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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37天前 | 51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宋代的广南西路(治今广西桂林)、川陕路是苎麻的主要产区,元初已推广到河南。山西地区土地亦适宜种麻,麻布成为当地特色产品,农民以此“贸易白银,以供官赋”①。

  元代产茶区主要分布于长江以南。宋代茶叶种植区域以成都府路、利州路、江南东西路、淮南路为主,特别是淮南,北宋时增设了十三处山场,但两宋之际发生很大变化,山东、河南的大片茶树或是“恣民耕樵”,或是“率多枯槁”(《金史·食货志四》),因此,入元以后主要产茶区明显向南推移,其分布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实行榷茶、征收茶课的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下辖的若干产茶区:杭州、宁国、龙兴、建宁、庐州、岳州、鄂州、常州、湖州、潭州、静江、临江、平江、兴国、常德府、古田建安等处②。另包括四川,即四川地区也遍布茶场③。第二种类型是皇室直接控制的茶① 马祖常:《广平路总管邢公神道碑》,载《元文类》卷六七。

  ② 陈孚:《真定怀古》,载《元诗选》二集丙集。陈孚卒于大德七年,他回忆的应是元初期的景象。③ 《马可波罗行纪》110 章《京兆府城》,冯承钧译本。

  ④ 余阙《梯云庄记》,《青阳先生文集》卷三;乃贤:《颍州老翁歌》,《金台集》卷一。⑤ 赵孟頫:《大元故嘉议大夫燕南北道提刑按察使姜公墓志铭》,《松雪斋文集》卷八。⑥ 《说学斋稿》卷上《蕲春县兴学颂》。

  ① 郝经:《河东罪言》,《陵川文集》卷三二。

  ② 《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资品》。榷茶都转运司的设置有一个过程,此不赘,但上列十六处榷茶区不久取消湖州、鄂州两处,增列江州(《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场务官》)。十多年后,罢去淮南仅有的庐州(《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至大元年又以龙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元史》卷九四《食货志》二《茶法》)。元后期,大概仅存七处(《元史》卷九七《食货志》五《茶法》)。

  区,它们负责上贡精绝品种。宋代在福建建安设“岁取上供”的官烘三十二,采茶、制茶工两千多人④,元代“掌供玉食”的宣徽院下辖的“常湖等处茶园都提举司”拥有七个提领所(乌程、武康德清、长兴、安吉、归安、湖汶、宜兴),加上另一个“建宁北苑武夷茶场提领所”(《元史·百官志三》),共拥有采茶、制茶工二万五千以上。除上述榷茶和贡茶的茶叶产区之外,广州、云南等地也遍布茶场①。作为脱离农业而独立经营茶叶生产的专业户称为茶户、园户、磨户或山场小民②。茶叶除传统品种外,忽思慧《饮膳正要》首见记载的尚有河南的温桑茶③,“出直北地面,味温甘”的女须儿,“出本土,味甘涩,煎用酥油”的西番大叶茶。

  元代中期以后农业衰敝气象的显现蒙古贵族取金、宋而代之后,虽给传统的农业社会注入了一些新的活力,但就总体而言,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积弊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并且还带来了一些新的落后因素。蒙元时代的农民遭受的压榨和剥削是多方面的(详参《赋役》部分)。就社会关系而言,统治阶级由贵族、官僚、上层僧侣、大地主和豪商组成,被统治阶级有包括自耕农在内的“诸色户计”,有处于最下层的奴婢和佃农。元代奴婢数量空前增加,但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者所占比例不大,所以元人认为,“国家以农为重..然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不可不以佃人为重”④。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佃户与主人之间的关系主要以契约形式构成,但佃户对主人的隶属关系尚不见明显松动的迹象。元籍记载说,浙江安吉一地主以好食鸡著称,一日经过佃户家,佃客投所好而烹鸡,他凭几午憩,鸡熟而主未醒,佃客乃“侍候于旁”①;黄岩地方风俗“贵贱等分甚严,佃户见主不敢施揖”(黄涛:《闲中今古录》卷二)。主人还可任意役使佃户及其子女,干涉其婚姻。在河南陕州地区,有的将少量荒远土地“夹带佃户典卖”,称“随田佃客”,甚至将佃客“计其③ 征榷川茶的机构于至元二十二年最后定名为四川盐茶运司,它的分支机构遍布四川各地(《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局院官》)。

  ④ 参见华山:《从茶叶经济看宋代社会》,载华山:《宋史论集》,齐鲁书社1982 年版。① 如广州诸县都产茶(《大元一统志》卷九《广州路土产》),云南地区的茶叶是百姓主要贸易品种之一(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金齿百夷》)。

  ② 散见于《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茶课》等篇。

  ③ 《金史》卷四九《食货志》四称其“实非茶也”。

  ④ 陈元靓:《事林广记》卷八,《人事类》(上),《治家法度·佃客须加宽恤》。佃人有庄客、佃客、浮客、租户、种户、种地人、地客、火客、屡人等多种称谓。

  ① 孔齐:《至正直记》卷三《好食鸡》。

  口数,立契或典或卖,不立身份,与买卖牲口无异”②,体现的是更为落后的生产关系。地租有分成租(从文献记载看,对分制比较普遍),较多实行定额租制。佃户按所属主人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官田佃户,租额一般是一斗五升至三斗三升。二是职田佃户,租米由六斗至一石甚或三石。三是私田佃户,租米有三斗至一石,谷有一石三斗至二石六斗,其中如浙江地区的寺田,少至四、五斗,多至租米一石至三石二斗。按国家规定,上田地租不过亩输三升,上述租额,至有超过十倍者,究其原因,除地主“恣意多取”外,另有值得注意之点,即“吐退转佃”现象非常普遍③。官田往往由权豪势要承佃包租(称总佃),往下再有“分佃”者④,另有帮助地主经理田租的管干(职田称提控总领),地租由此层层加码。职田佃户,九品不下三五十户,三品至五品七百户。私田佃户为数更多,“富室有蔽占王民奴使之者,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元史·武宗纪二》)。大护国仁王寺有佃户三万七千多户⑤,而“杭州省里管着寺家的佃户,约五十万户有余”⑥。高额地租加上各种敲榨苛索,使大批佃户维持再生产的能力极其薄弱,危难之际,多举高利贷饮鸩止渴,如大德八年江浙省臣即反映:“江南佃民,多无己产,皆于富家佃种田土,分收子粒,以充岁计。若值青黄未接之时或遇水旱灾伤之际,多于田主家借债贷粮接缺食用”,田主则“必须勒令多取利息,方才应付;或于立约之时,便行添答数目,以利作本。才至秋成,所收子粒,除田主分收外,佃户合得粮米,尽数偿还本利,更有不敷,抵当人口,准折物件,以致佃户逃移,田地荒废”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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