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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37天前 | 513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元代土地兼并、集中的程度十分严重。据《元史》统计,贵族、官僚、寺院的赐田数分别为二千七百余顷、一万四千七百余顷和十六万七千余顷,共十八万五千余顷②。如至大二年(1309)赐鲁国大长公主祥哥剌吉平江稻田一千五百顷,泰定三年(1325)赐伯颜河南田五千顷,大承天护圣寺所得赐地至少在十六万余顷③。一般大地主占地的数额相当惊人,如延祐年间松②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③ 《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拨赐田地》。

  ④ 《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官田·转佃官田》;《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传》;《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

  ⑤ 程钜夫:《大护国仁王寺恒产之碑》,《程雪楼集》卷九。

  ⑥ 《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寺院佃户》。

  ① 《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种佃·佃户不给田主借贷》。

  ②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编《唐宋元明清田地、田赋概况》乙表25《元代的赐田》。梁先生仅依据《元史》统计,而且,赐田因时因政治原因变化,尚有赐而拘收、转拨诸多因素,故统计数目仅反映一个大概情况。

  ③ 至顺元年与至正七年两次赐给该寺山东土地,数量均在十六万余顷,可能是拘收后又拨赐或后一次是重复颁布,似不应重复计算。

  江下砂场瞿霆发“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杨瑀:《山居新语》)。朱清、张瑄两家田宅“遍于吴中”④。因而元代前期的赵天麟指出,在江南地区,“贫家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荆楚之域,至有雇妻鬻子者。衣食不足,由豪家兼并故也”(赵天麟:《太平金镜策》)。后期名臣余阙也说:“吴人之兼并武断大家,收谷岁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盖藏。”⑤再如福建崇安地区共有田五十都(都是乡村中按一定土地数量划分的地域单位,也是县以下的一个基层单位),税粮六千石,而约占总户数十分之一的五十多户“大家”负担的税粮占去百分之八十三(五千石),其余十分之九的佃户,仅纳粮一千石,占百分之十七,“大家之田,连跨数郡,而佃民之粮,或仅升合!”(《元史·邹伯颜传》)

  入主中原的统治者最初在政治上显示出一些振兴气象,因而他们制订和规划的“重农”举措收到一定成效,但不久局势逐步逆转,大德元年前后,一系列“妨农之役”已成为社会公害,中央不得不申令罢免(《元史·食货志一》)。随着吏治的日益败坏,原来行之有效的种种举措便明显走向自己的反面而一发不可收拾,如中期和后期的大臣都相继指出,地方政府和劝农官名为“劝农”、“养民”,其实却是“扰之”、“劳之”、“废之”①。前述苗好谦献“种莳之法”,曾因收效显著而广为推行,但到了延祐年间,“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元史·食货志一》)。又如屯田,据当时人揭示,因“所用者多非其人”,武宗以前已全面呈现“废弛”局面②。设置常平仓是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辅助性措施,但忽必烈时代已名存而实废。生产工具的经营权由官府把持,质次价高,忽必烈时代已形成坑农图利的一大祸害,农民叹道:“一铧废夺十农功,办与官家多少利。劳形馁腹死甘心,最苦官拘卖农器③!”

  吏治败坏也给农业命脉所系的水利灌溉带来无穷灾难,这方面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权豪的直接破坏,他们在排灌系统地带或是围水起田,或是起立碾硙图利,使得原来兴建和疏浚好的灌溉系统的排洪渠道遭严重毁坏,如在黄河流域,遇到干旱,河身涸露,水泊淤地便多为势家所据,“忽遇泛滥,水无所归,遂致为害”(《元史·河渠志二》)。广济渠修成后曾灌溉良田数万顷,但后来豪民沿渠立堰起立碾磨,河北保定清苑水塘也发生类似情况,结果是“沙塞堤圮”、“灌溉利绝”①。这类情况在江南水网地区更为严重,如镇江路练湖(在今江苏丹阳市西北),豪势之家在湖中筑堤,围田④ 陶宗仪:《辍耕录》卷五《朱张》。

  ⑤ 余阙:《宪使董公均役记》,《青阳山房集》卷四。

  ① 张养浩:《三事忠告》上《宣化第五·劝劳》;许有壬:《至正集》卷二四《公移》一《农桑文册》。② 《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卷一五○《何玮(何伯祥子)传》。

  ③ 胡祗遹:《农器叹》,《紫山大全集》卷四。

  ① 《元史》卷六五《河渠志》二;刘因:《清苑县尹耶律公遗爱碑》,《静修文集》卷四。耕种,“侵占既广,不足受水,遂致泛滥”。吴松江是浙西太湖地区十分重要的通海排洪渠道;淀山湖上承太湖,下经黄浦江东向入海,也是太湖地区蓄水、排洪的自然湖泊,但权豪势要不断占荡、筑堤为田,每遇水旱,必然泛滥成灾(《元史·河渠志二》。自然灾害在所难免,但与政治腐败结合起来,后果就相当严重,所以,早在大德之初“妨农之役”屡兴不绝之时,随之而来的情况就是“旱暵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元史·食货志一》)元代中后期,全国性的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如至大元年(1308)夏秋之间,地震、风雨、饥荒、疫疠连作,巩昌、归德、泰安、济宁、真定、江浙各地“庐舍荡析,人畜俱被其灾”,“死者相枕藉,父卖其子,夫鬻其妻,哭声震野”(《元史·武宗纪一》)。次年,益都、东平、东昌、济宁、河间、顺德、广平、大名、汴梁、卫辉、泰安、高唐、曹、濮、德、扬、高邮、滁等地“蝗蝝遍野,百姓艰食”(《元史·武宗纪二》)。天历年间,又因水、旱、疫等灾害,陕西饥民达一百二十三万余口,河南府路饥民二万七千余口,江浙北部饥民六十余万口,南部饥民十一万八千余户,华北及黄河中下游饥民六十七万六千余户,凤翔府饥民十九万七千余口(《元史·文宗纪一》)。元统二年和后至元三年,京畿水灾,饥民四十余万。江浙先后两次大灾,饥民分别为五十九万和四十万(《元史·顺帝纪一、二》)。至正四年和五年,大河南北先旱后疫,“赤地千里黄尘飞,麦禾槁死粟不熟”,“民之死者过半”①,全国主要经济区的农业生产由此出现较明显的衰敝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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