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明史》卷一九一《何孟春传》。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二○三。
见彼时地广民稀,因其闲地立庄,以资公用。诸王之国,地仍归官。其后因袭,遂有皇庄之名。且普天之地,莫非王土。若以此地为皇庄,则其余者非朝廷之土乎?今若革去管庄之人,拨付小民耕种,每亩征银三分,当可得银三万八千余两,比之官校掌管所得犹多。以此银收之内帑,充各宫用度,则不显立皇庄之名,而有实用之效矣。
奏疏呈入,明孝宗不纳其言,曰:“皇庄留与朕弟诸王。”但令“今后管庄之人,敢有生事害人者,听巡按御史指实参奏,从重治之”①。后因有人上疏,再次亟论皇庄之害,明孝宗迫于舆论,才勉强下诏罢革仁寿宫庄,以其地归还草场,并令凡侵占牧地者悉还其旧。
弘治十一年(1498),御史何孟春上疏,请明孝宗命官往勘皇庄地面,从实丈量,造册缴部,岁收其入,以备经费。若遇水旱,与民田一例开除。既不失本庄之赋,亦不病近庄之民,畿甸之内庶无侵夺之害。弘治十三年,由于各地为避赋役而将土地“投献”给官豪势要之家的风气进一步盛行,以致朝廷控制的纳税田土日益减少,才被迫下令严禁军民僧道人等将土地投献,充为庄田。违者究治。是时,尚膳监奉御赵瑄献保定府雄县的土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赵瑄被逮下诏狱。然而,由于整个政治、经济形势每况愈下,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这类禁令往往是一阵风,像赵瑄那样受到惩治的不过是个别人,无济于事,投献土地者有增无减,皇庄照样大肆扩充。
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明孝宗病死。明武宗朱厚照继位,改元正德。正德以后,朝政日坏,社会风气更加腐败。于时宦官刘瑾擅权,群小为奸,巧立名色,乘机进献官民田土,皇庄也因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明武宗即位仅仅一个月,即在顺天府大兴县境内十里铺、大王庄、深沟儿、高密店、石婆婆营、六里屯、土城庄等地,分别建立皇庄。“自此之后,设立渐多,而皇庄之名始著”。
正德元年(1506)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昌平州苏家口皇庄,三河县白塔皇庄;真定府宁晋县铺头村皇庄、大柳村皇庄,隆平县大灰窑皇庄,新河县仙汪庄皇庄,南宫县南庄村皇庄。
正德二年(1507)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东安县南葛里皇庄,宝坻县李子沽皇庄,通州神树皇庄,武清县灰蜗口皇庄、王头陀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四当口皇庄。
正德四年(1509)设立的皇庄,有顺天府大兴县三里河皇庄二处。
正德五年(1510)设立的,有六里屯皇庄。
正德七年(1512)设立的,有顺天府武清县尹儿湾皇庄,大直沽皇庄。
①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正德八年(1513)设立的,有:顺天府昌平州楼子村皇庄;河间府静海县卫河两岸皇庄、孙儿庄皇庄;保定府安州骟马庙皇庄,清苑县阎庄社皇庄。
正德九年(1514)设立的,有保定府安肃县龙花祉皇庄。
皇庄由是遍布北直隶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四府,与民争地,数量大增。以上各皇庄,计占地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①。若按前述弘治时北直隶顺天、河间、保定、真定四府民田十六万五千五百六十五顷计算,则此时北直隶四府皇庄与民田的比例,已由原来1∶12.9 上升为1∶4.4。明臣秦金说:正德元年以后,“奸猾无籍之徒,乘时射利,沾恩冒赏,多将畿内逋逃民田,投献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辅重地,献谄取说,乃遂奏为皇庄。弊源一开,无有穷极”②。
明初没有皇庄。明中叶以后皇庄的出现,说明了国家经济形势已经潜伏着某种危机。皇室也因随意高消费而感到难以满足,于是建立皇庄,收取租税,剥削民力。这既反映出封建皇帝的贪婪本性,又透视出封建统治集团争夺地租分割的激烈斗争。从皇庄的不断扩充还可以看出,明代皇庄的实质就是利用皇权占夺土地,蚕食国家的税粮。土地为衣食之源。土地分配不均,是造成封建社会农民与封建地主阶级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皇庄创立之初,多利用空闲之地,招民耕种。而后多数系占夺民业,遂成民害。如此,则皇庄越建越多,交纳税粮的民田必然越来越少,国家的税粮收入亦一年不如一年,皇权的物质基础为之动摇。于是引起了统治者的惊惧,开始意识到对皇庄必须加以整理和限制。
明世宗即位后,为缓和民情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首下明诏,“将管庄人员尽数革回”。同时,委官清查畿内皇庄。嘉靖二年(1523)二月,兵科给事中夏言将调查所得的真实材料,写成《勘报皇庄》一疏,进呈明世宗。疏中,详细说明皇庄的建立过程、数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来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议取消皇庄,还田于民,以消除由皇庄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弊端。疏曰:“自古帝王之治天下,盖莫不以土地、农人为重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立国之初,检核天下官民田土,征收租粮,具有定额,乃令山东、河南额外荒地,任民尽力开垦,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令北直隶地方,比照圣祖山东、河南事例,民间新开荒田不间多寡,永不起科。至正统六年,则令北直隶开垦荒田,从轻起科,实于祖宗之法,略有背戾。至景皇帝寻亦追复洪武旧例,再不许额外丈量起科。至今所当遵守,..夫何近年以来,权幸亲昵之臣,不知民间疾苦,不知祖宗制度,妄听奸民投献,辄自违例奏讨,将畿甸州县人民奉例开垦永业,指为无粮地土,一概夺为己有。① 参见夏言:《勘报皇庄》,《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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