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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70天前 | 330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地常不依法审判,非法拷掠,打死后以病死申报。后唐长兴二年开始设“病囚院”,待治愈后依法判决。至于拖延判决,更是屡禁不止。自唐大中六年(852)后,剺耳喊冤的一律决杖流配,虽有理也不受理,后晋天福五年改为据所陈诉理由审理,而剺耳之罪则另行处理。

  唐制死刑有绞、斩二等,五代沿袭。后唐天成三年(928),改为“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替绞、斩,后晋又恢复为绞、斩。后晋开运三年(946)时,“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簪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②,虽明令禁止,重申只能判处绞、斩,但并无效果。“短刀脔割人肌肤”,实是后晋为后代创设的死刑中的“凌迟”。

  各地节度使、刺史法外行刑,视民命如草芥。后晋时,刘知远任北京(今山西太原西南)留守、河东节度使,命节度判官苏逢吉“静狱以祈福祐”,原意应是及时审理积案,而苏“逢吉尽杀禁囚以报”。后周初,隰州刺史许迁“或钉磔贼人,令部下脔割”。随意杀人以代刑法的事各地多有,首都开封在后汉时,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史弘肇“都辖禁军,警卫都邑”,也“不问罪之轻重,理之所在,但云有犯,便处极刑”,“其他断舌、决口、斫筋、① 孙逢吉:《职官分纪》卷43《镇将》。

  ② 《旧五代史·刑法志》。

  ① 《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五。

  ② 《五代会要》卷9《定格令》。

  折足者,仅无虚日”,根本无所谓法律。动辄全家乃至全族被杀,亦常见不鲜,如后汉时郓州捕贼使臣张令柔“尽杀平阴县十七村民”③。

  ③ 《旧五代史·刑法志》。

  第二节北宋前期的法律司法机构北宋前期,实行增设新机构以夺旧机构职权,六部寺监职权大多为相应的新机构所夺,但涉及司法的刑部、大理寺,保留较多的职权,这在北宋前期的省、部、寺、监中是少见的。

  刑部作为朝廷司法政务机构,宋初掌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掌覆天下大辟(死刑),举其违失而驳正之”,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设详覆官六员、法直官一员。淳化二年(991),从“中书五房”的刑房分出职权,设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详)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这是在刑部复核后再复议。淳化四年,改为“大理寺所详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详覆”①,刑部详覆权被夺,详覆官随后也减为三员。

  景德三年(1006),刑部“别增(详覆官)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

  是对“断讫公案”,从银台司降到刑部极刑案库存档前,还要“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封驳”。这是在大理寺依据各地“奏狱”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断后,直接送审刑院详覆,“勿复经刑部详覆”的规定以后,刑部新增的死刑案最后详覆封驳权。熙宁四年(1071),还规定“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磨勘一年”的奖励;如“失覆”一人,要“展磨勘一年”,累计失覆四人则要被罢官①,说明直至元丰改官制前,死刑案件终审、详覆后仍须由刑部作最后详覆。

  咸平三年(1000),又“诏州府军监旬奏禁状,自今并送审刑院看详”,审刑院又分得对各州府“旬奏禁状”的详覆权,但主要仍由刑部详覆。大中祥符四年(1011)起,“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刑部)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②,刑部在这方面权力更扩大了,而且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也始终由刑部掌管。综上所述,可见北宋前期的刑部仍保留较多的职权。

  大理寺是朝廷司法事务机构,北宋前期并不直接审案,“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计,但掌天下奏狱(也称奏案,指需要上奏朝廷裁决的案狱),送审刑院详(覆)讫,同书以上于朝”,也就是“谳天下奏狱而不治狱”。设详断官六员,后增为十二员,又设检法官、法直官。大理寺只是依据各地上报的“奏狱”案件材料进行审断,然后报刑部,以后改为报审刑院详覆,大理寺的详断官还每日轮差到审刑院商议上奏案件的文字①。御史台除监察职能外还负有司法方面的职责,设检法官一员,掌检详法律;设推直官二人,“专治(御史台)狱事”。淳化初,设推勘官二十员分谳天下大狱,咸平初减为十员,后罢。各级地方官府州、府、县、厢、镇长官的主要职责之一即是审理案件,州府长官的司法助理为推官、判官,州府① 《旧五代史·刑法志》。

  ① 《旧五代史》卷108《苏逢吉传》,卷129《许迁传》,卷107《史弘肇传》。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15 之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淳化二年八月丁卯;卷34,淳化四年二月壬子。

  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15 之2。

  的司法职能部门有司录(录事)参军,审理户婚之讼,主要是民事案件;法曹(司法)参军,主刑法。北宋初,沿五代旧制,州府设马步院,开宝六年(973)改为司寇院设司寇参军,太平兴国三年(978)改为司理院设司理参军,专司审讯狱事;首都陪都则另设左、右军巡院,掌治安及有关案件的审讯,设左、右军巡使及判官。

  为了纠察首都开封各类司法审判机构的所有徒罪以上案件可能出现误判的情况,大中祥符二年(1009)设立“纠察在京刑狱司”,所有御史台(天圣八年前)、开封府、三司、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等机构,审判的徒罪以上案件,都要供报,如有必要则“追覆其案,详正而驳奏之。凡大辟,皆录问”②,并可直接重新进行审讯,主要是侵夺审刑院的首都地区死刑案的详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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