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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33天前 | 84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首,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②。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①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发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小,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正统十二年(1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300 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迫于苛政。《明太祖实录》卷208 。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隶淮安、北平、永平、河间诸郡流移复业者71300余户。

  “ 避兵流移”。

  《明太宗实录》卷11 。

  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复业者130600余户。

  《明太宗实录》卷16 。

  (续表)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永乐元年闰十一月了未河南开封诸府复业之民302230 户,计男女1985560 人。未复业者32050 余户,男女146020 余人。

  因赋税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实录》卷25 。

  永乐五年八月壬辰广东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1000 余户。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实录》卷70 。

  永乐八年七月戊子山东莒州等县复业之民13400 户。《明太宗实录》卷106 。

  永乐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广随州等地各处逃来之民5O0 余户。

  “厄于饥寒”。《明太宗实录》券197 。

  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山东高密县复业逃民700 余户。“科差烦扰,衣食不给”。

  《明太宗实录》卷252 。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宁等县民逃徙复业者9100 余户。

  “科敛无度所致”。

  《明宣宗实录》卷12 。

  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河南南阳诸县由山西流入之饥民不下10 余万人。

  “民饥流移”。《明宣宗实录》卷42 。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开封等府逃民复业者115600 余户。

  徭役所致。《明宣宗实录》卷72 。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50000 余户。

  “追累年负欠税粮,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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