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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0天前 | 33024 次浏览 | 分享到:

  2.随着猛安谋克封建化的完成,泰和四年(1204)九月“定屯田户自种及租佃法”①,在法律上对猛安谋克封建主自耕和出租认可。猛安谋克隶属于① 《大金国志》卷13《熙宗帝纪》。

  ① 《金史》卷70《思敬传》。

  ② 《金史》卷44《兵志》。

  ③ 《金史》卷7《世宗纪》。

  ④ 《金史》卷7《世宗纪》。

  ⑤ 《金史》卷44《兵志》。

  ⑥ 《金史》卷47《食货志》。

  ① 《金史》卷6《世宗纪》。

  按察司,主要是为保猛安谋克尚武之风,以利军事作战的需要。另外,限制猛安谋克只许于冬月率属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超过十天。

  3.允许猛安谋克户与汉民通婚,同时也允许猛安谋克举进士,使女真人兼知文武。金代对猛安谋克的整顿与规定是随时间的变化而有不同,反映了女真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变革的过程。

  第十章法律第一节五代的法律司法机构五代沿唐制,尚书省刑部为最高司法政务机构,掌管司法政令及司法行政事务,复核大理寺审结的案件及州、郡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并重审刑部复核移送的死刑案件,死刑要报“中书门下”(宰相府)审核;御史台参与审理重要案件,大案由御史中丞(或大夫)、刑部侍郎(或尚书)、大理卿(或少卿)会审,称大三司;次要案件由刑部郎中(员外郎)、侍御史、大理司直(评事)联合审讯,称小三司。后唐长兴四年(933),又定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官,每推断案牍时特与免朝,恐滞推覆”,“公事毕日,朝参如常”。同年,大理寺又设立“议狱”制度,“凡断公事,并集法官详议”,“法(大理)寺议狱,宜于(大理)寺卿厅内”举行,以辨雪冤案;“天下州府(判案)有疑者”,亦令“判官集议”,都给予奖励②。审理案件是各级地方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地方官府虽都沿唐制设立司法职能部门,各道节度使以副使、推官、判官掌刑法,州(府)设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但各州(府)的刑法主要掌握在马步院(司),置马步狱,节度使以牙校任马步都虞候为马步院长官;而以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公事专达于州”①,县的刑法也大多为镇将掌管。

  制定法律五代时虽然战乱不断,但各朝朝廷都重视法律的制定,以符合各自统治的需要,后梁开平四年(910)编定《大梁新定格式律令》103 卷,这是后梁删改唐律条文,增加新条文所成,相对于唐律是“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徇枉过,滥加刑罚”,明显较唐律为重。同时,还有李保殷编《刑律总要》。后梁为了推行新律,下令将各道所存唐朝法律书籍焚毁。后唐同光元年(923)时,已是“今见在三司(御史台、刑部、大理寺)

  收贮刑书,并是伪廷(后梁)删改者”①。诸道中也只有定州(今属河北)保有唐朝律令格式共286 卷,进呈朝廷后,成为后唐法律的依据。次年编集《同光刑律统类》13 卷。后唐初年,“格”却仍行“后梁新格”,天成元年(926),决定实行以记载刑狱为主的唐《开成格》。清泰二年(935),又将元年以前十一年内的制敕选396 道,编为《清泰编敕》30 卷。

  后晋初,行后唐明宗朝法制及清泰元年的“编敕”。天福四年(939),将后唐明宗朝已“编集”及编余而“封锁”不行的敕文,重新选386 道,编成《天福编敕》31 卷。

  后周广顺元年(951)正月,新建立的后周决定“并依后晋天福元年以前② 俱见《金史·章宗纪》。

  ① 《金史》卷12《章宗纪》。

  ① 《五代会要》卷16《刑部》《大理寺》;《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后唐)条制施行”①,随即于同年六月,将后晋、后汉及后周有关刑法的敕文,选择26 件编为《大周续编敕》2 卷。世宗显德四年(957)时,“朝廷之行用者”《(唐)律》一十二卷、《(唐)律疏》三十卷、《(唐)式》二十卷、《(唐)令》三十卷、《开成(详定)格》一十卷、《大中(刑律)统类》一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②,但是,律令文辞古质已难以详明含义,加上格敕条目繁多不便检阅。世宗命删繁就简,改正互相矛盾、轻重失当,选择适用于当代的律文,“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义;义理之易了者,略其疏文”。“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①。显德五年编成《大周刑统》20 卷,另目录1 卷,史称《显德刑统》。

  “十国”亦编集法令,如南唐(江南)《刑律统类》10 卷、《格令条》80 卷,《(后)蜀杂制敕》3 卷、《(后蜀)令式》等。

  枉法酷刑五代所编集的法律,有些也较为平允,尤其是后唐明宗时所编法律,名义上还为后晋、后汉、后周所沿用,而后周《显德刑统》更是选编审慎,简明易解,但实际上大多并不执行,除后唐明宗时期以外,枉法酷刑,时有所闻。五代时,不仅各道节度使几乎全是武将,各州长官刺史、各县令也多由武官担任,加上实际掌握司法的各州马步院、各镇将,也都是节度使的牙校、亲随担任。草营人命,判处死刑后也不依例申报刑部复勘,后晋天福三年(938)卢灿进策:“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因此下诏凡断死罪后,要“具录案款事节”申报刑部,如果“案内情曲不圆”,刑部要进行复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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