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投下收户》。
④ 郝经:《万卷楼记》,《陵川集》卷二五。
⑤ 王恽:《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秋涧集》卷三五。
① 吴澄:《游应斗墓表》,《吴文正集》卷七一。
② 陶宗仪:《辍耕录》卷三八《废家子孙诗》。
③ 吴澄:《王子清墓志铭》,《吴文正集》卷七六。
④ 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五《朱张》。
⑤ 杨禹:《山居新话》。
⑥ 宋濂:《姜泽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十。
⑦ 陈旅:《东斋记》,《安雅堂集》卷七。
县土地的六分之五⑧。土地的集中,在平江路(治今江苏苏州)一带表现得最为突出,“武断大家,收谷岁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盖藏”①。
由于地主阶级占据了绝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农、半自耕农的人数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没有土地,或只占有极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国家和各类地主的佃户。
元代地主土地上的生产形式,北方与南方有所差别。北方地区,蒙古贵族、汉族军阀和军户地主在战争时期俘掠了大量驱奴,一户占有驱奴甚至多达数百乃至数千。不少驱奴被用来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北方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地主土地是由驱奴耕种的。金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租佃制在金元易代之际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不过,租佃制生产在元代北方地主土地上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在南方地区,租佃关系是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佃农是南方地主的基本剥削对象。至元三十一年(1294),江浙省臣奏称:“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元史·成宗纪一》);大德六年(1302),山南廉访司的一件呈文中也说道:“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顾,或佃地作客过日。”②这些材料反映了元代江南地区租佃关系的普遍性。江南大地主占有佃户的数量很大,“动辄百千家,有多至万家者”(《元史·武宗纪二》)。地主阶级除对佃户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外,还对佃户实行严重的人身压迫,主佃之间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南方地主土地上的封建租佃关系也有进一步复杂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就是兑佃制在一些地区,如扬州和江阴等地的流行。
第二节地租地租形态元代的地租,与前代一样,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态,而以实物地租为主。元代地租较为突出的是实物地租中定额租制进一步发展,相对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劳役地租是一种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它已经十分落后。元代劳役地租虽仍然存在,但属于一种相当次要的地租形态,主要存在于少数落后地区和官员的职田之中。劳役地租一般与实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约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服各种劳役。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辖区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便十分强烈,入元后这种情况没有改变,因而佃客承担的劳役地租极为沉重,“主户将佃户⑧ 虞集:《建宁路崇安县尹邹君去思之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一。
① 余阙:《宪使董公均役记》,《青阳先生文集》卷九。
② 《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①,甚至出现了地主因为佃客“不伏使唤”而将佃客殴打致死的事例②。其他地区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现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为进行法律诉讼即是。官员职田的佃户一般都要为之提供劳役。至大三年(1310),监察御史申某在呈文中说:“诸职官三品,职田佃户有至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户,出给执照,不令当杂泛差役,却令供给一家所用之费,谓如倩借人畜,寄养猪羊,马草柴薪,不胜烦扰。”①职田佃户不仅自己要供官员驱使,还要为官员之家养猪、养羊,供应马草柴薪,这些无疑都是实物地租以外的无偿劳役。
实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态,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封建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分成租制是实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唐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定额租制也逐渐发展了起来,到南宋时期,定额租制在租佃关系最为发达的两浙路、江南东路等地区已颇为流行。元代的实物地租仍为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而定额租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占有支配地位。
在元代各类官田上,定额租制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分成租制十分少见。
宋末贾似道所买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为元代所承袭,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旧,全部采用定额租制②。承宋而来的其他官田以及通过籍没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额租制,如江浙财赋都总管府所辖朱清、张瑄籍没田土,税粮皆有定额③;江西贵溪县“旧有没官田租七百余石,..田则荒而租自若”④。至于大规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额租。官员职田,分布最广,数量亦大,也普遍采用定额租制。江南行台的一位监察御史在呈文中说:“切照各处廉访司、有司官员职田虽有定例,地土肥瘠有无不同,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贫乏,时有旱涝,官税、私租俱有减免之则例,独有职田子粒,不论丰歉,多是全征”①。显然,各地职田主要征收定额租,只有定额租才可能“不论丰歉,多是全征”。元代官田普遍采用定额租制的事实在元代有关减免租税的诏令中有着全面的反映。大德九年(1305)诏:“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元史·成宗纪四》)将民田赋税与官田地租相提并论,说明江淮以南租税合一的官田租与民田赋税一样是按定额征收的,否则便无法按同一比率递减。元代学田,也基本采①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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