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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33天前 | 84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①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同之处”①。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1381)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1380)

  正月,明太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将其杀死,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大权于他一人,皇权从此登峰造极。但是,在经济上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两种现象集中到一点,都不利于皇权的巩固。因此,非改变不可。

  如何改变,这又是一道难题,需要认真思考,细心做好。当时中国已是一个世界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一家一户,基本上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如果没有一种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可以具体操作的管理系统,是绝对难以办到的。为此,必须首先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由他们自己管理、监督自己,即赋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务、社会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负责维持。明太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①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0 年第3 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①。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①,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首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②。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①。① 《明史》卷一三八《范敏传》。

  ①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处百户为里,似为居民互助合作组织。② 关于“黄册”一词,明人张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种说法:“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 页)。

  ① 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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