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密码

安全问题

注册 忘记密码?
  • 为赛事评奖做准备,网站测试开启文章评论功能,请大家阳光交流,不吝赐教!评论需要登录账号,没有账号点击注册。
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54天前 | 34794 次浏览 | 分享到:

  除上述三个主要机构外,塌房、官店、官牙也兼收商税。尤其官店,“国家设立官店,经收税课”④。景泰之后,朝廷专为官店规定了收税准则、细则,成为明朝事实上的又一征税机构。明后期,朝廷纲纪弛废,为攫取财富,从皇室到地方政府,都私自添设征税机关,收取无名税项,致使税网如织,① 刘洪谟:《芜关榷志》卷上。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钞关”。

  ③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五《户部》“钞关”。

  ①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史研究》第4 辑。

  ② 据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参见魏林《明钞关的设置与管理制度》,《郑州大学学报》1986 年第1 期。

  ③ 参见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

  ④ 《明景泰实录》卷二七。朱元璋曾改官店为宣课司、通课司,就证明官店本来就有征税的职能。以后,明代官店非但没有因改为宣课司而消失,相反,终明之世,官店一直存在。重盘如剥,遂成为重罪商人之一大祸害。

  商税的征课与管理有明一代,朝廷和地方都制定过许多商税“则例”,如《起条纳税例》、《户部议定船料则例》、《竹木征收则例》、《大兴、宛平二县收税则例》等。这些则例记载了当时商税税种、税率、征课客体、征取方法等方面的规定,为我们窥探有明一代的商税征收提供了可靠材料。兹分述如下。

  税种、税目与征课标准①明代商税税种大体可分为买卖交易税(亦可称营业税)、关税、门摊税、储藏税等。交易税为从价税。明初制度,细民日常用品、纤悉之物及书籍、农具免税,其他货物买卖,要纳交易税。如“买卖田宅、头匹”,要“赴务投税”②。洪武十三年(1380),朝廷下令“凡酒、醋、门摊等酌物价锭有差”③。永乐元年(1403),朝廷仍免军民常用杂物等税。永乐六年(1408),北京一地征税的商品就有罗、缎、绫、锦、布匹、毛皮、纸张、糖、铜铁、盘、碗、竹帚、水果、药材、各种海产、水产等二百多种④。这时已税及百姓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税率概为三十税洪熙元年(1425),在户部尚书夏原吉的建议下,朝廷始征市肆门摊税,即对各城镇“开张店铺之家,审其生业,分别等则”,进行征税,这是向坐贾或摊贩征收门面或摊位税。宣德四年(1429),朝廷以“钞法不通,皆由客商积货不税与市肆鬻卖者阻挠所致”为由,在设立钞关的同时,在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杭州、嘉兴等三十三个府、州、县的商贾麇集地增收门摊税五倍①。虽朝廷表示,倍加门摊等税,“候钞法通止”,但事实上,门摊一税终明未止,且成为常例正课。其征税标准,多有变化,在正统七年(1442)时,“每季缎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三十六贯,余悉量货物取息,及工艺受值多寡取税”②。以后,市肆门摊税有增无减。嘉、万以后,还要根据铺户坐贾资产情况征收代役银等。

  抽分竹木局主要征收实物。凡舟、车装载竹木、芦柴等一应之物均须抽① 自汉以降,中国历代封建政府都实行盐、茶等专卖制度,明朝继承了这种制度,因此,盐、茶税是对商人征收的一种特殊税,也是明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来源。它们有别于一般常规性商税,故此所论商税制度不将这二项包括在内。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③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照这条史料看,这里所谓的门摊税应为交易税(从价税),与洪、宣年间所增之市肆门摊税应该有别。

  ④ 详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二二三《杂税部》。

  ①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律”。

  ② 《明英宗实录》卷八八。

  分。明太祖定制,抽分竹木局也为三十取一。但实际并非如此。洪武年间南京龙江大胜港竹木局规定,松木、杉板、水竹、竹交椅等“十分取二”,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一”,芦柴、茅草等“三分取一”。永乐十三年(1415),通州、白河等抽分局规定,松木、杉木板、水竹等“三十分取六”,蒿柴、豆稭等“三十分取三”,杉木、白藤等“三十分取二”,稻草、茅草“三十分取一”,芦苇“三十分取五”③。抽分局除征竹木外,还对砖瓦、铁料等征税。淮安抽分厂对“切铁、钢板、建(福建)铁、新铁、黄铁、钉坯、铁钱..凡四十件”④都征税。明中叶后,竹木抽分局的税开始向货币税过渡,不久即以货币代替实物。

  钞关主要是对运货之舟船征税,又称船料、船钞。其课征定额,户部在宣德四年(1429)规定,以装载物货舟船“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⑤,即是以装货的多少,亦即船的大小及路程的远近为计量标准,空船不征,物货不税。如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纳钞一百贯”;由北京直达南京,或南京直达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①。即分段行驶和直达,同样大小的船只,所交的税是一样的。所谓“一百料”,是根据商船船头长度和梁头座数估算的。以遮洋船为例,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即算作一百料。其他类型的船也各有标准和计算办法。但载货之船形状大小各异,以每百料起征数目又太高,后来遂改为按梁头广狭征收,“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嘉靖九年(1530),明世宗又规定,度梁头时,“以成尺为限,勿科畸零”②。即舟船梁宽五尺以上起征,且以尺为单位累征,尺以下不计。如九江钞关,每五尺纳钞二十贯五百五十文,钱四十三文有奇③。但各地钞关所征船料并不相同,同一钞关前后所征也不相同。如江南一带钞关,对梁头为一丈的平料船,嘉靖时交船料银四钱,万历时提高为五钱六分,明末时又多出了补料、加补料等名目,显然又有了提高④。但钞关对舟船以梁头广狭征税的原则和制度,终明一代,基本无大的变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