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③ 《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
江南诸路站官的俸禄是至元二十三年确定的,规定“于有根脚,曾历仕入流北人内选取提领一员, 每月俸一十两” ④ 。至元俸钱资品上中下俸钱资品上中下从一300 250 正六70 65正二225 215 从六65 60从二200 185 175 正七60 55正三175 165 150 从七55 50从三150 135 125 正八50 45正四125 115 100 从八45 40从四100 95 90 正九40 35正五90 80 从九35从五80 70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规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养赡仓官。至元二十四年,江浙行省确定了各级教官的俸禄,数额如下表:职名学粮(石/月) 中统钞(两)路、府、州教授5 5书院山长、副教官、学正3 3学录2 2县学教谕1.5 1.5直学1 1儒学教谕2 10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学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处已有学粮去处,不须支俸外”,“各路每员月支一十二两,散府每员支一十一两,上州每员支一十一两,中州每员支一十两”①。
在确定诸官俸禄的同时,物价也在飞速增长。桑哥为改变这种状况,于至元二十四年发行至元钞。此后,物价腾飞虽基本平抑,仍然持续增长。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二十倍。故赵孟頫说:“始造钞时,以银为本,虚实相权。分廿余年间,轻重相去数十倍。”②赵氏之语虽为夸大之辞,然较之米价,知其不为虚妄。
物价上涨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对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谕中④ 《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① 《庙学典礼》卷四,《教授俸例》。
② 《松雪斋文集》卷首,《赵孟頫行状》。
书议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书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增之。”(《元史·世祖纪四》)但未见实施。成宗即位后,罄世祖所储大加赏赐,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五点七至八点九倍,张孔孙、杨桓、何玮、阎复等人纷纷上书,要求给官吏增加俸禄。于是,从大德三年开始给小吏添给俸米,其中“廉访司、转运司司吏、通译史,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司吏、通译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八两、米六斗。散府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钞七两、米七斗。诸县录事司、巡检司司吏,月俸中统钞六两、米六斗。仰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各路司、县司、狱典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③。
从大德六年开始,政府又希图以增发钞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于是,从大德七年起,物价在元贞、大德初的基础上迅速上涨。即便是折钞支给俸米的优惠价格也达到了每石二十五两,为中统初期的十二点五倍。在米价较低的山东章丘县,每石米的价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涨了一点九至二点一倍。物价在飞涨,但绝大部分官吏的俸禄并没有增加,他们靠日益贬值的俸钞实在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禄,规定“内外官吏,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支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为米一升,扣算给付。..上都、大同、隆兴、甘肃各省不系产米去处,每员拟支中统钞二十五两,价贱者,从实开坐各各分例”①。官吏月俸三锭以上的,不给俸米。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元史·武宗纪一》)。从至大三年正月开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时,肯定至大元年颁布的俸禄政策,将官吏俸钞改支至元钞(按:至元钞一两等于中统钞五两),并采纳郑介夫的建议,将职田拘收入官。其具体办法是:“随朝衙门官员并军官每,如今见请的俸钱内减了加五,改换与至元钞,住支俸米。外任有职田的官员,三品的每年与禄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钱改支至元钞,将职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军官、杂职等官俸钱,十分中减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钞两;随朝衙门、行省、宣慰司的吏员,俸钱减去加五,其余钞数与至元钞,十两以下每月与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钱,依数改作至元钞,俸米依旧与。”①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损害了外任民职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诸臣的强烈反对,仁宗即位之初,即诏“外任职官,公田俸钞,并复旧制”。皇庆二年,③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① 《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① 《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加以补充,规定“合得职田官员全无职田的,改支至元钞;宣慰司、军官、杂职并诸司吏员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钞”②。
废除“拘田支米”之制稳定了有职田官员的经济收入;但在俸钞不断贬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钱为生的官员,他们的生活就变得日益窘迫了。对此,元朝政府不得不给这批官吏一部分实物俸,即米粟,以减轻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冲击,延祐三年规定:“外官无职田者量给麦粟。”(《元史·食货志四》)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元史·食货志四》)。观《秘书监志》对秘书监官员俸禄的记载,可知除奏差、典书、祗候俸钱太少,无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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