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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62天前 | 288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至治元年到后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禄没有变化。《元史·食货志》所载“内外官俸数”反映至顺年间的俸额,其实就是延祐七年时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额基础上,三分(30%)折俸支米的俸数。后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当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门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钞十五两,将减了的价钱米钞相并支付”③。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对朝内官吏折俸支米后,政府于至正元年开始给行省、行台、宣慰司等无职田官吏添给俸米,规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粮内支给;无粮去处,每石折中统钞二十五贯”①。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后,海运完全停止,北方米价急骤上升。在山东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饥,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米每石值银六百余两。至正末年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其时,官吏除很少的一点俸米外,俸钞如同废纸。随着元朝的灭亡,元代的俸禄制也土崩瓦解了。

  军官俸禄元朝的军队分宿卫和镇戍军两大系统。但按支取廪禄的类型来分,则是宿卫中的怯薛为一系统,其余的为一系统。

  怯薛的支俸体系是独立于中原俸禄制以外的一个系统。因为它没有品秩,所以不依品支俸。从成吉思汗时代到至元中期,怯薛都保持着自行给养的旧例。从至元十八年八月始,政府“给怯薛丹粮,拘其所占田为屯田”。不过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到至元二十九年,才“命宿卫受月廪..,宣徽院仍领之”(《元史·世祖纪十四》)。

  大德七年,元廷针对怯薛冗滥的情况,汰除了滥请钱粮者,规定父子兄②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③ 《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① 《永乐大典》卷二六○九《宪台通纪续集》,页6。

  弟世代相袭者才可给之。延祐二年,政府正式定立宿卫支粮例。

  此外,怯薛还可得到各种名目的赏赐,还有岁赐(例钱)及一定数量的草料、刍豆。

  侍卫亲军及镇戍军官的廪禄是按等级或品级支付的。它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蒙古国时期到中统年间,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军官皆无俸禄。(2)从至元三年到至元二十二年,诸军官的俸禄由士兵力役及政府颁给的俸钱,或肉、麦、米、酒等实物构成(军官领取分例到至元十七年停止)。

  据《元史》记载,至元三年,董文炳与忽必烈密谋时曾说过:“‘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无马乘者。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四人,百户二人,听其雇役,稍食其力。’帝皆从之,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这是汉军军官支使力役和取得俸钱的最早记载。李璮乱后,忽必烈罢世侯,行迁转,对军队进行整顿。至元七年,定军官等级,万户、总管、千户、百户、总把,以所统军士为差。同年秋七月,初给军官俸。俸钱数不详。尽管军官已有俸钱,但他们依然索要分例,其中“万户,羊肉三十斤,麦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千户减半。百户比千户减半”①。至至元十七年,元朝政府方规定:“军官有俸,休应副饮食。”②除俸钱和分例外,蒙古军、汉军军官支使士兵在至元三年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致元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限制,规定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镇抚、千户四名;弹压两名。多使者要受停俸停职的处罚③。

  对于新附军军官,虽在至元十一年曾定新附军官品级,但到至元十二年,“用兵日本倭国,而军民之官,廪禄未有定制”。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但新附军军官之俸,或未定,或未实行。于是,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元政府给扬州新附军将校钞,人二锭①。显然,至少到至元十八年,对新附军将官无一完整的支俸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元廷确定了汉军军官品级。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上、中、下万户府军官的俸钱与上、下路、散府同品级的俸钱相同。上、中、下千户所军官的俸钱分别与上、中、下州的同品官吏的俸钱同。此外军官可支使一定数量的士兵,军户之田四顷之内可以免税。

  桑哥执政时,为紧缩开支,尝征军官俸。继大德七年给内外官吏依例添支俸米后,大德八年,政府依例给诸翼军官支俸米。至大三年,又添军官俸,其中在朝军官按减去加五的办法将中统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三倍;外任军官将相当于原来的七成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五倍。皇庆二①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②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③ 《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占使》。① 《元史》卷十一《世祖纪》七。

  年,仁宗又重申了这一政策。随朝军官可能在延祐七年依俸折米。其后直至元朝末年都没有变化。

  职田北方外任民职官吏的职田是至元三年确定的,具体数额还难以肯定。至迟在至元二十一年,北方官吏的职田已如下表所示。由于至元三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俸禄的调整从未提职田问题,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该表中反映的数额大多数在至元三年即已确定。江南地方官职田定于至元二十一年。当年,中书省据省南北外官吏职田表(顷)

  官职达鲁花赤总管知府州尹知州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知事案牍上路16 16 8 6 5 4* 4* 1.7* 1*下路14 14 7 4* 4* 4* 1* 1*散府12 12 6 4上州10 10 10 5中州8 8 4下州6 6 4*警巡院5 5 4 3官职达鲁花赤县尹县丞主簿县尉簿尉录事录判巡检上县4 4 2 2 2中县4 4 2 2 2下县4 4 2录事司3 3 2按察使副使佥事按察司16 8 6(至元十四年定)(注:* 表示至元三年未定者,“—”表示至元三年定,而至元二十一年时不见记载者。)咨定议:“官员职田,江淮闽广,地土不同,合依中原迁转官例,每俸钞五贯给公田一顷。都省议得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比附腹里官吏职田体例,于无违碍系官荒闲地内减半拨付。”①据《至顺镇江志》所载镇江府官吏至顺年间职田数,可知官吏实得职田与上述规定基本接近,并且,南北官吏职田除至大二年“拘田支米”旋即恢复外,其数额到元末都没有变化。由于元代钞币贬值情况十分严重,职田租入成为地方官相对稳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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