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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30天前 | 83721 次浏览 | 分享到:

  明初卫所军士的来源,大抵可分为“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类。“从征”就是原来参加农民起义军的诸将所部兵。“归附”就是元朝军队、元末各起义部队和割据势力部分向朱元璋投降者。“谪发”就是因罪被罚充军者。“垛集”即征兵,是卫所军队最大的来源。明初曾几次按一定比例征调民户从军,或三丁抽一,或五丁抽一。

  卫所军士别立户籍,称军籍。军籍和民籍的区分是极为严格的。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卫所军士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辖,在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与民不同,军和民截然分开。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他的一家便永远充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在卫军士除本身为正军外,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将校的子弟称为舍人。壮丁死亡或老病,便由次丁或余丁替代。如果卫所军士一家已全部死亡,那就必须到原籍勾取族人顶丁。洪武二①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②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③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④ 《明史》卷九○《兵志二》。

  十一年(1388),为了使卫所军有稳定的数额,开始编造军籍黄册,并规定同赋役黄册一样,每十年编订一次,以防军民户籍的紊乱,军籍世袭,民户一经签派为兵,就永远不能脱籍。

  卫所军士的操练平时由卫所军官负责,一遇有警,则拨给兵部派遣的总兵官统领。明初,对卫所军士的训练要求很严。洪武六年(1373)议定《教练军士律》,规定“骑卒必善驰射枪刀,步兵必善弓弩枪”①。同时规定,在京卫所,每五千人中抽一千人,每年轮流一次,由指挥以下官领赴御前试验。在外都司卫所亦以此比例由千户以下官领赴京验试,验试结果,如“军士步骑皆善,将领各以其能受赏,否则罚”②。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一,于农隙分番较阅,以优劣为千百户赏罚。边军则以本卫较射。永乐以后,由于战事不多,军士也就放松了训练。隆庆以后,“规制虽立,然将卒率媮惰,操演徒为具文”③。

  卫所军士也番上京师,称班军。班军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三年(1415),成祖令“边将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诸卫官,简所部卒赴北京,以俟临阅。京操自此始”④。凡番上京师外军,往往在农忙结束后抵京,而在下次农忙开始前遣归。仁宗时,因英国公张辅的建议,调直隶及近京卫所军番上操备。不久,又因京军少,边军放还,明政府又调山东、河南、中都、淮扬诸卫诣京师校阅。这时,每年春秋番上军士达十六万人。但成化后,班军在京多被用作营建土木,或被势家占役,以致班军往往逾期不至或逃亡,或雇倩老弱以代。万历末年,甚至“军不营操,皆居京师为商贩、工艺,以钱入班将”①。班军的作用至此完全丧失。

  亲军、京军明初,置帐前总制亲军都指挥使司,以后屡经改制。洪武中期,设锦衣等上十二卫以卫宫禁,轮值宿卫,不隶五军都督府,而由上直卫亲指挥使司统率,直属皇帝。永乐中增置十卫。宣德八年(1433)增置四卫,共二十六卫。二十六卫中作用最大而与其他卫显著不同的是锦衣卫。锦衣卫设于洪武十五年(1382),前身为仪銮司,负责直驾侍卫、巡察缉捕,常以勋戚都督掌管。成祖时,倚锦衣卫为心腹,所属南北两镇抚司,南理本卫刑名及军匠,而北专治诏狱。凡问刑、奏请皆径达于皇帝。

  京军或京营,指驻扎京师以卫京城之军。明太祖定都南京,集全国卫军①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②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③ 《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④ 《明史》卷九○《兵志二》。

  ① 《明史》卷九○《兵志二》。

  精锐于京师。遇兵事以京军为主力,抽调各地卫军为辅。洪武中有留守等四十八卫。永乐迁都北京后,以京师置于国防前线,成为全国的军事中心,增为七十二卫,并定制立京军三大营,有五军营、三千营和神机营。永乐八年(1410),分步骑军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称五军营。除统领在京卫所外,还统领每年从中都、山东、河南、大宁各都司轮番到京师操练的兵士十六万人。三千营以边外降丁组成,分为五司。神机营专用火器。永乐时,征交阯,得火器法,立营肄习。提督内臣、武臣、掌号头官的设置同三千营。神机营的组织同五军营,也分为中军,左、右掖,左、右哨五军。京军三大营在平时,五军肄营阵,三千肄巡哨,神机肄火器。皇帝亲征时,大营居中,五军分驻,步内骑外,骑外为神机,神机外为长围,周二十里。

  洪熙时始命武臣一人总理营政。当时京营是最精锐的部队。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堡之变时,英宗为瓦刺所俘,明朝京军几乎全军覆没。景泰时任用于谦为兵部尚书,主持兵政,选三营精锐十万人,设立十团营,于三营都督中推一人为总兵官,以内臣为监军,以兵部尚书或都御史一人提督。其余军归本营,称为老家。以后营制屡变,正德中还选团营精锐分为东、西两厅。到嘉靖年间,随着军政败坏,京营中占役、虚冒及舞弊行为十分严重,以致营伍日亏,军力衰耗,走上崩溃的途径,以迄明朝败亡。

  勾军与清军明代军籍世袭,其在役正军老疾或逃亡时,即到原籍勾取继丁补役,若正军一家全部亡绝,则到原籍勾取其族人顶充。这就是所谓“勾军”。执行此项公务的称“清军官”,所以清军与勾军经常并提,简称为“清勾”。勾军之形成制度,主要在于卫所军士的不断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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