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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62天前 | 288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次,元朝规定的科举考试的科目有三。“经疑经义以观其学之底蕴,古赋诏诰章表以著其文章之华藻,复策之以经史时务以考其用世之才”④。① 程端礼:《送朵郎中使还序》,《畏斋集》卷四。

  ② 《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选举附录》。按、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诸生中取录的“备榜”人数,似未包括在该年正榜取士人数中。姚大力在《元朝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一文中,将其纳入当年正榜取士人数中,误。见《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82)。

  ③ 苏伯衡:《送楼用章赴国学序》,《苏平仲集》卷六。该引文所说比例,淹于常调者占80—90%;能改官而“历华要”者,则不足10%。

  ① 傅若金:《送习文质赴辟富州吏》,《傅与砺诗文集》卷五。

  ② 吴澄:《萧立夫墓志铭》,《题延祐丁巳诸贡士诗》,《吴文正公集》卷三八、卷二九。③ 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④ 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与前代相比,最重要的变化是程朱理学被正式定为考试取士的标准。按朱熹的四书训说在南宋末年已被立于官学,表明开始为政府所承认,但当时它在儒家学统各派当中远未取得独尊的正统哲学的地位。宋末科试始许用朱注,惟仅为允许采取的诸家学说之一。直到元朝颁布科举制度,程朱理学才被政府定于一尊。凡“四书”和《诗经》均须用朱注,《周易》主程、朱氏之说,《尚书》以朱熹门人蔡沈阐释为主,《春秋》用程颐私淑胡安国所传,除《礼记》尚用古注疏、《春秋》许并用三传外,其他儒家经典一以程朱理学的阐发附会为本。元朝科学制度对于理学在中国社会的推广,起了重要的作用。征召与承袭、承荫征召就是皇帝根据左右大臣的举荐,将那些尚在野的闻人达士召入廷对,授职录用。这种特旨征用的适用范围是很广的。如忽必烈前期,董文忠荐真定人王思廉。“世祖问文忠曰:‘汝何由知王思廉贤?’对曰:‘乡人之善者称之也’。遂召见,授符宝局掌书。”(《元史·王思廉传》)郭守敬以“习水利,巧思绝人”为张文谦所荐。世祖召见,面陈水利六事,乃命之提举诸路河渠①。采取征召授官的方式,有时是为了解决某些专门化的职务的人选问题;更多的时候,则是出于朝廷为标榜自己“求贤若渴”、“野无遗才”的政治需要。元平江南以后,命程钜夫以集贤直学士、侍御史奉诏求贤江南。程钜夫遍访南方名儒,回京举荐约三十人。其中大多数人应诏至京,“帝皆擢置台宪及文学之职”(元史·程钜夫传》)。此次征召,则更明显地带有笼络江南知识界、稳定新附国土人心的意图了。

  职官承袭制度,主要是在武职系统里实行。虞集说:“国朝右武而尚功。将帅之家,以世相继。下至部曲裨佐,无异制也。..昔在世祖皇帝混一海内,布爪牙于城于内外遐迩,星列棋置,联络相承。定其武功、统率之大小众寡,以次受职。其子子孙孙,勿俾废坠。非有大故,未有绝而不续者。盖与国家相为无穷者也。”①军官子裔承袭的秩序为:“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元史·选举志二》)元统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时有武装抗元的骚乱,发生了很多“叛乱贼人杀死军、民官”的事件。这时元政府曾颁布《民官承袭体例》,规定凡阵亡民官,其子孙可照依管军官体例降等承袭。该制度在大德年间由朝廷重申,并明确规定了“降等”的法则:“民官每委实是阵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儿每根底,比他那的勾当低二等委付;孙儿、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儿每低一等委付。”① 《元史》卷一六四《郭守敬传》。

  ① 《送索完赴建德总管序》,《道园学古录》卷五。

  ②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与武职一样由子孙承袭。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职官已推行迁转制度;民官依旧制承袭“有碍迁转体例”③。因此元政府在实行迁转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袭,改为用荫制度。至元四年,对五品以上文职官子孙的承袭作出了规定。按兹时定制,“职官荫,各止一名”。“诸取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立嫡长子;若嫡长子有笃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生子;如绝嗣者,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荫伯母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婢生子及旁荫者各降一等。”①至元四年所规定的对用荫人除授的官品等级,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动。兹比较两种规定,制简表如下②:取荫人(父)原有官品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一一二二三三四四五五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至元四年规定正正正正从正从正从从七七七七七八八九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用荫人(子)所获官品大德四年规定正从正从正从正从正从五五六六七七八八九九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品从前引文书中有关用荫人的资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荫体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汉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脚的蒙古人每,子孙承荫父职、兄职呵,皇帝识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荫体例也适用于色目人,惟“色目比汉儿人高一等定夺”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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