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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63天前 | 28927 次浏览 | 分享到:

  ② 余阙:《再上贺丞相书》,《青阳先生文集》卷五。

  ③ 朱德润:《买公世德之碑》,《存复斋文集》卷一;程钜夫:《姚长者传》,《雪楼集》卷七。④ 叶子奇:《草木子》卷四上《谈薮篇》。

  ⑤ 马祖常:《建白一十五事》,《石田集》卷七。

  ① 不当杂泛差役,主要施行于西域商贾(《元史》卷一三四《朵罗台传》;王恽:《为在都回回户不纳差税事状》,《秋涧先生大金集》,卷八八;苏天爵:《侍御史韩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十二)。豁免商税,主要施行于上层僧侣(《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元史》卷十七《世祖纪》十四,卷二七《英宗纪》,卷二九《泰定纪》,卷三十《泰定纪》二)。

  ② 《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卷二四《仁宗纪》一。

  因此,这些人的实际身份是官商合一,亦官亦商,气势相当显赫,市场上则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第二大类是具有独立身份的大中小商人,他们在行商过程中,有程度不同地依附、甚至勾结官府的一面,但即使是其中的大商人,主要从事的还是相对正常的商业活动。其中的中小商人,一方面时时遭受官府的种种盘剥(如以“和雇”、“和买”等名义向商人的强征强取,另一方面又处于“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的不利地位。然而,一当他们因此而“不敢往来”之时,物价便“因而涌贵”③,可见,占商人绝大多数的这类普通商贩,从事的正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商品流通,是维系市场正常运行的中坚。

  第一大类的各种特权商人和第二大类中的大商人,把持着商业的重要部门,从事的主要是高级商品和国民必需品的经营,其范围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海外贸易。元政府侧重于抽解和征税,海外贸易的实际运营者始终是商人。因海商动辄“赢亿万数”①,故而“商者益众”(《元史·铁木迭儿传》),官僚以至元、大德时“政位显要”的朱清、张瑄为代表,他们“以巨艘大舶交诸番中”,“富过封君,珠宝番货,以巨万万计”(《辍耕录》卷五《朱张》)。朱清之子官至参知政事,继父业为元廷从事海上粮食运输,每年诈称漕粮沉没,而将吞没资金“转入外番货买”(《农田余话》下)。僧侣、也里可温与西域商人亦“多是夹带俗人过番买卖”而获厚利②,如回回人哈哈的,从至治年间开始贷官钞,“违制别往番邦,得宝货无算”(《元史·文宗纪一》)。皇室贵族自不甘寂寞,顺帝元统二年(1334),由中书省出面,“请发两艘船下番,为皇后营利”(《元史·顺帝纪一》)。因海舶致富的巨商还有“南蕃回回”佛莲,手中掌握八十艘海舶,死后抄没家财,“见在珍珠一百三十石,他物称是”(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泉州扬客从事十多年海外贸易,“致赀二万万”(《夷坚续志》丁6)。嘉定大场沈氏,“因下番买卖致巨富”③。定海人夏仲贤,从事海外贸易仅数年,“泉余于库,粟余于廪,而定海之言富者归夏氏”④。此外,广东豪民于濒海构筑海堰,“专商舶以射利”(《元史·卜天璋传》),浙江四明沿海居民,占地利之便,“有资累巨万者”⑤。二是珍异珠宝贸易。珍异珠宝是皇室贵族的嗜好,专营权则主要被回回豪商所掌握,因而,“其兴贩营运百色,侵夺民利,并无分豪差役”①,并且,“持玺书,佩虎符,乘驿马,③ 《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牙保欺蔽》。

  ① 吴澄:《平章董忠宣公神道碑》,《吴文正文集》卷三二。

  ② 《元典章》卷二二《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

  ③ 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七《金甲》。

  ④ 戴良:《元逸处士夏君墓志铭》,《九灵山房集》卷十五。

  ⑤ 戴良:《一经斋记》,《九灵山房集》卷十二。

  ① 王恽:《为在都回回户不纳差役事状》,《秋涧集》卷八八。

  名求珍异,既而以一豹上献,复邀回赐,似此甚众”(《元史·武宗纪一》),售出的珠宝,“动以数十万锭”(《元史·泰定纪二》),如宪宗时回商献水晶盆、珍珠伞等物,得价三万余锭②;成宗时,回商以一两三钱一块的“红剌”石,索价十四万锭③,而所谓“押花大珠”一枚,要价竟达六十万锭④;泰定帝时,所欠珠室价达四十万锭,相当于全国包银岁额(十一万锭)的近四倍。朝廷不惜重金购取珍玩,无力偿还时,竟以市舶番货或盐引垫支,使回商利外获利。珍异珠宝的另一来源是由皇室招人直接至海外购求。中外舶商的货物被抽解之后,可在规定地点发卖,因此,销售珠宝的商人、店铺当遍及大都和沿海贸易港口。

  三是经营斡脱钱和朴买课程。据载,蒙古贵族虽黩货好财,但“只知撒花”,对于商贩、聚财几乎茫然无知,因而,大汗、诸王、公主等纷纷将财宝交给回商,让他们去放债营利或从事买卖。回商将银子借贷于人,年息一倍,如无力偿还,次年连息再翻一倍,如照此推算,一锭银子翻番十年,即达一千零二十四锭,这种高利贷被称为斡脱钱,又称羊羔儿息,蒙古贵族也称这些帮他们营利的回商为斡脱。大汗、诸王、后妃、公主提供的是他们的私有资本,斡脱们利用这些资本从事商贩和放债,获利的是贵族本人和回回商人而不是官府⑤,但政府却指定专人、设立专门机构并制订一系列条例保护斡脱的经营,所以斡脱倚仗政治特权,肆行暴虐,如扎忽真妃子派人到杭州索讨斡脱钱,拿不出全部借贷人的花名和贷款数额依据,便强指三人借贷,三人又指告他人,追征蔓引,使一百四十余民户遭致横祸①。1238 年至1239 年,真定路遭蝗旱,被迫借斡脱钱交纳贡赋,本利银达一万三千余锭②。1240 年,诸路官民欠斡脱银三百八十万两③,相当于当时占领区三年半的课税。贵族和西域商人还乘百姓和地方官吏无力完纳赋税时借债、勒索,如蒙哥时期磁州人民无力交纳包银,斡脱便乘机以年息借额为条件,出母钱“代输”,来年无法赔偿,又“易子为母”,不到十年,“阖郡委积,数盈百万,令长逃债,多委印去”④。从窝阔台时开始,虽一本一息的限令屡屡下达,但并不能真正实行。贵族与西域商人利用斡脱钱营利,同时助长了整个高利贷的恶性发展,官府利用发放高利贷营息,解决财政开支,寺院、官吏、豪强地主与商人也乘势而上,其结果,“十千债要廿千偿,债主仍须数倍强。② 《元史》卷三《宪宗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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