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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36天前 | 51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西史记载,早在1333 年,教皇似已获悉孟特戈维诺去世,放任命方济各会教士尼古拉为汗八里总主教,率20 名教士东来,但他们途中留居于阿力麻里,没有到大都,教皇曾致信察合台汗国敞失汗感谢其对诸教士的优待。尼古拉死于1338 年。大约1340 年,主教理查德等七人在阿力麻里被害②。此外,还有一位德国教士于1330 年之前在中国某地传教。教会史书还记载有一位泉州主教于1362 年在某地被害③。

  元代中欧交往的频繁,促进了经济、文化的交流,著名的中国印刷术和火药武器等就是在这个时期传入欧洲的。卢勃鲁克、马可波罗、鄂多立克、马黎诺里诸人的旅行记以及众多来华教士的报告,大大增进了欧洲人对中国的了解,从此他们确切地知道古来所传的“丝国”、“秦国”,就是北称“契丹”、南称“蛮子”,人口、城池众多、物产丰富、农工商发达的中国。附表:① 元顺帝诏书及福定等上教皇书皆见瓦丁《方济各会年鉴》著录,此据穆勒: 《1550 年前的中国基督教史》汉译本,页283—284,玉尔前揭书页314—316。

  ① 《元史》卷四○《顺帝纪》;揭傒斯:《天马赞》,《揭傒斯集》卷十四;周伯琦: 《天马行应制作》,《近光集》;欧阳玄:《天马颂》,《圭斋集》卷一;吴师道:《天马赞》,《礼部集》卷十一等。画家周朗所作《天马图》,藏于内府,历代相传,清初耶稣会士宋君荣(Gaubil)还见过此画,后下落不明(见伯希和:《唐元时代中亚和东亚的基督教徒》,《通报》,1914 年)。

  ② 穆勒前揭书页224 注⑨;玉尔前揭书页338(《马黎诺里东游回忆录》)。③ 穆勒前揭书页222,225 注⑩。


  丙编典志第一章农业、畜牧业第一节元代的重农政策元代初期,江淮流域、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并有所发展,南方保持宋代的发展水平,一些边远地区得到开发,农业生产显著发展。中期以后,开始出现衰敝的气象。

  元朝虽囊括了金宋旧土,统治者面临的却是“地著务农者,日减月削,先畴畎亩,抛弃荒芜”,“中原膏腴之地,不耕者十三四;种植者例以无力,又皆灭裂卤莽”①的残败景象。在中原农业文明思想的影响下,以忽必烈为代表的一批统治者为加强新政权的物质基础,很快接受了“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元史·食货志一》)的观念,全面而又雷厉风行地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或“劝农”措施。这些措施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设立“劝农”机构,建立相应的官员考绩制度。中统元年(1260)下令以各路通晓农事者充任随路劝农官,次年,朝廷设劝农司,姚枢为大司农,陈邃等八十人充劝农使,分路督察。至元七年改立司农司,左丞张文谦为司农卿,专掌农桑水利,再次派劝农官及通晓水利者,分赴各地考绩地方官勤惰。二十五年,在江南设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主持垦荒等事宜。二十九年,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增佥员二,兼察农事①。地方官员亦以“劝农”为要务,一般都兼有劝农官的职衔②。与此相配合,逐步制定了考绩地方官吏的制度。此种考核,至迟始于太宗经略汉地时(《元史·张荣传》),中统五年又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平、赋役平等五事考较县尹。此后,以上述标准迁赏和罢黜地方官员逐步形成制度③,并在至元五年劝农官举察勤惰时,对高唐州和河南陕县官分别作出升秩和降职的处置,“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元史·食货志一》)。元廷以“户口增,田野辟”的标准倡导于上,象董文用、燕公楠这类劝农大臣又以显著政绩表率天下,于是,地方官员多以督励农桑为己任,许多官府衙门还一度绘有耕织之图,“使为① 胡祗遹:《宝钞法》一,《紫山大全集》卷二二。

  ① 劝农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可见《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有些设置的年代与其他记述稍有出入,地方机构还作过一些调整,此不赘。

  ② 王祯:《农书》卷四,《农桑通诀·劝农篇》;许有壬:《至正集》卷七四,《公移》一《农桑文册》:“管民官提调,廉访司体察”。

  ③ 《元典章》卷二《圣政》一《饬官吏》,卷十九《户部》五《荒闲田地给还招收逃户》。吏者出入观览而知其本”④,“劝农”形成一时风尚。

  其次,招集逃亡,鼓励开荒。中统二年规定,“逃户复业者”有权收回原有产业,“合着差税”第一年全免,次年减半,然后再“依例验等”科征①,荒闲之地则“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元史·食货志一》)。至元元年、十三年、十六年元廷多次下令拨给牛具种子,让南宋“新附民”和贫民垦荒,起科年限从三年展宽到六年,杂役则并予免除。此外,还制定出原主认领田产的年限,弃田过期“不拣什么人,自愿种的教种者”②。二十八年七月,元廷招募百姓进一步开垦江南旷土,每户限五顷,官府发放田券,成为开垦者的永业田,三年后征租(《元史·世祖纪十三》)。桑麻果树的栽植同样受到鼓励,规定百姓垦辟的熟地,从栽种桑树和杂果等树之日起算,分别在八年和十五年后才“定夺差科”。对于“勤务农桑、增置家业”的农户,则要求本处官司“不得添加差役”③。

  为保证农民全力垦作,元廷向江南地区颁布过“永为定例”的减免私租的规定④,并于至元十三年、大德二年明文强调,豪强势要不得强占田产、户计,已占者必须归还或转拨无地百姓⑤。蒙元之际,各地诸王军将或抢占大片农田“专放孳畜”,或放纵牲畜“犯桑枣禾稼”,或“辄入人家求索酒食”,或“围猎扰民”,忽必烈即位以来,屡屡诏令禁止,大量牧地得到清退⑥。同时,通过下达禁令、颁布《户口条画》和设立阑遗监,限止抑良为奴,将权豪势要非法占有的奴隶①理为民籍,散布各处的奴隶也被政府收编,通过这些措施,又从权豪势要手中夺回了大批劳动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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