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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847天前 | 604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征噶尔丹前后,对漠北喀尔喀三部蒙古的安置,对青海蒙古各部的争取,派官入藏协助拉藏汗,册封六世达赖,等事,亦经议政王大臣商议处理。议政王大臣会议对中俄边界的签定,也作了大量工作,如议定《尼布楚条约》签定后应行事宜。

  平定三藩之乱后,对靖南王耿精忠等叛逆的处理,对贻误军机之王贝勒贝子公和大臣的处治,皆经议政王大臣会议审讯议处。

  议政王大臣会议虽然仍在议处一些军国要务,但是由于南书房的设立及康熙帝对入值书房大臣的倚任,索额图、明珠、高士奇、熊赐履、马齐、张廷玉等先后参赞机密,代拟诏稿,裁处部务,成了真正的宰相,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最高权力机构之地位和影响,受到了相当的限制和削弱。

  雍正初期,胤禛充分利用议政王大巨会议来惩治反对派和威胁皇权的大臣,谕命王大臣议处廉亲王允禩、敦郡王允■、抚远大将军川陕总督年羹尧等人,分别将他们处死、削爵或监禁。

  雍正帝为了加强和巩固绝对君权,在革除下五旗王贝勒对该旗之旗主权力的同时,于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将用兵及与此相关的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归军机处办理,从根本上动摇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基础,不叫议政王大臣② 《清世祖实录》卷77,页10。

  经理政务。

  乾隆前期,满蒙尚书、左都御史福敏、纳彦泰(蒙)、鄂善等人,仍按旧例列为议政大臣,称“议政处行走”,但已未见满蒙都统担任此职。议政大臣对一些具体事务尚在集议,如祭堂子典礼,出师告捷典礼,乾隆十几年用兵金川之时,它也有所活动,但军国大政已由军机处商议报乾隆帝批准,议政大臣会议已名存实亡,“议政大臣”成为虚衔,因此,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弘历下谕将其革除,谕旨称“国初以来,设立议政王大臣,彼时因有议政处,是以特派王大臣承充办理。自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之后,皆系军机大臣每日召对,承旨遵办,而满洲大学士尚书,向例俱兼议政虚衔,无应办之事,殊属有名无实。朕向来办事,祇崇实政,所有议政空衔,著不必兼充,嗣后该部亦毋庸奏请。”①议政王大臣会议终于在成立一百五十六年之后正式消失了。

  ① 《清高宗实录》卷1389,页26、27。

  第三节财政管理清初财政之重建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曾使清初财政濒于崩溃的边缘。据顺治九年(1652)的统计:“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①。实际上,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已难以维持封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清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政管理,整顿与改善财政状况的措施。

  第一,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清初继承与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则政的主管部门为户部,首席长官是尚书,其职责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②,户部之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各按省区命名,对口考核与管理各种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事项。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财政机构,上受中央户部管辖、下管道、府(州),分管税粮运输、储存;设盐法道主管盐税征收;设关司道,分管关税征纳。道一级的财政长官为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府一级由同知掌税征、会计、出纳诸事。州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组织,除知县负有理财职责外,县丞掌粮马、征税、户籍诸职,县的属官巡检、课税大使等也为经征赋税、办理财政收支事务官员。这样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机构的建立与官员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严密控制全国财政收支的组织体系。

  第二,编订《赋役全书》。从稳定统治出发,清朝廷通过清理赋役簿籍,编订《赋役全书》,以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顺治三年(1646),“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③,此书系以明万历旧籍赋役原额为准编定的。顺治十一年(1654)又“命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①。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②。顺治十四年(1657),正式按修订后的《赋役全书》执行。由于《赋役全书》详列地丁原额、逃亡丁数、田亩开垦数、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分别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栏汇编,这就使各地在征收赋税时有章可循,从而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使各地赋役的征收完纳落到实处,清朝还同时编立鱼鳞册与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互配套,利于执行。鱼鳞册即土地丈量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① 《皇清奏议》卷4,刘余谟:《敬陈开垦方略疏》。

  ② 《大清会典》卷13《户部》。

  ③ 《清史稿》卷120《食货》一。

  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②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下田则等内容。黄册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顺治三年(1646)规定三年一编审,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黄册不仅详载人丁数,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鱼鳞册与黄册都与《赋役全书》互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第三,清查田亩户口,均平负担。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清朝还把清丈田亩、查核户口、均平负担作为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措施。顺治十五年(1658)派御史赴河南、山东等地去督率州县官吏“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八年(1661)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濬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③康熙八年(1669),特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①。由于各地田亩资料详载于鱼鳞图册,因而各地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不断核实与修订鱼鳞图册。此外,从计丁授役的目的出发,又不断进行查核户口,强化对户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是制编审户口之法”②,并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保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③,也就是要控制人口流动和掌握人丁的确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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