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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53天前 | 347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武官考核称军政,由兵部武选清吏司负责。成化二年(1466)定五年一② 《吏部职掌·考功司·有司科》。

  ① 《明史》卷二二六《丘橓传》。

  次,以现任掌印、带俸、差操及初袭官一体考察。十三年(1477)令两京通考以为常。五府大臣、锦衣卫堂上官、直隶总兵官自陈,听皇帝裁决。五府所属并直隶内卫所官,全部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送兵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抚,咨兵部考举题奏①。

  致仕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效能,明朝的致仕制度也规定得很具体、细致。文武官致仕年龄屡有变动。明初规定致仕的法定年龄为六十岁。洪武十三年(1380),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②。致仕有的是自己请求,有的勒令退休。有些官员年龄超过的,仍不致仕,皇帝即强迫其退休。一般京官年七十,外官年六十五,乞致仕者不限年龄。五十五岁以上可以冠带致仕,五十五岁以下可以冠带闲住。六十五岁即使不致仕,亦不再列入铨选之列。

  官员致仕以后,一般给予某些优待。致仕者官品仍在,只是没有职权,仍可以继续享受在职官吏的种种特权,如免除徭役、晋秩等。经济困难的略予补助,有的还给予第宅、俸禄、夫役等。致仕后皇帝还可以特命起用,所以致仕与削职为民二者差别很大。对于犯罪的官吏,不仅革除官职,而且还要追缴诰敕,使其不能享受致仕官员的待遇。

  致仕也不一定以年龄为准。凡因朝廷“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①。有的年龄虽然未到退休,但因病、不称职或其他原因,也可以致仕。但凡致仕者必须有一定的理由,没有理由,只能请求辞职,不能享受致仕的待遇。明朝中叶以后,法纪荡然,十官九缺,现任官吏呈辞不理,也谈不上致仕或休假了。

  ① 参考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

  ② 《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① 《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第十章明代的宗教明代是宗教发展的一个较为特殊的时期,随着宋、明理学显学地位的确立,作为中国自身的宗教道教和较早传入中国的佛教,都逐渐走向了衰微。宗教学术无法与新儒家们那种平民化的学术思想相对抗,所谓三教合一的趋势的主流,实际还是宗教的儒化。这主要是由于随着专制主义皇权统治的不断强化,宗教作为统治工具的作用,已经最大程度地减弱。明代的宗教只是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蒙、藏地区)的统治作用。与官方宗教的情况相反,明代的民间宗教却经久不衰地发展,成为秘密社会乃至民众的精神武器,因此对于宗教的控制也就成为了明代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伊斯兰教在明代西北地区得到了发展。其他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如藏传佛教、小乘佛教、萨满教、东巴教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明朝后期,西方传教士来华,开始传播天主教,并且打入了士大夫和部分民众当中,成为中西文化交流中的一件大事。到明朝末年,几乎有机会成为统治者新的宗教选择。

  第一节佛教元至正十二年(1352)闰三月,一个年轻和尚脱下袈裟,投身到了农民起义的大潮之中,十六年后,这个当年的年轻和尚登上了皇帝的宝座,这就是明太祖朱元璋。从和尚到皇帝,这样一个特殊的变化,也就必然给明初的佛教带来一些特殊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明初佛教的微妙地位。据《明史》记载:帝自践阼后,颇好释氏教,诏征东南戒德僧,数建法会于蒋山,应对称旨者辄赐金襕袈裟衣,召入禁中,赐坐与讲论。吴印、华克勤之属,皆拔擢至大官,时时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横甚,谗毁大臣。举朝莫敢言。..诸僧怙宠者,遂请为释氏创立职官。于是以先所置善世院为僧录司,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觉义等官,皆高其品秩。道教亦然。度僧尼道士至逾数万。①但这只是笼统的记述,明初朱元璋的佛教政策实际上还是以控制为主。

  自洪武元年(1368)设立善世(佛教)、玄教(道教)二院,到四年(1371)即行革罢。五年起,诏给僧道度牒,而此后十年间并未再设立僧道官署。直到十五年(1382),始置僧录司、道录司。

  僧录司是明代佛教最高管理机构,设官左、右善世各一人,正六品;左、右阐教各一人,从六品;左、右讲经各一人,正八品;左、右党义各一人,从八品。各府县则设有僧纲司,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掌之。并定全国僧人为三等:曰禅、曰讲、曰教。

  这大概就是李仕鲁等儒臣上疏反对明太祖“舍圣学而崇异端”之时。

  仕鲁性刚介,由儒术起,方欲推明朱氏学,以辟佛自任。及言不见用,遽请于帝前曰:“陛下深溺其教,无惑乎臣言之不入也。还陛下笏,乞赐骸骨,归田里。”遂置笏于地。帝大怒,命武士捽搏之,立死阶下。①这是儒、释之争在明初的反映。在李仕鲁之类的儒臣们看来,对于佛教,应该是实行厉禁的。其实在此前,明太祖已有对于僧道的限令: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上以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为甚。乃诏天下府州县止存大观寺一,僧道并处之。非有戒行通经典者,不得请给度牒。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为尼者。并著为令。②这个限令的下发,是因为洪武五年给度牒令后,取得度牒的僧道一时多达九万六千余人,不得不加以限制。然而到十五年设立僧录司后,不到三年时间,新度牒的僧尼又达二万九百五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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