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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53天前 | 34715 次浏览 | 分享到:

  ① 参考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 年版。

  第五节任官回避制度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回避制度。从回避内容来说,可分为亲族回避、籍贯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从回避的职官来说,可分为京官、地方官和一些特殊地位的官。一般来说,所有官吏都实行亲族回避,地方官吏实行亲族和地区的双重回避。一些重要的官吏则另有特殊要求的职务回避。

  亲族回避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规定:“凡内外官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①意即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准有亲族关系的人在同一衙门或地区任职,否则就要调任,以下避上。此后,明政府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万历五年(1576)令:“从卑回避,以职官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②关于回避官员的调任又有规定:“凡各衙门官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③亲族回避之制的实行,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有其积极的作用。

  籍贯回避即地区回避。洪武四年(1371),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但由此产生了冒籍之弊。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用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用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之人,亦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称及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劝惩”④。但是在如此广大的区域内官吏互调,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①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②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③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④ 谈迁:《国榷》卷七,万历五年。

  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职务回避内容较为广泛,这是针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而实行的。如户部官的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定: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甚至连日常办理具体事务的吏员也包括在内。究其原因,这些地区是明朝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防止户部官吏串通江浙、苏松、江西地方官吏豪绅徇私舞弊,上下其手,明令户部官员不得由这些地区的人出任。

  明朝的监察官也有特殊的回避要求。洪武元年(1368)规定,两京堂上官的弟男子侄不得任科道官,“属僚同族则以下避上”①。监察御史出巡,也实行严格的籍贯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分巡按治州郡,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有仇嫌,并宜回避,毋得沽恩报仇,朦胧再问。”正统四年(1439)又重申:“凡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并先曾历仕、寓居处所,并须回避。”②明朝科举考试中考官也实行回避制度。景泰二年(1451)诏定:科场官亲属回避。嘉靖三十二年(1553)规定,考试时各省乡试、会试主考官不得用隶籍本省的官员,两京主考官要回避本省。

  同样,明代官吏在执行司法职能时,也有特殊的回避规定,回避的范围由亲族扩大到姻亲、老师及旧有仇嫌之人。明朝还有一种特殊官员的回避,即王府官回避。英宗以后定制,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

  官吏回避制度的实行,可以防止官吏利用亲属、地域、职务等关系以权谋私,可以克服腐败,保证社会政治的相对清明。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滋生了种种社会弊端。①①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② 《明会典》卷二一○《出巡事宜》。

  ① 参考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 年版。

  第六节官吏的考核制度明朝官吏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二者相辅而行,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由吏部考功司主持。

  考满所谓“考满”是“任满考绩”②的意思。内外官员自任现职起,三年为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然后行黜陟之典,项目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由于官吏任职的地域、秩品不同,又有着不同的考满体系、内容和升降标准。洪武十一年(1378)开始朝觐考核。以后京官一般由部门长官开具情况备送考核,地方官分别由监察御史,布、按二司考核和复考。

  一般说来,京官四品以上者皆自陈,由皇帝直接决定升降。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有关衙门正官根据本衙门长官的评语考核,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地方官员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核,依例升降。考满中称职者升,平常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或不法的送法司问罪或罢免为民。但是从明中期起,考满往往流于形式,成为故套。“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概与保留,以朝廷甄别之典,为人臣交市之资,敢徇私而不敢尽法,恶所无惩,贤亦安劝。此考绩之弊。”①考察是对官员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考绩,还包括居官行止各个方面,有京察、外察、闰察之分。京察的对象是朝中各机构及顺天府、应天府的各级官员。最初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到天顺时始规定每十年举行一次。弘治十一年(1504)定制,京官六年一考,在巳、亥之年,分别在北京、南京举行,称北察、南察。届时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考功司负责具体事务。对外官考察始于洪武四年(1371)。弘治时每三年,即逢辰、戌、丑、未岁到京朝觐,同时考察,谓之外察。不论京察还是外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该官任职期间的政绩、德行、过失等。考察结果,不称职的官员分为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疾、疲软无为、素行不谨八类,称之“八法”。处分分为四等:致仕、降调、冠带闲住、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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