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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54天前 | 34790 次浏览 | 分享到:

  4.定额制。朱元璋曾认为,“地之所产有常数,官之所取有常制,商税① 嘉靖《浒关志》卷十一《禁令》。

  ②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③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④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⑤ 《大明会典》卷三五《课程》“商税”。

  自有定额”①。但主张与民休养生息的他又对商税定额表示过怀疑,他说:“商税之征,岁有不同,若以往年概为定额,尚有不足,岂不病民?宜随其多寡从实征之。”②因此明初商税虽有定额,其数目一般以所设司局第一年或某一年的征收数为准,但执行并不严格,也有的税课司、局从实征收。永乐二十一年(1423),明成祖采纳山东巡抚陈济建议,派员在京城及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等地“监榷商税一年,以为定额”③。商税定额遂为制度。

  对商税定额,朝廷管理很严。如征不及额者,责令巡拦或当地百姓赔纳④。或罢革差额过大的税课司、局官员,直至撤消司、局,改由府州县官府衙门征收当地商税。朝廷还经常派员到各地核实定额标准,对已不再经商者免除其税额;令新开张者申报纳税;每过若干年要根据实情重新“立为定额”⑤。可见定额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商品流通的高涨而增加。但税有定额这一制度没有动摇。

  明前期钞关也无定额,为量实而征。如临清钞关,在景泰、弘治年间就“课无定额”。后来各钞关都建立起定额。据万历《明会典·钞关》条记,全国主要的钞关岁额,河西务为一百十九万余贯,临清一千二百六十万余贯,浒墅关五百八十六万余贯,九江一百九十三万余贯,杭州一百九十万余贯,淮安三百万余贯,扬州一百六十九万余贯,七关总计为二千八百十七万余贯。这是否就是钞关岁入之定额,尚不能肯定。但成化十六年(1480),户部向朝廷题奏钞关事宜时说:“各钞关每年大约收钞二千四百余万贯,近年委官多方作弊,以致数不及原额。”①这就明确表明,至少在成化年间户部钞关已有定额。工部钞关(竹木抽分局)在明中叶后,也仿效户部钞关,实行了定额制。

  钞关定额也跟其他商税定额一样,并非定而不变,而是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弘治十五年(1502),户部统计,各钞关船料钞年入达三千七百十九余万贯,跟成化年间相比,二十多年内增加了一半以上。这种趋势到嘉靖年间更加明显。一方面是由于当时贸易更加活跃,商品流量扩大,使可征商税增加,更主要的是朝廷将定额制作为考核税官的重要内容,规定钞关长官“倘惩收逾额,则破格优录”,若“解不如额”,则“不准考核”,还要受到处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③ 《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九记,正统十三年,浙江杭州府知府高安奏:“‘本府属县自国初取勘开铺店及卖酒醋之家,岁课钞十万六千八十贯有奇,经历年久,中有乏绝者,其钞岁令巡拦、里甲陪(赔)补。’上从之,乃命户部布其令于天下。”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①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九。

  分②。如此,各钞关长官为争取“优录”,则竞相多方搜刮,以示自己“逾额”的业绩。于是有“正关之外,复设小关凡二十处”③者;有因“额课不敷”而向往来民船民舡“俱报梁头,或报价银纳抽”①者;更有“例所不载,亦牵合使无遗算”②者,使钞关征课大大超过正额。如杭州北新关,在嘉靖初年“所收税课司折银,常盈正额”。显然这种超额大大加重了商人的负担,扩大了朝廷和商人间的矛盾。弘治及嘉靖中期,明廷曾以“量为中制”为原则,对钞关定额进行重新调整,试图缓解这一矛盾。如成化二十年(1484),杭州南关工部钞关重新确定岁额:“查前十年约其中数定为则例”③。嘉靖二十二年(1543),户部将杭州北新关岁入关税“酌数岁之中,取其不多不寡者,著为额”,定额为岁解银三万四千九百余两④。但这一做法并未取得效果。各关长官为取得“优录”,更为中饱私囊,明中暗中继续加额超征,遂使正额外的盈余成为常数,而原定额沦为虚文。嘉靖四十一年(1562),朝廷下令各钞关除将岁入定额如期解入太仓外,“各将余饶悉入公帑”⑤,企图以此整肃贪横,遏制各关太多的超额征收。但仍无作用。如北新关在朝廷下令的第二年(嘉靖四十二年,1563 年),依然有商税羡余银二万多两⑥,几近岁入正额的六成。而朝廷乘机通过此举,将超过定额的多征税额充为国用,以解财政之急,并逐渐将此项收入变为“常额”而公开向各钞关、税课司局征收,遂使商税中有“正余银”之称。所谓正,即为正额,余为正额外多征的部分,也称羡余等。待到政府公开向商人征收“正余银”,表明商税的定额制已在事实上被废弃了。

  5.监察稽考制。这是国家为维持商税制度正常运转,保证商税收入而对纳税人和征税机构税官采取的一种行政督察措施。

  明朝对纳税人的监督,主要由地方官府及当地税务部门来承担。行商坐贾在申请占籍、路引时的填报资产与经营情况(详见下章)、贸易过程中的申报(报单)、停塌客店中的登记,直到商贾到税务衙门纳税,各税务机关都持各布政司所发印信簿籍一扇,“将日逐过商人货物姓名,逐一附记,按季解赴布政司,呈报抚按衙门查考”①。这一切无不是为了保证税源、多征税额对纳税人实行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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