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改进赋税征收办法。《赋役全书》颁行后,各地虽以此为征收钱粮的依据,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进行私派。顺治十二年(1655)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孙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为百姓,不苦于额赋而苦于赋役额外之征求,苦乐不均之摊派也”④。为了免除奸吏中饱苛征,清初多次改进赋税征收方法。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见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发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后,发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缴司报部。同时,各官府还要造粮册及奏销清册,以防偷漏贪污。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的“截票”扣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对此清朝又改为三联单法和滚单法。三联单分为票根、纳户执照、比限查截三联,各记载钱粮应征实数。票根给予催征差役,纳户执照给与税户,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户依次纳税。如三联单不载应征税额或不将单给予民户,准由民告官论罪。滚单法则以每里5 户至10 户为一③ 《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① 《清朝通典》卷1《食货·田制》。
② 《清朝通志·食货略》。
③ 《清朝通志·食货略》。
④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治朝题本》敷陈类10 函20 号。
单位,只用一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及应纳税额及各限应完纳数,依户滚催,不许里长柜役等征收。
第五,恢复农业,屯田垦荒,培养财源。顺治十年(1653)清朝下令设立兴屯道厅,诏令规定:“民愿耕而财不足”者,官贷给耕牛、种籽,三年还清后,“永为民业”;对于一度抗清而接受招抚的“自首投诚者”,也悉隶兴屯道厅,“授以无主荒田,听其挈家耕种为业”①。其后,还颁谕积极奖励乡绅、富户招民垦荒,并规定“各省屯田荒地,已行归并有司,即照三年起科事例,广行招垦,如有殷实人户,能开至二千亩以上者”,“量为录用”②。同时还颁布《官员垦荒考成则例》,以官员的垦荒实绩,对他们分别予以奖惩,从而加速了兴屯垦荒措施更大规模地推行。随着农业的恢复,增加了税源,在一定程度上使清朝收到了“不烦帑金之费,而坐收额课之盈”③的效益,从而大大缓解了清初严重的财政危机,促进了社会局势的安定。以上一系列财政措施的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财政状况的好转。以顺治十六年(1659)和顺治八年(1651)相比,耕地面积增加了将近一倍,各地区出现了“流亡渐集,户口渐蕃,草莱渐辟”④的局面。国家的财政有了明显好转,国库征收的银两以及米、麦、豆等都相应有了较大的增长。据《清实录》的记载,顺治八年征银二千一百一十万一百四十二两,米豆麦等五十七万三千九万四十二石⑤,但至顺治十六年已上升为征银二千五百五十八万五千八百二十三两,米豆麦等六百二十万一千七百二十石①。这就是说,白银收入增加四百四十八万五千六百八十一两,米、豆、麦等收入增加四十七万二千二百九十六石。财政收入的增加不仅使清朝的国库日趋充盈,有利于封建国家机器的运转,使清皇朝的统治日趋稳定和巩固,同时也为进一步开展财政改革和常规财政收支制度的确立准备了条件。
清前期的财政收入和税制清初恢复财政的措施虽然收到了效果,但是随着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的结束和进入经济稳定发展新时期的到来,原来战时财政的措施已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作为清初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赋役制度的弊端已日益突出。顺治年间颁布与修订的《赋役全书》,由于按丁征银税制的缺陷和胥吏的作弊,不仅使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而且也不能有效地防止官吏的营① 《清世祖实录》卷76。
② 《清世祖实录》卷102。
③ 《清世祖实录》卷121。
④ 王命岳:《耻躬堂文集》卷3。
⑤ 《清世祖实录》卷61,页16。
① 《清世祖实录》卷130,页17。
私舞弊和贪污自肥。为此,清朝对财政赋役制度作重大改革。康熙、雍正时期,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完成了自唐中期以来的赋役合一的改革。经此重大财政改革,终于清除了清初地丁两税分征积弊,确立并完善了清前期的常规财政收入与税制,从而为开创康乾盛世奠定了一定的财政基础。
在“摊丁入地”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还产生了以“耗羡”、“平余”和“漕项”为名目的田赋附加新税种。耗羡又名火耗,原系地方官借熔铸赋银折耗,在正额之外多征“火耗”以补亏耗之数。实际上各地税吏重加勒派,“数倍于正额者有之”①。雍正二年(1724)清朝推行了“耗羡归公”改革办法,规定火耗银据州县大小及需要酌情增减,俟府库充裕时可以停取②。其后并无停取,但民间负担“较之昔日减大半”③,成为田赋附加的一项合法税收。“平余”是清朝继“耗羡”归公改革之后的“平色之余”的新税目。乾隆二年(1737)清朝宣布于耗羡之外,每百两增收的“平色之余”的银两,提解“六钱归公”④,成为各地方上缴正项钱粮时给户部的附加部分。这种解交户部附加的“交纳之项”⑤,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称为“平余”,实际是田赋附加税的不同形式。漕项是随漕粮而征收的附加税,有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粮月粮,以及贴赠杂费等项目。由于这种附加征收,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征收解送手续苛烦,各地均要求将漕粮、漕项改折银两缴纳。因此到嘉庆年间,除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粮各省改以银折纳,称为“漕折”,所收漕项附加,也随同折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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