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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62天前 | 28866 次浏览 | 分享到:

  ① 《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循行选法体例》。

  ② 参见牧野修二前引论文。

  ③ 陶安:《送金梅窗序》,《陶学士集》卷十一。

  ① 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② 郑玉:《送王伯恂序》,《师山集遗文》卷一。

  ③ 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④ 见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

  第三节俸禄元代的俸禄制度是在官制和财政税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创立的。官俸主要由俸钞和职田构成。和宋、金相比,支俸项目已大为简化。大体上,中央和行省、行台、宣慰司等官吏的收入全用俸钞支付,这是前所未有的,也是元代俸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⑤;府、州、县供职的官吏领取的是俸钱及职田的租入。

  元代俸禄制度建立的过程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蒙古国时期;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分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税所(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无生活来源的官吏颁发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税所官二员支粮”①。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元史·耶律楚材传》)。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结束,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⑤ 元朝中后期,由于通货膨胀加剧,中央官吏的俸钱曾部分折支成米。

  ① 《永乐大典》卷一九一四六《经世大典·站赤》。

  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

  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俸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

  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①。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文官俸禄及其变化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钱数额,没有完整的记载。据《秘书监志》保留的片断资料,我们知道至元十年(1273)时,秘书监(从三品)俸100两(中统钞,下同),少监(正五品)75 两,令史17 两,典书、奏差10 两。《南台备要》记录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诸官吏俸钱数:御史大夫(从二品)208.33 两令史、宣使20 两御史中丞(从三品) 两架阁库管勾、侍御史(正五品) 两译史、承发司管勾两166.0377.6325üy .t.治书侍御史(从六品)55 两令史、通事、知印30 两监察御史(正七品)50 两典吏、书吏12 两都事(从七品)40 两库子8 两按同品级比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中统钞贬值、物价上涨的缘故。至元十七年,权停百官俸,实施调整。至元十八年,复颁中外官吏俸。由于小吏俸微,物价上涨首先对他们的生活构成威胁。至元二十年,中书省提请给他们加俸,奉旨议定:“省、院、台、部等衙门见勾当令史、蒙古必阇赤、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给,依准所拟,自至元二十年七月为始,先行支付。”俸钱的增幅为百分之五十;①而“各衙门官员元定见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务繁简,另行定拟。”②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③在给官吏调整俸禄的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颁布百官俸禄,其办法是“视职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兹将九品职官俸额制表如下(见下页,俸额单位为中统钞两)。

  ① 沈卫荣:《<汉藏史集>所载桑哥传译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9 辑。① 《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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