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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61天前 | 28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② 揭傒斯:《竹温台碑》,田村实造编《在乌丹城附近发现的元碑》,《蒙古学》第三册,1937 年4 月。第六节投下户投下户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草原兀鲁思封户、五户丝食邑户、投下私属户。

  (一)草原兀鲁思封户这类投下户,指成吉思汗时期分封给诸子诸弟的封户。他们是按着千户、百户、十户组织编制的,对千户那颜有严格的隶属关系。他们拥有自己的牲畜和生产工具,他们缴纳的赋税称作“忽卜绰儿”(qubcur),其税额大体上百者取一或三十取一(羊马抽分)。此外,他们还要承担兵役、站役等“差发身役”。

  (二)五户丝食邑户这类投下户,主要指窝阔台丙申分封及宪宗、世祖、成宗、仁宗、泰定诸朝在汉地进行分封的户口。在元代文献中出现的“皇帝民户”、“大数目户”、“大官数目户”等,是指国家户籍;而“投下户”、“位下户”则专指投下户计,二者泾渭分明,截然有别。

  五户丝食邑户的赋役,大体上分投下赋和国赋两种。投下赋即五户二斤的丝料,国赋包括二户丝和税粮、包银等,其税目、税额又较投下赋为多。他们类似契丹投下军州的二税户。但元代五户丝食邑户多半来自皇帝自上而下的封授,除由投下领主派遣达鲁花赤和通过官府转交五户丝外,他们主要是与朝廷设置的官府发生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三)投下私属户这类投下户,指诸王投下的通过掳获、分封、招收、影占等手段占有的人户。他们被称作“怯怜口”,即蒙古语ger-ün k.üd(意为家中儿郎)的音译。郑麟趾《高丽史》卷一二三《印侯传》说:“怯怜口,华言私属人也。”所以,我们称这类人户为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是朝廷“大数目”以外的人户,属投下户籍。朝廷对这类人户也要进行管理。至元八年(1271)《户口条画》规定,诸王公主驸马的投下私属“诸色人户”,无论“附籍漏籍”,必须是“官司明文分拨隶属各位下户数,曾经查对,不纳系官差发,别无更改者”才被朝廷承认是合法的。但有元一代,诸王投下擅自招收各种漏籍、析居等人户作为私属户的现象经常发生,官方虽三令五申,但收效甚微。

  投下私属户大致包括“匠人、打捕户、鹰房子、金银铜铁冶户”①。他们主要承担投下领主的赋役义务,不纳系官差发,专为领主服役。投下有各自的怯怜总管府或提举司,管理投下私属户。

  投下私属户,同其他户计一样,多从职业上进行分工。它分为投下工匠、投下打捕鹰房户、投下斡脱户、投下种田户、怯薛校尉诸名色。但因赋役名色及其与领主的亲疏,各种投下专业私属户计的政治经济待遇也表现出多样① 《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差发·投下户丝银验贫富科》。

  性。

  第七节王爵承袭制度诸王投下王爵承袭制度始于成吉思汗时期。成吉思汗幼弟铁木哥斡赤斤被封为“国王”,并赐“皇太弟宝”的印章。著名勋臣木华黎,被封为“太师国王”,赐誓券黄金印,文曰:“子孙传国,世世不绝。”驸马按陈和镇国也分别得到“河西王”和“北平王”等王号印章。

  忽必烈时期确立了六等封爵印章制度,即金印兽纽,金印螭纽,金印驼纽,金镀银印驼纽,金镀银印龟纽,银印龟纽。大部分受封者加上了汉地式的国邑王号,并仿照辽金制度,有“一字王”、“二字王”等不同等级。按“祖宗之制,非亲王不得加一字之封”(《元史·哈剌哈孙传》)。忽必烈时期,“一字王”多授予正后所生的诸子,后来直到真金长子甘麻剌的后裔。除血缘关系外,主要是政治因素。忽必烈诸子,多是出镇一方的军事统帅,被授予最高王号,这显然是元朝的一种政治怀柔政策。武宗以后,争夺汗位的斗争日益激烈,王号的授予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密切相关。王号授予自然是论功行赏的一个重要内容。

  诸王投下的王爵承袭,并没有明确的嫡长袭位的原则。庶子争嗣乃至继承王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的是长子继承,有的则是幼子继承,有的则是兄终弟及,叔侄传位。蒙古国时期,大汗对宗王领主有废立之权。在脱列哥那皇后执政时期,铁木哥斡赤斤死后的王爵继承,要由皇后决定。“驰白皇后,乃授塔察儿以皇太弟宝,袭爵为王”(《元史·撒吉思传》)。元朝时期,王爵的继承主要凭皇帝的诏令而定。例如:文宗天历年间,木华黎五世孙朵罗台国王,在两都战争中,站在上都倒剌沙一边,后兵败被杀,文宗令其族侄朵儿只袭国王位。顺帝至元四年(1338),朵罗台之弟乃蛮台通过贿赂权臣伯颜遂得国王位。犯罪诸王削爵夺印,或因谋反争位,或因慢功失律。其被削夺者的子侄往往还能获得爵位。这既是一种安抚手段,也是重新确定该宗支首领的方式。

  第十一章元代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自成独立的体系。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上溯至夏商时代。中国法律的编纂,一般以魏文侯相李悝造《法经》为起始,但其原文已佚。1975 年,在湖北云梦秦墓出土六百多支竹简,上面写有与秦律相关的文字,包括一些律文,这是迄今可见的中国最早的法律条文。然而秦法苛严,不为后世所取效。汉代萧何设定《九章》,后逐代增损因革,至《唐律》而集其大成。《唐律》成为中华法典的范式,后周赵宋以后,大体沿用,影响深远。

  元代的法律,前承唐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时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今就元代法律的编纂、《大元通制》的体系、《大元通制》的主要特征和元代的司法结构等四个方面,作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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