁。愿隶正军者,得射他丁为负赡,无则许正军之疲弱者为之。”又据曾巩《隆平集·西夏传》记载:“凡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备弓矢甲胄而行。”西夏实行全民皆兵制度,凡成丁者都要承担兵役:其中分直接担负战斗的“正军”和军中劳役“负赡”。“正军”除国家给予很少的军事装备外,还要自备弓箭、盔甲,承担补充“长生马”、驼。宋朝西北边帅范仲淹说:“西夏建官置兵,不用食禄。每举众犯边,一毫之物,皆出其下。”宋朝大臣张方平在给宋仁宗的奏章中也指出:“今羌戎乃汉唐郡县,非以逐水草射猎为生,皆待耕获而食,贼每点集资粮器用,人自为备,须岁年计,乃能大举。”②“点集”作战成为西夏人民的沉重负担,繁重的兵役负担是造成西夏日趋贫困,国势衰颓的原因之一。

  西夏时期的劳役是极其繁重的。从党项建国前的李继迁时期到李元昊建国后,西夏都大规模征调民夫修筑黄河水利。历朝皇帝都不惜民力,役民兴修都城、宫室、陵寝、寺庙。史书不乏记载,如李德明时,“役民夫数万于鏊子山大起宫室,绵亘二十余里,颇极壮丽”。景宗李元昊“于兴庆府东一十五里役民夫建高台寺及诸浮图,俱高数十丈”。“大役丁夫数万,于(贺兰)山之东营离宫数十里,台阁高十余丈,日与诸妃游宴其中”①。西夏穷兵黩武,兵役和劳役是压在西夏人民身上的两座大山。

  ① 《西夏书事》卷19。

  ② 《西夏书事》卷35。

  ① 《包拯集·论杨守素》。

  第六节金代的赋税和役法金代的赋税和役法,因各族社会发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特点。地税有女真族的牛头税;有中原的两税,都以耕地为征课的对象,但由于土地所有制不同,征课办法与性质也有不同。金代的物力钱,与地税不同,是以丁口和资产总和为征课对象,一切科敷品及徭役均据此而出。此外,尚有其他名类不同的课税,依着征课对象不同而有区别。金代的赋税和役法,在中国赋税和役法史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是整个中国赋税和役法发展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赋税一、牛头税(牛具税)牛头税是女真族猛安谋克户向国家所承担的一种地税,其征收的基础是牛头税地。牛头税也叫牛具税,其制度是以每耒牛三头为一具,以民口二十五为限,受土地四顷四亩有奇,按年输粟,官与民占有土地不得超过四十具。在金太宗天会三年(1125)以前,赋税征收没有定制,根据需要的多少而定。到天会四、五年,牛头税的征收始由无定制发展为定制。

  牛头税的征收由土地占有关系的性质而定。分配到牛头地的猛安谋克户,不分贵族与一般平民,都要按规定交纳牛头税,征收额每牛具固定为一石或五斗不等,不分收获多少,都交纳定额的税粟。由猛安谋克户向国家交纳的牛头税额,比起汉族人民负担的两税要轻得多。汉族人民负担的两税为牛头税五斗之四十倍多,为牛头税一石之二十倍多。这不单纯是由于种族的不同所造成,也是由于社会经济形态不同和税制的差别所造成。牛头税不是向猛安谋克户中的奴婢口征收,而是向占有土地的猛安谋克户征收,这是金代女真族奴隶制的税制不同于封建制税制的最重要的标志。牛头税的征收主要是作为储藏而用,并专门设有储藏牛头税的仓廪,以与一般州县的常平仓相区别。牛头税仓廪设在各谋克内,其制由“谋克监其仓,亏损则坐之”①。牛头税设有专门仓廪储藏,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备饥馑”、“备凶年”,如“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②。金世宗大定八年(1168),“猛安谋克牛头税粟,本以备凶年,凡水旱乏粮处,就赈给之”①。二是作为支付猛安谋克俸给之用。“大定二十年,诏猛安谋克俸给,令运司折支银绢。省臣议:若估粟折支,各路运司储积多寡不均,宜令依旧支请牛头税粟。如遇凶年尽贷于民,其俸则于钱多路府支放,钱少则支银绢,亦未晚也”②。猛安谋克俸给起初是由牛头税粟支给,这大概是由原始公社把部分贡纳作为部落酋长的日常消费那种关系转化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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