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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13天前 | 24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忽必烈对投下的整顿和改革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对五户丝制进行改革。规定投下丝料由有司征收,受封者于中书省验数关支,改变了过去就征于州郡的办法。按照规定,“每户科丝二十二两四钱,二户计该丝二斤一十二两八钱。其二斤即系纳官正丝,由正丝、色丝各半。外将每户剩余六两四钱积至五户,满二斤数目,付本投下支用,谓之‘二五户丝’。以十分论之,纳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焉”①。

  第二,全面整理户籍,发布了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如至元元年(1264)颁行圣旨:“依着先帝圣旨,诸王、公主、驸马并诸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②至元八年(1271),尚书省颁行《户口条画》,对诸投下招收的附籍、漏籍、放良、还俗人户,都按民户入籍,并重申投下擅招人户的禁令。同时,对投下的匠户、驱奴、放良人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元代许多有关投下的禁令,大部分是忽必烈时期先后制定的。

  第三,对投下封地行政建置进行了调整。忽必烈借平定李璮之乱的有利形势,在原汉人世侯辖区内,以较重要的诸王勋贵分地为单位,采取分设、新立、改置及维持原状等方式,众建路州,尽可能使拥有较多封户的诸王贵族独占一路一州,或在该路州占主导地位。所谓“分设”,即初为一路,现依投下食邑细分为若干路和直隶州,如严实东平路一分为十。所谓“新立”,是指元初并非独立的路州建置,此时因投下封户所在,从某些路州中割划、合并而来的新路州,主要有般阳路、彰德路、卫辉路、广平路、顺德路、怀孟路、河南府路和宁海州。所谓“改置”,是指与蒙古国时期相比较,路的名称未变,但辖区却因投下封民所在发生划割改属等变动,主要有益都路、① 王恽:《史天泽家传》,《秋涧集》卷四八。

  ① 王恽:《中堂事记》,《秋涧集》卷八○。

  ② 《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户口条画》。

  济南路、真定路、大名路、河间路等。所谓“维持原状”,是指金末元初已有路的建置,因该路主要为某一贵族封户所在,故得以维持原有的行政建置和辖区,主要有京兆路、平阳路和太原路。通过这样的调整和变动,使之大致具备了既为朝廷路州,又系投下封地的食邑特征。

  忽必烈对五户丝食邑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之后,又将分封制度推广到江南,建立了江南户钞制。平宋后,规定诸王、驸马在江南分地里的民户每户交纳中统钞五钱,称作“江南户钞”,成宗时改为交中统钞二贯①。据《元史·食货志·岁赐》所载江南户钞项下所记分拨人户,总计约达1936946 户。当元军下江南时,所收诸路户口累计为9370472 户,则封户占所收人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多。这项分封的数字仍然不小,它足以说明忽必烈继续执行窝阔台时代投下食邑化政策;但相对而言,其规模有所缩减。至于五户丝改为户钞,那是因为忽必烈定制在江南依亡宋旧例,秋税征粮,或可折钞,后夏税征物,也可折钞,而未像在北方那样分派科差,征收丝料和包银。

  投下制度在忽必烈时期已基本定型,忽必烈的后继者大体上遵循着他所制定的有关政策。后来成宗、仁宗朝先后对投下制度作过一些改革,但没有收到明显的实效。元末,皇权对投下控制日益减弱,同时,依附于皇权的投下分封制度也逐渐走向衰落。

  ① 《元史》卷九五《食货志·岁赐》。至元二十年,元廷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卷十二《世祖纪》九)第四节投下的官署投下设置达鲁花赤,始于1236 年丙申分封。它是汉地五户丝食邑内的重要官职,拥有很大的权力。投下达鲁花赤“许持选论,委之专,任之久,比同封建,嗣承世爵,较常调为重”②。

  投下达鲁花赤自成系统,不同于朝廷官吏。按照元朝定制,“郡县之官皆受命于朝廷,惟诸王邑司与其所受赐汤沐之地,得自举人,然必以名闻诸朝廷而后授职,不得通于他官,盖慎之也”①。它不在“常选”之内,“国朝诸宗戚勋臣食采分地,凡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②。

  投下领主以其私人任用达鲁花赤,并且往往由一家“嗣承世爵”。例如,西夏人昔里钤部自1248 年出任贵由家的分地大名路达鲁花赤之后,子、孙、侄五人先后继任,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这一家族中还有人担任这一职务③。这样的例子,史料中还很多。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在至元元年(1264)下令罢各投下达鲁花赤。事实上,这一命令并没有收到成效。至元十九年(1282),中书左丞耿仁等上奏:“诸王公主分地所设达鲁花赤,例不迁调,百姓苦之。依常调,任满,从本位下选为宜。”(《元史·世祖纪九》)忽必烈采纳了这一建议,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阻力很大,所以元廷在1293 年、1304 年、1327年多次重申迁调投下达鲁花赤的诏令。仁宗延祐二年(1315)四月,“敕诸王分地仍以流官为达鲁花赤,各位所辟为副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一》)。但这一措施受到诸王投下的反对,延祐四年六月,仁宗只好收回成命,“敕诸王、驸马、功臣分地,仍旧制自辟达鲁花赤”(《元史·仁宗纪三》)。这说明罢投下达鲁花赤行不通,置常选官员于投下官员之上而为正达鲁花赤的措施也行不通。在诸王、驸马的投下领地,设立王傅府(也称王相府)对投下属民进行统治。按照元朝制度的一般规定,“每位下各设王傅、府尉、司马三员。..而三员并设,又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元史·百官志五》)。王傅是王傅府之长,统领分地内一切军政事务,是正三品的内任官,由朝廷颁发印信、虎符。府尉仅次于王傅,协助王傅处理府务,是正四品的内任官。司马掌管兵戍征伐,是正五品的内任官。在蒙古国时期,投下领主就已设立断事官,“时诸侯王及十功臣各有断事官”(《元史·博罗欢传》)。元朝建立后,在诸王、驸马的分地内仍设有断事官①。仁宗曾② 王恽:《塔必迷失神道碑铭并序》,《秋涧集》卷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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