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翁霈霖:《南广杂咏》,见民国《南溪县志》附《南溪文征》卷4。
③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8。
① 道光《中江县新志》卷1。
玉四百千文入股。两处店务皆由仿玉负责。②另据记载,山西介休富民吴龙图等十六人各出股银数万两,交侯生芸领本贸易,“自奉天以至浙江,皆有字号,每三年算帐一次,将利解交,历有年所”,道光十八年(1838),因“生意萧条,不能多所赢余,各东疑侯生芸从中侵蚀,侯以各东得利多年,小有亏折,遂起闲言,彼此互争结讼”①。上例说明:一家字号可以由多家股东共同投资,而很多股东联合成为实力雄厚的集团资本,也可以同时经营多家字号。在合股形式下,投资者(股东)并不直接插手具体业务,字号的管理工作皆另委专人负责。清初,归庄指出:“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②按此原则,刘仿玉、侯生芸的身份就应当划入伙计的范围了。但伙计还有高低之分。下层伙计如同铺户主人的帮工,无权干预店务,小本生意,也无须专人代劳。掌握了经营权的上层伙计,一种即归庄所说“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一类人物,他们服务的对象是单个的富商大贾;另一种是与商业资本的股份制结合在一起的,例如侯生芸,他实际上已经成为受雇于某一集团资本并控制着多家字号的“总经理”。有些伙计,例如刘仿玉,在股东的赞助下还可以进行少量投资。伙计基本上是职业商人。股东的职业状况比较复杂,不过他们投入的资金属于商业资本的性质,则是肯定无疑的。
清代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方面,商人把货物从产地运往销区,但销售市场还有不少中间环节,运商的货物大都要经过坐商和其他零售商人的转手之后,才能最终进入消费。另一方面,贩运贸易是从商品的收购开始的,在收购市场上,贩运商人和生产者之间的联系比他们在销售市场上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要密切得多,这就为商人直接干预生产准备了条件。惟其如此,所以商业资本对生产领域的渗透也是从商品的收购开始的。
农村市场分散,农民习惯于零星交易,使商人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大宗商品的收购任务,延长时间,又势必增加流通费用,提高商业成本。为了解决这些矛盾,贩运商人经常采取的方法就是向农民实行预买。出卖青苗,虽则早已有之,但清代更加普遍。山西粮商甚至深入陕、甘两省边远地区,预放资本,于是农民“借本布种”,新谷方熟,便“悉听晋商搬运”①。有的商品不宜长期贮存,或加工的季节性很强,如水果、甘蔗之类,采用预买的方法,不仅保证了货源,而且降低了损耗。经济作物也是商人预买的重点对象。湖南湘潭,“土人种烟,预给值山主,谓之佃山;客商贩卖,预给值佃山之② 沈衍庆:《槐卿遗稿》卷2《泰和判牍》。
①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43 页。
② 《归庄集》卷7《洞庭三烈妇传》。
① 史贻直:《筹禁烧锅疏》,见《皇清奏议》卷31;李殿图:《裕仓储以纾民力》,见《牧令书》卷12。户,谓之定山”②。江西“赣州各邑皆业苧。闽贾于二月时放苧钱,夏秋收苧,归而造布”③。农民缺乏生产垫支能力,于是商人乘虚而入,其间难免要夹杂一些高利货色彩,但商人追逐的显然不是利息,而是生产者的产品,从这个角度看,预买实际上已成为一种事前约定事后履行的商业行为。一经约定,农民便承担了按期交货的义务。为了履行义务而生产,农民的产品就不再是被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从它开始生产的时候就具备了商品生产的性质。这是商业资本向小农经济直接渗透的表现之一。
在清代,很多商品的交易活动仍需经过牙行的居间介绍。例如,乾隆时,褚华记载上海地区的农民出售棉花,“另有行户,辰挂一秤于门,俟买卖者交集户外,乃为之别其美恶而贸易焉。少者以笠盛之,多者以蒲包”①。行户“衡其轻重,别优劣以定价而于其中取百一之利,名花主人家”②。又如棉布,销地商人来到产地,也必须首先投行,并由牙行经纪人代办收购业务。明末,褚华的从六世祖就是一位专营棉布的行户商人,“秦晋布商,皆主于家,门下客常数十人,为之设肆收买,俟其将戒行李时,姑估银与布,捆载而去”。行户亦称主人,以别于客商,所设之肆,名曰布行,或花布行。不过乾隆以后,情况有了变化,“商人乃自募会计之徒出银采择”③,即客商自行组织,雇用能够检验商品级别和熟悉市场行情的人员,直接从事收购。所以,道光时张春华指出:“关陕及山左诸省设局于邑广收之,为坐庄”,而“布肆列在城市,售取每不便,于郭外静处觅屋半间,天未明,遣人于此收售,为出庄”④。它的特点,一是逐渐摆脱了牙行的束缚,二是销地商人在产地设局,遂由行商变成了坐贾。无锡之布,“坐贾收之,捆载而贸于淮、扬、高、宝等处”,而“坐贾之开花布行者,不数年即可致富”⑤。花布行突破了牙行的垄断,既大量收购产品,又进行“以花易纱”或“以花易布”的活动,力图在控制产品市场的同时进一步控制原料市场,促使小生产者更加依附于商业资本。苏州之布,名重四方,“各处客贩及阊门字号店皆坐庄买收,漂染俱精”。字号店商人把采购、加工、发卖合为一体,不仅自行设庄,而且还雇佣工匠,兼营漂染作坊,故“自漂布、染布及看布、行布,一字号常数十家赖以举火”⑥。尽管字号店和花布行都没有直接支配棉布生产者,但两种经营方式的区别仍然十分显著:花布行商人继续停滞在流通领域② 嘉庆《湘潭县志》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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