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阁权重于部权已有所肇启。宣德三年(1428)十月,宣宗特命吏部尚书蹇义、户部尚书夏原吉停辍政务,专备咨议,“与三杨同心辅政”①。二人虽是有名望的老臣,然而这种局面并没有维持多久,便出现了三杨用事、政归内阁的趋势。此时“义虽掌铨衡,辄依违其间,无所匡拂,时亦以此少之”②。与此同时,内阁的内部体制亦有所变化。当时内阁权力集中在三杨手中,“天下建言章奏,皆三杨主之”③。其他阁臣的权力无法与三杨相比。三杨历事三朝,受顾命辅立宣宗,享有崇高的威望,也最得宣宗的倚重。尤其是宣德六年以后,随着其他阁臣的致仕、调任或病死,内阁中唯有三杨三人,而且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正统初年。这正如李贽所说:“我朝相业,以三杨为首,然亦赖朝廷委遇责成之专。”④可见在当时内阁诸臣中,虽然尚未有“首辅”的名义,但由于皇帝信任程度的不同,阁臣资历的深浅,阁臣间的主次等差已渐露端倪。
“首辅”之名见诸史文是在天顺时。《明史》载:“终天顺之世,李贤② 参考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第107—108 页。③ 参考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24-25 页。④ 黄佐:《翰林记》卷二《传旨条旨》。
① 《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传》。
② 夏燮:《明通鉴》卷二一。
③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明内阁首辅之权最重》。
④ 李贽:《续藏书》卷十《太师杨文定公》。
为首辅,吕原、彭时佐之,然贤委任最专。”⑤这时明代内阁阁臣员额不固定,少则几人,多则十余人,同称辅臣或辅相,但实际上有主要柄政者,习惯上称之为“首辅”。一般说来,首辅以入阁先后,资历深浅,以及皇帝信任程度来确定。资深才高,深受皇帝信任的阁臣被称为首辅。其余的阁臣则称次辅、群辅。弘治、正德以后,首辅秉笔票拟,与次辅、群辅差别更大。嘉靖时,由于政归内阁,所以阁臣不仅“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①,而且首辅地位日趋显赫。阁臣间为争夺首辅地位,相互倾轧,愈演愈烈。嘉靖十六年(1537)增修内阁房舍,使内阁成为阁臣经常的办公之所,阁臣原备顾问咨议,此时也得以更多地干预朝政,“于是阁制,视前称完美矣”②。到万历初年,张居正任首辅,“威柄之操,几于震主”③,内阁首辅的权势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也标志着内阁制度至此也发展到高峰。内阁不仅与闻大政,而且凌驾于六部之上,“部权尽归内阁,逡巡请事如属吏”④。但自张居正以后,明代内阁即日趋衰落,权力地位下滑,已难以发挥作用。地方官制明初秉承元制,设行中书省统管地方军政事务。洪武九年(1376),明太祖着手整顿地方官制,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省,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民政及赋役征收。与此同时,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分别管理司法、军事。三司不相统属,各自直属朝廷。分权鼎立,又互相牵制,有力地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布政使司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也由元朝的路、府(州)、县三级简化为府(或直隶州)、县(州)二级。
地方官制改革后,全国除京师(南京)和少数民族地区外,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布政使司。洪武十五年(1382),增设云南布政使司,共十三布政使司。永乐元年(1403),成祖改北平布政使司为北京。永乐五年置交阯布政使司。永乐十一年,置贵州布政使司。宣宗宣德三年(1428),罢交阯布政使司。终明之世,全国凡十三个布政使司,两直隶。明初定都南京,永乐十九年正式迁都北京,南京作为留都,遂有南北两京。北京在元时直隶中书省,洪武元年(1368)分属湖南、山东两行中书省。次年置北平等处行中书省。洪武九年改为北平布政使司。永乐元年罢北平布政使司,设顺天府。永乐十九年⑤ 《明史》卷一七六《李贤传》。
①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内阁》。
② 《明世宗实录》卷一九九,嘉靖十六年四月癸亥。
③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④ 《明史》卷二二五《杨巍传》。
改北京为京师,领八府一百三十三个州县。迁都北京后,南京作为留都,辖有十四府一百一十个州县。所属府、州、县,皆直隶两京六部,号称南北二直隶。除此之外,在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设羁縻府州县及宣慰使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土知州、土知县,统管军民之政。
第二节军事制度五军都督府及卫所制明朝的军事机构几经调整、变革才固定下来。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朱元璋即置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构,以亲侄朱文正为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废丞相制,也废大都督府,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互不统辖,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是地方最高军事机构,掌管一省的军政,率其卫所隶于五军都督府。
卫所军是明朝的常备军,按卫、所两级进行编制。朱元璋在起义过程中,革元旧制,创立了卫所制度。在他为吴王时,就曾下令“革诸将袭元旧制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而覈其所部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①。明朝建立后,刘基“奏立军卫法”②,于是“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③。在军事上重要的地区设卫,次要的设所。洪武七年(1374)定卫所之制。大抵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管辖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为一千一百二十人,长官为千户,管辖十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长官为百户。百户所下辖总旗二,每个总旗下辖五个小旗,每个小旗为十人。这样,“大小联比成军”④,构成明朝的基本军事力量。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永乐以后,卫所之数屡有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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