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李心传推迹兴废,有志修史李心传(1166—1243),字微之,一字伯微,号秀岩,隆州井研(今属四川)人。
父李舜臣,字子思,8 岁能属文。“少长通古今,推迹兴废,洞见根本,慨然有志于天下”。绍兴末,著作《江东胜后之鉴》10 篇,不仅体现他的史识,也反映了“恢复之志”。治《易》颇有心得,以所著《本传》33 篇为朱熹称道。①李心传出生的那一年,即乾道二年(1166),李舜臣中进士,在对策中“论金人世仇,无可和之义”。因此得罪了考官,绌下第,调安仁县主簿。后知德兴县,尚风化,常诣县学讲学,邑人皆称“蜀先生”。李心传受到父亲很深影响,十四五岁时,就立下修史之志,后来他回忆说:心传年十四五时,侍先君子官行都,颇得窃窥玉牒所藏金匮石室之秘,退而过庭,则获剽闻名卿士大夫之议论。每念渡江以来,记载未备,使明君、良臣、名儒、猛将之行事,犹</PGN1872.TXT/PGN>郁而未彰。至于七十年间,兵戎财赋之源流,礼乐制度之因革,有司之传习,往往失坠,甚可惜也。①50000528_1873_0李心传少年的经历和见闻,为他日后修史提供了条件。而关心天下,辑录文献掌故为他修史准备了资料,诸多方面使李心传成为“有史才,通故实”②① 《宋元学案》卷30。
② 《宋史》卷438《李心传传》。
的学者。
庆元二年(1196),弟弟李道传中进士,而李心传在科场上却不得意,早一年,他也荐于乡,然未中,“于是绝不复应举,闭户著书”。嘉泰二年(1202),写成《建炎以来朝野要记甲集》20 卷。嘉定元年(1208),时年43 岁,进《高宗要录》(即《建炎以来系年要录》)200 卷(原书佚,清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辑出)。嘉定九年,《建炎以来朝野要记乙集》20 卷成书。另外,有《旧闻证误》15 卷(原书佚,清四库馆臣从《永乐大典》辑出,仅4 卷)。绍定四年(1231),他因崔与之、许奕、魏了翁等人的推荐,入史馆,为史馆校勘,赐进士出身,专修《中兴四朝帝纪》,“甫成其三,因言者罢,添差通判成都府”。端平元年(1234)迁著作佐郎,诏无入议幕,许辟置局,踵修《十三朝会要》,端平三年(1236)成书,召为工部侍郎。嘉熙二年(1238),迁秘书少监,国史馆修撰,修《实录》。次年,《中兴四朝帝纪》成书,因与丞相史嵩之不合,出官,奉祠居湖州。淳祐三年(1243)病卒,终年78 岁。
在此期间,李心传完成另一些学术著作,重要的有:52 岁时写的《丁丑三礼辨》23 卷;56 岁时著的《西陲泰定录》,“通为九十卷,仍用太史公表例,并记国家大政令,边防大节目”;60 岁时著的《道命录》,“载程子、朱子进退始末”,“参取百四十年间兴废之故,萃为一书”。还有《丙子易学编》、《诵诗训》、《春秋考义》、《读史考》等。
三部史著,成就突出李心传的史学成就,主要体现在他写的三部著作上。这三部书是《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和《旧闻证误》。这三部书相互关联、相互补充。《要录》是编年体史书,《朝野杂记》的体例“实同会要”,两者关系“互相经纬者也”①。《要录》为“经”是主线,《杂记》为纬。《证误》是掌故文献决疑定舛,“所论北宋之事为多,或及于南宋之事,则《要录》之所未及,此补其遗也。凡所见私史、小说,上自朝廷制度,下及岁月之参差,名姓之错互,皆一一详征博引,以折衷其是非”②,因此此书可以看作为《要录》的补遗。当然这三部书中,《要录》又是李心传的史学代表作。这三部著作作为一个整体,可以看出李心传史学的规模,也体现出他的治史的特点。一是注重当代史的研究,重辑录当代文献掌故,成为“蜀中掌故之学”的代表人物。二是他在治学上的淹博贯通。所谓“非淹通一代掌故者不能为也”。三是重视材料的考辨。
李心传的著史是对当时文化专制主义的抗争。他修史是冒着风险的。有一段文字说明他这种情况。
客有谓心传曰:自昔权臣用事,必禁野史,故孙盛作《晋阳秋》,而玄温谓其诸子,言此史若行,自是关卿门户之事。近世李庄简作小史,秦丞相闻之为兴大狱。李公一家尽就流窜,此往事之明戒也。子其虞哉。心传矍然而止。
未几权臣殛死,始欲次比其书。会有旨给札上心传所著《高庙系年》(即《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铅椠纷然,事遂中辍,既而自念曰:此非为己之学也。..粹而次之,谓之《乙集》。① 《四库全书总目》卷81。
② 《四库全书总目》卷88。
①50000528_1875_0李心传以修史为“非为己之学”,心忧天下,闭户著书,完成一代史著。《建炎以来系年要录》200 卷,记高宗一朝史事。吸收了《左传》、《汉纪》、《后汉纪》与《资治通鉴》在编纂学上的优良传统,编年系事,但又不为例所限。为了更好地把握史事,往往突破年月的限制。李心传说:“编年之体,不当追录前书已载之事。今以金人和战,帅府建立,皆中兴以后事迹张本,故详著之,以备其始末。”②这里提出突破编年体裁的前提和要求:“详著”材料,“备其始末”,为“中兴事迹”张本。《要录》在“备本末”上有几种形式,一是详载史事来由或人物身世。二是史事首尾在时间上跨度很大,《要录》记载其关键性活动,首尾之事“牵连书之”;三是交待事情的结局。在编纂体例上,既有一定成规,又不为成例所拘。《要录》中的自注,都经过他精心安排,使史文与注文融为一体,成为史书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避免了注中冗繁重复、轻重不当和不达作史之旨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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